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用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最早实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是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环境法科学化的突出表现形式。不断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有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自身的局限性

1.2执行体制不健全

1.3支撑体系薄弱部分环境影响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

2.1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现象的日益显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应提高环评在决策部门中的影响力,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综合决策部门中的地位,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系统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其能正常开展。另外,应参考环境影响评价的执法力度和落实情况来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

2.2不断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3整合部门职能,优化机构设置

为了避免或减少地方政府过度干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审批过程,应积极引入垂直管理的工作模式。政府部门应建立一套全面的评价体系,将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审批环评作为重点工作来做。政府部门可以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员会,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督和审核机制,增加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严厉打击越级审核的现象。

2.4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系统的联动性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前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前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主要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真正对重大决策产生影响的重要工具。通过评价、对比具体建设项目和宏观行为可以发现,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不仅可操作性强,还简单易行,容易取得成效。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②通过不断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开始的采纳、执行到最后的发展、立法是各个国家环境立法的重要趋势,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开端。我国普遍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看作是把环境和发展纳入到政府决策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科学性。国外许多国家普遍认为“综合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借鉴这一思想,并不断优化。

④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断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性。通过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不难发现,考虑可选方案、协调内部部门、公众参与是决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三个基本机制。这三个基本机制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楠。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11(10)。

[2]邵道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兰州学刊,2012(1)。

1.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开始引入我国,随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人意义。

2.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政府为了保证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基于此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在于人们在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时,政府在政策方面充分的考虑到,此环境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且采用法律或者各种方式,对此,此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不管是德系政府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更加民主和科学。

3.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来看,可能有些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所以我认为有儿下几方面不足:

3.1战略环评范围过窄。政策、立法行为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一些重人损害和危害。

3.2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环评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仍然相当原则,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如工作在什么地方、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参与的效果以及范围、以及公众参与,具体的规定的都很欠缺。

3.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替代方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以提供有关建议的行动及其各种合理的替代品信息的环境影响政策制定者,使其在决策完整的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缺乏替代品的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

3.4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很多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的重叠。导致了各个机构当中真的有事情相互推责任或者争抢管辖权,而对一些比较重人的项目,环保部门应该在各个方面积极地介入进行全程的跟踪。对存在的缺陷应该及时的督查,整改。以便在后面,一面在后面的过程当中,发现有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重人损失。

4.加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建议

1、公路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2.1土壤问题

2.2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3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4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2.5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2.6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一、确定教学目标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为环评,英文是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缩写为EIA,是指实施建设项目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评估,并提出减轻或者预防不良影响的策略和方法,以及进行监测的制度方法。即激励在项目决策和规划中考虑环境因素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最终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教学目标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授课和最终评定教学效果以及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它不仅要遵循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方向,还要考虑教学过程的规律性,在重视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重视实践环节,使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让学生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这门课的教学目标是在对学生讲授《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重视学生思维能力、实践能力以及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发展,为将来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确定教学目标时不仅要参照教学大纲和本校学生实际情况,而且也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工程师的考试内容。因此,本校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以职业岗位人才培养为目标,并据此来设计教学讲义、规划教学课时、提前联系实习单位等,为后续的教学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整合优化教学内容

此外,在教学过程中,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导则的不断更新,教师也及时地深入学习,重新备课,调整教学内容,较好地把握了本课程教学的深度和广度;针对该课程“涉及面广,应用性强”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更新和优化,对法律标准、工程分析、大气及地表水等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方法和重点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应是“由面到点,再由点回到面”的新的教学理念,使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更好地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在讲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时要与国家的最新标准和实际案例进行结合,从而体现这门课程的适时性和实用性。除此之外,在对理论知识进行教学时要进行适当的实践教学,让学生通过对具体理论知识的学习体会环境评价技能的应用方法。总之,《环境影响评价》的课程内容在选材方面既以教材为基础又高于教材,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灵活性。因此也要求教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教学内容要结合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不断更新教案。

三、完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如果只是按照教材对理论知识进行讲授,就不会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是更不能完全脱离了教材。为了让学生在进行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的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结合,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进行牢固掌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本文从以下三点具体阐明。

(一)改进教学方式

(二)注重案例教学

(三)优化考核方式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和检查学生的学习成果,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通常期末考试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法。考试内容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让考试成为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服务于教学并体现教学。但是之前单一的期末闭卷考试方式既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又无法体现学生的学习过程。这种传统的期末闭卷笔试考核方式既体现不了教学的全程化以及课程考试的多元化和灵活性的教育方式,又会使大部分的学生只注重笔试考试,不重视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所谓以考促学,这才是现代教育考核的精神,本人结合课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要求,近年来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

(1)考试内容多元化。一个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上岗前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资格证,要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光靠书本知识是不够,它不仅要求学生掌握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知识体系,而且还要求学生了解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所以在安排考核内容时,不仅选了一些历年的真题,编入试题中,同时也设计了一些典型案例,指导学生试着写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为学生将来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注册考试打基础。

(3)考分设计合理化。以前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考核的方法主要是采用传统的闭卷的形式,其中考试成绩要占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三十,但是因为环境评价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强,在闭卷考核形式中,学生主要是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获取分数,这样很难真实反映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可通过教改在对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考核方法上由原来闭卷式的考核方法改为平时考核成绩+闭卷考试成绩+实践考核的考核方法。这三个部分所占比例可进行适度调整,加大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降低闭卷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在课程实践过程中,可对学生进行分组,完成多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然后再进行专家技术审核,对角色的模拟进行评审打分。

四、增加实践机会

五、总结

通过长期以来的探索研究,使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学实践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教学效果,既提高了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又加强了对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使学生在进行理论知识学习时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创造性。之外,在教学过程中大大缩短了学生对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工作岗位的适应期,使学生能够在毕业后迅速进入工作状态,适应新工作,这大大加强了学生的就业能力。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具有很强的专业特殊性和实用性,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改革过程要不断进行改进完善,随着其实践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信其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会更加完善。

1、评价思路

1.1评价的指导思想

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出发,地铁交通的环境影响应成为线路方案比选的重要因子。地铁工程为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系统,选线时主要以缓解地面交通为基本原则,难以回避沿线所有环境敏感点。评价应本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调查拟建地铁沿线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建筑物分布、环境功能要求、污染源情况和沿线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污染源分析,结合地铁工程的潜在环境影响,借鉴既有地铁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治理措施的经验教训,以沿线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振动和施工期环境影响为重点,对不同环境要素分施工期和运营期预测工程对沿线区域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工程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分析,并针对地铁工程施工和运营的各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或污染防治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将评价结论和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指导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沿线用地规划,达到环评报告“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设计部门制定防治措施,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

1.2评价重点

根据地铁工程项目本身特点,从总体上讲,其产生的污染物的方式以能量损耗型(噪声、环境振动、电磁辐射)为主,以物质损耗型(污水、废气及固体废物)为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为主,以对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为辅。按污染因素划分,评价的重点是运营期高架段的噪声和环境振动影响;地下段的环境振动影响: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及环境振动影响。从空间概念上划分,评价重点是地下段、高架段、车辆段、变电所、车站、冷却塔及风亭等。

2、地铁工程污染源分析

2.1施工期噪声污染源分析

地铁工程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施工过程中将使用大量的机械设备,这些设备将会对沿线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影响,夜间施工的噪声扰民尤为突出。由于地铁六号线穿过海珠广场、北京路等城市中心区,施工场地相对狭窄,施工过程可能发生局部的交通阻塞,从而引发相应区域的交通噪声提高。据类比调查,施工场地挖掘、混凝土现场浇注、装卸及运输等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同时作业时,施工场地边界处昼间的等效连续声级为69.0~73.0dB。

2.2施工期环境振动污染源分析

地铁六号线在施工期间将使用大量动力式机械设备及车辆,由于地铁沿线特别是在穿越旧城区范围内的施工地段均处于人口稠密的环境敏感区中,这些机械设备和车辆在使用时产生的振动将有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振动影响。为保证施工单位和城市居民双方的利益,有必要对施工机械产生的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做出分析。

2.3运营期噪声污染源分析

地下线路营运期间的噪声源主要为车站及区间风亭和冷却塔噪声,噪声源强与通风设备型号、功率及消声措施等因素有关。根据广州轨道交通一、二号线测试结果,车站排风亭百叶窗1m处噪声级为3~66dB,距鹭江站冷却塔塔体1m处为74.5dB左右。

高架段噪声源主要由列车运行时产生的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机动车牵引电机噪声及桥梁结构噪声构成。地铁六号线采用直线电机运载系统,其产生的轮轨噪声和电机运行噪声比广州市轨道交通一、二号线采用的A、B型车低7dB。直线电机运行时距铁路外轨中心线7。5m处列车运行声级为80dB。

车辆段及综合维修基地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车辆运行噪声、检修设备产生的噪声、试车线噪声、空压机噪声等。

2.4运营期环境振动污染源分析

工程建成运营后,列车车轮与钢轨之间产生撞击振动,经过轨枕、道床、传递至隧道或桥梁基础,再传递给地面,从而对周围环境产生振动影响。尤其是地下段的振动可能给地面上方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影响。由于地铁六号线沿线有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振动的影响对沿线的文物古迹也可能造成微小但长久的破坏,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由于直线电机牵引轨道交通在中国尚属首次使用,所以国内目前没有实测数据可以引用,地铁六号线振动源强拟类比日本和加拿大振动研究结论。预测高架段振动在距线路中心线10m处,列车运行速度为80km/h,Z振级为70dB。

2.5电磁辐射污染源分析

2.6生态环境及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期间地表开挖及填筑造成的水土流失,工程占地及植被破坏,隧道施工对地表、地下水污染影响;施工地点对地表扰动破坏产生的城市景观影响;营运期作为交通走廊对城市景观协调性产生的影响等。

3、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3.1环境振动影响预测

环境振动的评价范围为线路两侧距外轨道中心线60m以内区域的重要敏感点如学校、医院、居民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一般而言,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造成的振动可采用列车—轨道—基础的垂向耦合动力学模型进行预测。对于地铁工程项目环评而言,目前国内尚无成熟、通用的环境振动预测模式。环境振动预测主要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已通过环评审查的地铁振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以及国外的.研究成果,一般用实验统计建立的经验公式或采用类比的方法,结合具体的地铁工程技术条件,经修正后进行振动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对于一般环境振动敏感点,预测各敏感点处受到地铁综合振动影响的垂直向Z振级大小,并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进行比较;对于沿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采用经验公式估算并

3.2噪声影响预测

对于地铁声环境评价范围的确定,建议车站风亭、冷却塔边界处40m以内区域;地面段、高架段两侧距外轨中心线各15m以内区域;车辆段厂界外150m以内区域。一般敏感点控制在临线路第一排楼房以内区域,重要敏感点如学校、医院等扩大至临线路第二排楼房。

声环境影响预测主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选择边界条件近似的既有噪声源进行类比监测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现状背景值和设计作业量,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推荐的预测方法对列车正常运行时地面段、高架桥道路两侧以及车辆段周围环境噪声敏感点的等效连续A声级进行预测。根据地铁六号线工程特点,建议采用直线电机运载系统和采用旋转电机运载系统做出比较评价,以突出直线电机运载系统的性能优点。

4、结语

开展地铁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有助于论证线路选址的环境可行性,而且有助于防治其产生的环境污染,对城市规划、建设及环境管理都产生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鉴于中国目前地铁交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大大滞后于实际需要,而这一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又涉及多层面交叉和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因而亟待研究和应用有关的环境评价理论和实用而有效的评价方法加以实践,对城市地铁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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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设立并强制执行。例如,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责任主体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有序开展。

全过程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贯穿于项目或规划的决策、设计、施工、运行乃至退役的全生命周期。在项目立项阶段,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才能获得必要的审批;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需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科学性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项目可能带来的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定量的预测与评估。同时,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包括信息公开、公众意见征求、听证会等形式,确保社会各界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有充分了解并能表达意见。

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强调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评估结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工艺路线、污染防治措施等,力求在项目实施前就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无法有效防治的项目,应予以否决或调整。

分类管理与分级审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潜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一般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编制深度和审批层级。

跟踪评价与后评价:除了前期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制度还要求对已批准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以验证原环评结论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并解决新的环境问题。

立项阶段:在项目或规划提出之初,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以及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项目或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系统的预测和分析,包括大气、水、土壤、生态、声、固体废物、辐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同时,对替代方案、环境风险、公众参与意见等进行深入研究。

报告编制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评价工作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详细阐述评价过程、主要结论、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将报告书(表)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包括信息公开、公众咨询、听证会等形式,确保公众对可能影响其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或规划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审批与跟踪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要求整改或重新编制。批准后的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针对区域、流域、海域等各类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现状调查与评价:对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其敏感性和承载力。

环境影响预测:运用科学方法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大气、水体、土壤、声学、生态、人群健康等环境要素造成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预测结果,分析项目与环境保护目标的符合性,识别主要环境问题和风险。

提出环保对策与措施:针对预测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或补偿措施,优化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将上述过程和结果整理成书面文件,供审批部门审查。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给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责任: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跟踪评价与后评价:对于已通过环评并实施的项目,还需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监控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及时调整环保措施。在项目竣工投产一定时期后,还可能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全面评估项目环境效益和环境影响。

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涵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工业、农业、林业、矿业、旅游、房地产等各类建设项目。

评价主体: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评价主体可能是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机构需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评价程序:

立项阶段: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在项目建议书或规划草案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初步分析,确定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审查审批:将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查。审批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跟踪监测与后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竣工运营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以验证原环评结论的准确性,及时调整环保措施。

法律责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如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环评内容、提供虚假环评文件等,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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