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三:婚姻家庭篇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如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

(一)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文共分为8章共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二)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1年《婚姻法》的施行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三)2001年再次修改《婚姻法》

2001年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全文共51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并沿用至今。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的新形势,增加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此外还新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使得婚姻法的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更与时俱进。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

(一)婚姻家庭编体例延续现行《婚姻法》,增设了收养一章

1、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草率离婚的现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了协议离婚时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提高了立法层级,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3、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毕竟医学在发展,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原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并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新增法定离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5、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民事行为对内对外的效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6、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列举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时代发展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婚姻法列举的五种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

7、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8、明确了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司法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9、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0、对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的规范有变化

增设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清晰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及范围,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3、去掉了计划生育内容

现行《婚姻法》明确将计划生育列入法律条款,如“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现阶段人口形势发生着新情况、新变化,国家已经实施了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民法典》中去除不符合形势变化的内容,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民法典正式颁布后的法律适用

(一)《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典未尽事宜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只是把现行的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一个科学的整理,它是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结果,但未必能尽数规范现有的婚姻家庭生活。如未规定同居制度、彩礼返还、人工生育等问题。因此在出现法典未尽事宜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时,该如何适用法律,这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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