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的本质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2)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一)强制性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允许当事人完全依自己意思为出票、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势必会给不良之辈造成许多可乘之机,诈欺营利,坑害他人,扰乱交易及金融秩序。
为安全、便捷起见,票据法在票据权利义务的形成(实质)方面尊奉私法自治,在票据行为(形式)方面则采用强制规范之规则,构成强制性规范体系。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违反或者变通。在票据活动中,凡是不适法之举措或疏忽之过失,就不能发生预期的票据法律效果,其结果,或是票据无效,或是行为人承担不利之后果,断无协商解决之可能。如中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技术性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从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技术性规范。
(三)统一性
核销是销账,就是减少坏账。收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核销相应账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等等。
电子发票是指“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即电子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和普通发票架构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相同。电子发票一般以PDF格式文件存在,可供纳税人下载储存在手机、U盘等其他电子储存设备中。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税务师协会会员,就职于天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理论基础殷实,实务经验及考试辅导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