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环境法学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对于环境法三个“超越”的分析
前述学者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环境法学给传统法学所带来的所谓挑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接下来,笔者将尝试着从宏观层面上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做一个理论梳理,如果我们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挑战理解为是对传统观点的超越,那么相应地,环境法对于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可以被归结为三个超越。
三、难以避免的尴尬———另一种视角
四、结论
化学教学中实施的环境教育可以让学生了解环境不断恶化的处境,正确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和环境问题之间的辨证关系,培养科学正确的环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所以在化学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不但可行,而且必要。
化学教学中开展环境教育论析
科学适当的环境教育方法建立在遵循特定的环境教育原则的基础上。环境教育原则是依据教育的普遍规律以及环境教育的特殊性质制定的准则,具有科学性和客观必然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指导环境教育的目标、方法、途径等,并使环境教育过程效果更加显著。化学教学中实施的环境教育原则与与其它领域的相似,主要包括: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启发性原则;直观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理论与实际联系原则。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一系列科学方法,循序渐进的引导学生掌握环境知识并形成必备的环境素质,以完成环境教育的各项目标。环境教育作为教育科学的范畴,其教学方法不但有与一般教学方法相同的共性,还有符合自身特征和发展规律的个性。因此,设定环境教育的教学方法时,要从环境教育本身的内容和目标出发。其具体方法可分为:模拟法;实验法;调查法;探究法;环境考察法。
在化学教学的过程中,渗透环保意识。具体的做法是在主阵地——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意识,并结合化学实验,强化这种意识。在培养学生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化学课程的教育功能尤为突出。因为在环境教学课程尚未开设的情况下,化学教材为环境教育提供了题材。化学教师要做到抓住化学教材中的潜在可能因素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发掘,把环境教育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渗透。而化学科学通过化学实验得以不断发展。作为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化学实验课也成为实施环境教育的好机会。化学实验经常产生的各种有害气体和废液,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元凶。因此,在化学实验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应时刻保持环保意识,做到使实验现象明显、效果显著的同时,尽量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通过开展化学课外活动,开拓环境教育的新渠道。就其性质而言,环境教育实践性很强。所以仅在课堂上进行教育是远远不够,还要通过课外活动强化其效果。课外活动因其内容丰富、形式生动、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性强等特点而广被接受,成为开展环境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教学实例简析
课题:《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
教学的目标:从学习技能和知识角度:熟悉CO2的物理性质;掌握CO2的化学性质;了解CO2的用途。从培养价值观角度:通过培养学生联系现实生活现象检验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的能力,使其体会化学和社会间的关系;通过介绍二氧化碳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保意识。
此类教学环境设置的产生源于理论实践分离的实验室机房不能满足教学同步进行的缺点。计算机类课程中很多科目都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尤其是软件操作类及计算机基础类课程。此类课程没有太多的理论内容,大部分内容都是实际操作。此类教学环境是多媒体教室和实践机房的结合:教室前方配备多媒体控制台、计算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教室主体为每人一机的学生端计算机。于此类教学环境下教学,教师的课程设计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以烟台南山学院为例,目前该校所有计算机基础课程全部在一体化教室进行。教师以案例引导、任务驱动的方式展开教学。教师利用电子教室软件将教师端电脑的画面广播给学生进行案例效果展示、与学生共同进行案例分析与提示;之后断开广播,由学生在学生端电脑上按照案例效果与分析结果根据提示进行案例的自主学习;在此同时教师通过教师端实时监控所有学生端计算机,掌握学生学习进度、回答学生所问问题并及时进行辅导与解答;案例完成后,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自主进行开放式任务扩展,即完善了课程所学知识,又对案例内容进行了扩展学习,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为己所用。充分发挥了计算机类课程特点,使课程效果大幅提高。
二、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环境: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门学科都产生了其学科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深层次的变革。高校学生在知识获取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开阔性与实时性变化。学生的学习再也不像以前一样局限于教师授予和课本介绍,不论哪个学科学生学习过程中所要涉猎的知识越来越广阔,甚至连图书馆藏书都不能满足学生实时的需要。而基于此问题应运而生的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环境的建设就是各高校在现阶段需要完成的重点问题。
二、在现代水生态环境保护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对策建议
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社会的生态用水需求予以保障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控制人河排污总量。加快制定重要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健全调度机制和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重视生态用水调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的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环境用水。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和监测预警监督制度。
2.加大力度、提升速度治理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在全面提高城镇废污水处理程度和水平、严格实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等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污染严重河湖的综合治理。依据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和审批制度,加强人河排污口的整治与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科学编制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太湖、滇池、巢湖和淮河、海河、辽河等重点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对产业结构的调控,继续大力实施节能减排,减少污染排放,减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3.采取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措施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湖泊和湿地水生态修复,根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条件,通过合理控制水土资源开发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全面强化节水和适度调水等措施,实施生态脆弱河湖的综合治理,提高生态脆弱地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继续实施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等流域综合治理;开展敦煌、艾比湖、海河等重点地区与河湖的水生态修复治理。进一步扩大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综合运用截污治污、江湖连通、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对不同类型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系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河口、湿地等实施保护与修复,不断探索水生态保护的工作机制。
4.修复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力度,尤其是对于开采过量的地下水区域,要加强修复与治理力度,是地下水资源能够得到保护,对于还为没有出现超采情况的区域也要严格控制,避免出现新的超采区。启动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滨海海水入侵区,石羊河流域等重点地区的地下水压采计划。同时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替代水源建设与开发,减小地下水资源压力,最大限度保护地下水资源;再者就是构建以地下水为主的储备资源,以应对不时的用水之需,提高应对干旱期的抗旱能力;最后,还要进一步发展水生态环境方面的可续技术,比如加强地下水库建设,通过回灌措施,增加地下水资源的储备量。
5.健全水资源与河湖水生态保障体系应当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对河湖生态状况、生态用水状况进行明确,并根据指标得分制定全国范围内宏观的水生态环保护战略计划。所以要给予河湖环境的特殊性,分别构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生态管理制度,对国内的生态河湖进行健康状态体检,然后根据真实的考核评价结果,来制定对应的保护挫力措施,使水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处于有计划、有依据的条件下,切实有效保证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6.加大对农村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抓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而要建设新农村不只是发展经济与物质条件,还要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防止农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与城市发展而导致的水生态环境破坏的覆辙。在总体上,应当坚持“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的基本指导要求,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要通过河道疏浚、岸坡整治、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来在农村进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保障农村水环境的健康,使我国农村在经济与物质条件的发展过程当中,可以进一步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一定的贡献。
7.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要积极推动建立流域水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重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蓄滞洪区等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和目标,探索建设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作机制。完善和落实与水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收费制度。
8.落实水生态保护工作各项保障措施水生态保护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需要来自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人员支持,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质量。
所以,应当借鉴国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吸取国际水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理念,对我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行完善,加强各个政府部门,公益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同时还要广向社会加强宣传,使更多的人明白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争取到所有人的支持与配合,并向社会企业进行大力的教育,一方面使他们在生产过程当中,采取科学的措施处理废水,另一方面争取到他们的资金支持,丰富水生态环境保护物质基础。
三、结语
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前已经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因为它关系到了我们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与发展,尤其在我国,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搞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是尤为关键。
论文关键词:自然环境,依赖性,发展
自然环境是和社会环境相对的一个概念,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然环境是指与人所处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土壤、山脉、河流、植物、动物、矿藏等。广义的自然环境指除了人类社会之外的各种自然物质、能量、信息的因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之中,人的生活和发展与自然环境息息相联,都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离开了自然环境,个人乃至整个类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人也将不复存在。因此,自然环境对人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基础、一个前提。
一、自然环境是人生理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条件
人的这些生理需要的满足最终需要通过物质资料生产的形式来满足杂志网。而自然环境是包括在物质资料生产其中的,是物质资料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作为物质资料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自然环境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恩格斯曾指出“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4](P77)马克思则进一步指明劳动过程所具有的三个要素,即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劳动对象,指的即是自然环境中的森林、土地、矿藏、河流等因素。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环境是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材料或劳动对象而进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作为生产力的要素之一,自然环境首先对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并进而通过物质生产活动间接地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强调“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指人们的生理特征和人们所遇到的各种自然条件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5](P220)
其实,人和自然之间具有原始的内在一致性,从人的生命存在看,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从人的生命活动看,人的生命活动以自然界为基石,人的生命活动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自然界为第一资源,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而且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人类的劳动对象如土地、树木、矿石等,都是自然界提供。“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1](P53)马克思继而写道:“自然界一方面在这样的意义上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也在更狭隘的意义上提供生活资料,即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的手段。”[1](P36)自然环境是自然的有机整体,它为人生理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在谈论人的发展时不能漠视自然环境的作用,塑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成了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二、自然环境为人的精神文化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首先,自然环境满足人享受自然美的精神需求。爱美是人的本性哲学论文,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塑造人,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自然之美并不是人主动建构起来的,更不是自然中的事物触发人的审美“细胞”而产生的“幻觉”,自然之美是某种自然的存在,是大自然的一些属性,诸如它的颜色、味道、棱角、线条等,它们是直接地呈现自己。良好的自然环境为人提供了客观的审美对象,唤起了人们的审美情趣和美感,给人营造了美的氛围,以美的气息净化着人的心灵世界。
其次,自然环境还是科学活动的对象,作为人类生产活动对象的自然,同样存在于人类的科学活动之中。“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1](P56)克思把“科学活动”看作人类的一种活动,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科学活动的首要内容是认识自然,从“精神上掌握自然”,然后在生产活动过程中“驱使自然力”为人类服务。
最后,建构良好的自然环境还会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有助于人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良好的自然环境的建设会使人领略到大自然本身的美,人在审美活动中又会自觉意识到自然环境对于人的发展的意义,将维护自然美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理念,从而对自然环境给以呵护,用美的原则塑造自然环境,使自然环境更美,使人与自然更加和谐。正是在这种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和谐统一的自由自觉的审美活动中,人与自然环境始终保持着良性互动,两者在交互作用中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今天自然资源已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工业化时代的奢侈浪费的生活方式,不仅超越了自然界的支付能力,造成生态平衡被破坏,而且也给人自身形成很大压力,打破了人自身发展的平衡状态,出现了不少难以治愈的“文明病”。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对物欲过分追求。人并不是庸俗的经济动物,不能为满足贪得无厌的物质欲望不惜掠夺自然资源,置自然资源枯竭和环境退化而不顾。作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应该朝着既有利于自然发展,又有利于人的身心发展的目标努力,重视良好的自然环境的建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保护自然环境,为人的发展营造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哲学论文,自然环境因素就是人发展的基础因素。这就好比个人的发展是粒种子,那么“环境”就是土壤。种子很重要,土壤更重要。没有好的土壤,再好的种子也是白搭。要想种子茁壮成长,就必须有块肥沃的土壤杂志网。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我们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首先也必须要打造这样一块肥沃的最适宜“种子”生长的“土壤”,这就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大环境。
近些年来,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大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空气污染严重、世界性水源危机、森林惨遭毁灭、物种不断减少、臭氧层变薄等等,表面是天灾,在这天灾的背后是人祸,特别是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超过了自然环境合理的承载能力,使得空气、水、土地、生物等环境要素遭到严重的破环,生态系统维持生命的功能退化,资源支撑能力下降。所有这一切已经说明,人类的破坏行为正在将自然界驱赶到一种生态死亡的绝境中,同时也使自己陷入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人与自然的对抗,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类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必须走出当前人与自然紧张的状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大环境,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一)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观
人与自然对抗,源于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将人与自然的对立绝对化和极端化的结果。人类的许多灾难最深层的原因就在于人与自然相互对抗的自然观。这种对抗既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同时又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程度不够的结果,因为这种人与自然对抗的自然观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必将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自然观所代替。走出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环境伦理意识,既承认自然工具价值,同时又要承认其内在的价值,这既是当今人类减少种种灾难的基本途径,又是人全面发展的必然之路。
(二)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观
要从根本上使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冲突走向和谐,必须放弃传统的经济发展观,积极发展经济,努力实现经济生态化。所谓经济生态化是指人类经济活动日趋符合生态规律要求,日益实现在生态上合理的过程,其本质和核心内容是:使基于劳动过程引发的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代谢及其产物,逐步比较均衡、和谐,顺畅与平稳地融入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物质代谢之中的过程。因此,只有发展生态经济,才能彻底克服人与自然的尖锐对抗状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人更好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三)树立科学文明的消费观
尽管非典、禽流感等继续威胁着人类,然而野生动物的口腹之欲仍未杜绝。因此,倡导文明饮食文化哲学论文,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利于个人发展,同时也利于子孙后代。
(四)加强环境立法,增强环境执法力度
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大环境,除了依靠经济手段,建立新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树立新的可持续消费观,倡导绿色消费等等,还必须借助于法制手段,建立和健全环境法制机制,使自然环境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五)加强生态教育,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
人们在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中,认识到要对工业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拨乱反正,把人与自然的尖锐对抗转变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还必须实施和推行教育改革,发展生态教育事业,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这才是保护自然环境的根本长远之计。生态化教育是和构建未来生态文明相一致的新型教育体系,它可以分为学校生态教育和公众生态教育。对于学校而言,要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致力于解决教育过程中人类与自为自然之间的时代性矛盾,从而致力于培养具有生态文明素质的新人。对于公众教育而言,要致力于提高公众的绿色意识和参与生态环保的自觉性,积极参与解决人类与自然之间产生的生态危机,从而推动生态文明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论文关键词]环境法;教学改革;四个关系
环境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新增设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的教学相比,环境法的教学无论内容或形式都显“稚嫩”。也正因其“稚嫩”从而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可能。本文就环境法教学改革所需要处理的四个关系发表浅见。
一、环境法总论与环境法分论
环境法总论是对环境法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的阐述和研究,环境法分论是对具体各分支部门法的分析和解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般而言,总论部分包括环境法导论、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分论部分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环境行政法、环境侵害救济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国际环境责任。
二、实然环境法与应然环境法
再如,在讲授环境刑事责任时,教师除对刑法明文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作深入讲解外,还可就环境犯罪的立法利弊、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以及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等主题开展讨论。这样的讨论,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环境刑法的理论前沿,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对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新的开拓和创新。
总之,环境法的正义不仅存在于实然之法,而且同样存在于应然之法。环境法正是在实然性和应然性的张力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
三、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
环境法学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事实上,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至为密切。例如,对环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学,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涉及到民法学,对环境行政责任的研究涉及到行政法学,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学,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学,等等。因此,学习环境法必须不断地从传统部门法中汲取有益养分。
然而,现实是环境法的教学缺乏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课程内容没有张力,教与学都停留在环境法课程内容本身,忽略了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中接受的知识往往是孤立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无论是从环境法课程本身具有的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还是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虑,传统部门法都应当成为环境法教学时借鉴和参考的应有之意。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时,既要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引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作比较,明确环境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重在补偿,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是行为人对国家的责任、重在惩罚,由此决定了环境民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这样的教学,使得学生对环境法上的三大责任的认识进一步加深。
可见,强调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衔接,不仅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而且给了学生融会贯通的机会,既巩固了旧知,又获取了新知。
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生活,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环境法的教学同样如此。具体来说,环境法教学要按照实践——理论——实践的设计思想,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此亦是环境法教学改革重点之一。对此,各高校作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如组织观摩法庭审判活动、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以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问题的能力。
其实,对于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在课外实施,课堂的案例教学同样可以大有作为。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故法学教育或官方考试的题目应多依靠各级法院判决而设计之,其功用有三:(1)以实例反映社会生活。(2)结合理论与实务。(3)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笔者近几年的环境法课堂案例教学实践,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精心选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典型案例既可以使学生牢固地掌握环境法理论,也可以燃起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热情。在选择典型案例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其二,案例的启发性。案例有无启发性,与案情本身的简单或复杂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结论也未必是唯一的。所以,案例的选择不在于案件本身是否复杂,而在于其间蕴涵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是否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在笔者看来,只要有利于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锻炼和提升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这样的案例就可以称之为典型案例。
其三,案例的全程性。呈现给学生的案例究竟应该是全程的、原汁原味的案例还是经过浓缩的、加工整理后的案例?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践中的案例往往头绪多,涉及面广,外在因素也比较复杂。如果把这些案例原封不动地端出来,不仅学生不易理解,还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效应。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关涉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就事实问题而言,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往往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如何对案件事实材料进行甄别、筛选和建构,就成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功。所以作为法科学生不仅要学会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要学会处理事实问题。遗憾的是,我们传统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即使是国家司法考试提供的案例也往往是经过技术处理的案例,也正基于此,即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刚“入道”时也要经过一个比较漫长的适应期,这不得不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反思。笔者主张,案例的选择还是应当原汁原味,这样才能使学生亲身体验如何运用法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以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问题。
(二)用心实施案例教学
第一,重视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的交融,不能为案例而案例,而要寓原理于案例之中。
第二,重视讨论过程。鼓励学生各抒己见、表达各自不同的见解,只要学生说得有道理,能自圆其说,就应得到鼓励。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和启发,并适时提问和追问,以使教学更有针对性。同时,充分的讨论也可以激发教师的灵感,正所谓“教学相长”。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形势下,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态势,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培养合格的环境法治人才。考虑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如何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课程改革,对其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及教学改革以符合新的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应成为未来该专业学科发展与教育过程中应着重思索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定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但总体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总是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
就国外而言,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一方面,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法实务的专业环境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同时,因各国亦承袭各自传统法学研究方式而分为不同环境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体现为欧洲大陆法系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前苏联(俄罗斯)模式,但其模式的共性在于:在积极促进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同时,都努力使得环境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实践呈现出高度的契合性。
随着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国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普及性日益增强,很多的高校日益重视环境法学的教育。特别是在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正式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成为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则进一步巩固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法学核心课程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但是,从国内外的形势来看,我国环境法知识的普及、尤其是专业性的环境法学教育与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开展环境外交、处理环境事务、进行环境问题决策、开展国内环境保护实践等方面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制意识薄弱,环境违法现象频现;环境法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模式不明确、教学内容及方式不具有针对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等。因此,在当前深化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背景下,从事有关环境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高校、研究机构未来的一个重要任务即是对环境法专业教育的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在帮助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的同时,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探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制运行模式。
总之,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国内外背景,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路径最关键的环节是要实行制度创新的要求,未来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需契合生态文明理念及制度创新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前沿性特点来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进而将现实问题与前沿问题结合起来,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研究、实际适用及辅操作提供多类型的专业人才。
二、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改革策略
就改革的总体目标来看,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应以生态文明建设对学科的现实需求为基础,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为依托,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专业研究生教学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应用、创新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应该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作者简介:陈伸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环境法经济分析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
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行为的负外部性,是指人们的行为给社会和其他个体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负外部性包括生产的外部性和消费的外部性。例如,汽车排放尾气,以及工业企业排放“三废”等留下的难降解垃圾,对周围环境都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根据科斯定理,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人们会自发的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所以,私人市场就解决了外部性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科斯定理难以应用到生活中。所以政府通过管制、征收庇古税等公共政策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在制定各种税收标准和税收额度时,要经过前期大量地调查和摸排,才能明确地知道企业、周遭环境的大量信息,从而确定排污者的边际个人成本、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效益。如果政府在以上这些事项的所付出的成本大于预期的收益,那么政府便不会那么积极,甚至是不作为。更何况,政府的权力那么大,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极易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或是企业与政府勾结,出现“政府失灵”现象。
3.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经济模式。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都是这样一个套路:大量开采资源——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这种套路以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为代价,是不可循环和不可持续的。虽然我们在大量开采资源,但可悲的是,资源的利用率却非常低;而且,像纺织这种高污染的产业,遍布各地的小作坊比正规的大企业所占的比重更多,小作坊由于它地点隐秘、乱排污、成本低,再加上环境执法人员短缺,很难管理。现在,在人类掌握了改变自然的科技技术后,开始肆无忌惮得践踏环境和自食恶果,不改变这种唯我独尊的心态,环境问题就不会得到解决。
(二)环境法经济分析之优势
传统环境法学者在研究环境法时,受到了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影响,造成了环境法在我国的发展艰难。运用法律经济学对环境法进行经济分析不仅能拓宽环境法发展的视野,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也要求在环境法中应用经济分析。运用法律经济学对环境法进行研究有如下的优势:
1.引入效率观念。在法律价值中体现效率观念,在分配和使用资源领域可以全面推动价值极大化方式。
2.突破了传统环境法学研究部门范式的瓶颈。在经济学研究中,常常会用到量化的、数据的、实证的分析,同样地,运用这些研究从逻辑与事实量方面实现环境法在选择、优化和合理配置资源时实现帕累托最优,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3.调动企业自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效率高的法律制度能促使排污者根据市场规律来选择没有外部性的生产方式,使排污者可以有选择的余地,而不是像过去一样企业“对抗式”的敷衍治理。
二、我国现行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经济分析
我国的环境立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过近4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制度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呈体系化的发展趋势。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的环境法制度体系,不完备的方面还较明显,距市场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例如,近几年的雾霾问题和多地PX项目与当地居民造成的冲突等问题都亟需环境法制度切入解决。立足于目前的基本事实,本文就环境法中几项基本制度切入对其进行经济分析。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而环境影响经济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经济分析一直都很薄弱,有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强调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反倒是其次。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一般都是可行的,很少项目会因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而审核不过关的,被评估方也很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在我看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经济分析和单纯的项目费用效益分析是不同的,费用效益目的主要是计算后期除去成本后能获得的经济上的收益,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是核算规划或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成本和效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或环境影响评价表中应当加入经济分析专章,制定出能与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轨的环境影响经济分析学习指南和分析导则。
(二)排污收费制度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综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是很具体的,而效益则很抽象。公权力部门、环保公益组织和公民个人必须经过反复的效益分析,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同时,复杂的效益核算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是很抽象和专业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状制度设计缺少量化的激励办法,环保公益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是非常低的。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奎太法则,比如环保公益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后一旦胜诉,可抽取一定百分比的污染损害赔偿金,以此补偿前期付出的成本,或是环保行政部门根据发现和惩治违法行为的数量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报酬制度。
从目前我国环境治理的成果来看,环境法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缺陷,本文运用经济学理论对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现行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进行了经济分析,提出了质疑和给出了一些建议。解决环境问题并不是说只能通过国家干预就能成功的,相反,国家只需保持适度的干预,重点放在引入市场机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资源权属制度;推动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环境管理,比如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影响评价。只有这样将政府干预、财政手段、金融手段、市场交易相互结合,环境、社会和经济才能协调发展。
注释:
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12.
王紫零.环境保护——一种法经济学的思路.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6(4).
[美]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7.
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5.
刘嘉,张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经济分析探讨.华东经济管理.2011,25(11).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
一、环境权概念的提出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根据公共信托的原理出发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环境权”的理论,即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1]这句法格言作为环境品质之公共权利的理念基础。环境权理论一经提出,就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后日本律师仁藤一与池尾隆良做了有具体法依据的论述,把环境权规定为要求预防或者排除环境破坏的权利。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以“人有在保持尊严与福祉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以及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这一条表明了环境权的观点。1992年关于环境与开发的全球首脑会议发表的《宣言》中,宣布“人类拥有与自然协调的、健康的生产与活动的权利”,表明环境权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目前法学界对环境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应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从以上学者对环境权的不同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对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认识不同,因此对环境权概念和属性往往有不同认识,即环境权的主体是仅限于公民,还是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抑或囊括全人类(包括后代人)。笔者认为,环境权的概念应该定义为: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良好环境要素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在健康、安全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性质
由于对于环境权主体范围认识的不同,导致对环境权之属性亦有不同之认识,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3]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主张其应由环境法确认和保护,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对环境权主体的范围理解的不同导致了对其属性的不同认识。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中应给以明确的确认。环境权在环境法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是环境立法的依据,有利于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国家保护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了依据。
三、环境权的法律界定
(一)环境权的主体界定
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环境权这项旨在保护人们环境权益的权利能否真正从应然走向实然。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其义务主体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认为“国家环境权其实是国家对外的和对内的环境管理权;而所谓的公民环境权实际上是享受、使用生产生活环境的民事、行政等权利和参与环境有关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权利,而不是环境危机时代新生的属于升华期人权的人类环境权。”[4]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的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主题包括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法定环境权应当是一个类概念,不仅包括道德上的环境权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的公民环境权,也包括关于制定环境法中其他主体在环境方面的权利。”更有的学者将环境权的主体扩展到了自然体,即认为大自然或自然体也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认为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大自然特别是高级动物也有内在价值和自身目的,也可以有法律地位、法律主体资格甚至法律权利”。并列举了司法历史上自然体作为主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以证明自然体成为环境权主体在法理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5]
笔者认为,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判断某种主体是否是环境权主体,必须先确认该主体是否可能对环境拥有利益,即该主体是否在自然状态下会独立于其他主体之外的利益,或者换个角度,客体是否会在满足其他主体之外能单独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拟制的法律主体基于其不具备自然的属性无法享有优良、健康环境给他们带来的福利,因此将他们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是十分牵强的。相反,除了公民个人应该平等地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外,人类全体(包括后代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全体人类共同拥有的密不可分的优良健康环境和资源的资格。
(二)环境权的客体界定
环境权客气是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目前我国学者对环境权客体的观点大体分为两种:一是一元论,即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指环境要素;二是多元论,即认为环境权客体的范围包括环境要素、防治对象和行为等。前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环境要素,或者说是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也就是环境资源。后者认为,环境权客体理应涵盖环境问题的各个环节,将各种防治对象和行为作为客体,以法律条文命令禁止各种破坏环境行为。[6]这里的行为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实施一定得环境保护或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进行的作为和不作为,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的环境立法行为、国家各级负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具体的环境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各环境主体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资源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
一元论应为环境权客体的依据,原因在于环境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具有传统个人财产意义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体、阳光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也不能成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他们不仅是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保护对象,而且也是环境权利义务的主要客体。
(三)环境权的内容界定
公民环境权从内容上可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看,关于实体性权利包括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但仅从实体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项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即公民对于其所居住的环境状况应有知道的权利。即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公民,应当有权获得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机关所提供的真实的、科学的、完整的环境资料。(2)参与决策权,即在获得大量确切的情报、资料的基础上,公民及其组织有权对国家的环境立法、行政实施的行为与决策表达,甚至实现自己的意志。(3)管理督促权,即公民有监督、促使环境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正当权利。(4)求偿权。这里的“求偿”既包括请求对权利的救济、修复,也包括请求对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补偿。
环境权本质上是对于环境资源的质量或品质的享受,是对其生态价值的利用和享受。而对于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和享受,则是物权的内容。因此,环境权虽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但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及其他权利,其客体虽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但其内容却是从物质的客体中呈现出来的生态的、文化的、精神的或审美的利益。[7]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权的基础研究内容庞杂,对环境权的性质、归属、主体、客体、内容等问题见仁见智,理论探讨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相当可观的程度。虽然无法形成统一观点,但极大地丰富了环境法理论;反过来讲,虽然这些生机勃勃的探讨极大地丰富了环境法理论体系,但还是未能为繁杂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构建出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对此,首先应在我国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直接再予以规定,确认其在宪法中的地位。从国家上来看,是否确认环境权已成为宪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其次,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在单行环境资源法律中进一步将环境权具体化,从而使宪法环境权获得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200)
[1]谷德近.论环境权的属性[J].南京社会科学,2003(3)
[2]朱春玉.环境权范畴研究述评[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4]李挚萍.环境权若干实质问题再思考[J].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
[5]王小刚.揭开环境权的面纱:环境权的复合性[J].东南学术,200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