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观察你不可不知的“现代基金会”冷知识

基金会作为公益慈善生态中的重要主体,具有哪些特点?何以被称为“基金会”?现代基金会又为何“现代”?

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探究基金会的定位、角色、功能和作用,我们曾经就十个关键问题,倾听了多位在公益慈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同时,结合对欧美基金会行业推出的“最佳实践”标准,我们总结了三项中国基金会追求卓越发展的思路,供中国基金会学习参考。

本文基于“基金会”(或“Foundation”)的词义变化和组织特征,分别从美国、欧洲和中国等不同视角,探索现代基金会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它对于传统慈善的继承和创新。

来自美国的视角:为什么现代基金会被称为“Foundation”?

Foundation最原始的含义是地基、基础,第一次被使用出现在14世纪。20世纪时,在美国被广泛用于公益慈善领域,但最初“类基金会”组织的出现,不是以Foundation进入公众视野,而是Fund。

资先生在《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美国百年公益发展的启示》一书中指出,PeabodyEducationFund成立于1867年,是由Peabody出资专用于发展美国南方的教育。他们成立于19世纪,已经初步呈现现代基金会的模式,使相对零散的捐赠演变为合理化、组织化和职业化的公益事业,把探索社会问题的根源和辅助弱势群体更多地建立在科学的、理性的基础上,而不是主要诉诸仁爱和利他主义。

Definitionoffund:

asumofmoneyorotherresourceswhoseprincipalorinterestissetapartforaspecificobjective.

anavailablequantityofmaterialorintangibleresources:SUPPLY.

fundsplural:availablepecuniaryresources.

anorganizationadministeringaspecialfund.

王名和徐宇珊在2008年发表的著名论文《基金会论纲》中指出,20世纪以前出现的上述现象,充其量只是现代基金会的前史,是基金会这一概念及其组织形态得以发展起来的历史源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

进入20世纪,如美国的赛奇基金会(SageFoundation)、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Foundation)、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Foundation)相继出现,代表真正意义上的美国现代基金会诞生。它们的命名也出现了变化:由Fund转变为Foundation。

资先生认为,相对于传统的社会慈善,美国的现代基金会并非直接通过直接捐赠解决社会问题,而努力探寻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源,试图从制度层面构建缩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再分配模式。从该角度理解,Fund侧重于资金的捐赠与筹集使用;Foundation从更宏观、制度化层面参与推动解决社会问题。

美国1969年税法给基金会了一个否定定义:基金会是在美国国内符合税法501c3的免税组织中,既不是公共慈善、也不是其他免税机构的组织。

关于Foundation在美国整个“社会部门”中的定位,请参见下图。

美国社会部门的组成与划分

杨团在《关于基金会研究的初步解析》一文中说,从法律层面去理解,现代基金会是现代非营利组织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发明和机构创新,它在慈善信托基础上诞生,吸收以前的慈善传统和历史悠久的法律构架,创造了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新型的慈善机构,它保留了信托基金(trust)受托人所具有的私有性特点,不过受托人不再是个人、而是集体——受托人理事会。

欧洲大陆的基金会

又指的是什么?

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制度研究”培训团在2016年曾亲赴德国,考察起其基金会发展管理情况,其考察报告非常详尽地对德国的基金会法律政策做了分析:在德语中,基金会(stiftung)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有上千年的历史,意思是捐献自己的财产,向上可追溯至13世纪的教会法。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开始对基金会做出明确规定。在德国,基金会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某个具体的目的,捐献资金或其他财产而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组织。

在德国,“基金会”并非法律专属概念。根据德国基金会协会的说明,“基金会“一词包括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类型。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根据民法和慈善信托而具有法律地位的基金会;当然,“基金会"一词也可以指其他形式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基金会(Stiftungs-GmbH)或基金会的协会。

协会、社会服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学校,甚至一些未登记的组织,均可使用“基金会”的名称进行活动,其组织形式涵盖协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企业,如柏林州自然保护基金会、德国歌德学院、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德国基督教新教救助机构——给世界面包、德国商品检测基金会等,都属于基金会组织。

德国基金会协会推出的《德国基金会最佳实践》,适用范围如下:

追求由发起人决定的特定公共利益目标。

目标在章程中有清晰的陈述,并且通过使用资产的收益来实现这些目标。

财产可以持续且稳健地供基金会支配。

基金会设立治理机制、或支持性的机制来确保基金会的目标达成。

基金会采取多种不同法律形式。

根据法律依据划分,德国基金会可以分为公法基金会、民法(或称私法)基金会两类。此外,常听到的像德国比较有特色的政治基金会(也称政党基金会)、教会基金会、信托基金会等,则分别属于公法或民法基金会中的其中一类。

听听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秘书长汪跃云的理解

德国基金会概念,在中国比较接近的可能是“慈善组织”或者“公益组织”,但德国意义上的基金会并不真包含于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慈善组织”,在德国,基金会还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信托这样的形式;

可能中国的基金会更像是德国的民法基金会;

德国的公法基金会,则令人联想到慈善会这样的GONGO。

根据欧洲基金会中心(EFC,已经与欧洲捐赠者及基金会网络合并为欧洲慈善协会)所推出的《欧洲基金会最佳实践准则》适用范围,对“基金会”应具备的组织特征做出了如下的限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来限定),即:掌握自有资产、具有独立的治理架构、将资源用于公共福祉。

听听原欧洲基金会中心主席

GerrySalole博士怎么说

Foundation的本意是一笔具有目的的资本金(和收益),有独立的组织管理和运营。他认为“Foundation”在欧洲有被滥用的嫌疑,政党基金会、委托性基金会、智库、协会等机构其实并不具备“Foundation”原初的意义,如果不加分辨地使用,会掉到(理解的)陷阱里面去。

基金会的概念理解,不能脱离实际运作的社会土壤,中国的基金会是否具备“Foundation”的本意,正如德国的Stiftung是否具有“Foundation”的本意一样困扰着大家。

什么Foundation在中国

被称作为“基金会”?

在悠久的中国民间慈善历史中,与基金会相似的“类基金会”组织可追溯到1400多年前隋朝的义仓和宋朝的义庄、义田。义庄是靠捐赠、捐献和购买田产形成的公益田庄,其收益一般用于兴办学堂、资助应举赴考等公益活动。

民国时期,也用过类似于“基金会”范畴的组织名称。民国时期所出现的成熟的慈善事业实践与基金会运营模式如,1920年熊希龄创办的香山慈幼院、与1932年他捐出全部家产创办的“熊朱义助儿童幸福基金社”;此外,还有1938年宋庆龄创办的中国福利会(1945年改名中国福利基金会),但“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基金会数量不多”。

据2009年出版的第一本《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中所述,新中国建立后,公益慈善领域陷入停滞,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得到恢复。王名也在接受“基金会行业发展40年”专访中提到,1980年代成立的基金会,是有中国特色的非典型意义上的基金会,或者说是以基金会之名募集社会资源,类似于慈善会的形式。(例如下文所说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一个“以募集资金为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1981年7月28日,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等17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单位发起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成立的第一家国家级公募基金会,开启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时代。

随后,在1982年5月和1984年3月,宋庆龄基金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相继成立,揭开中国基金会发展的序幕。

承上所述,在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公布前,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进行管理,但是基金会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直到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这才开始有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

金锦萍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中提到,大陆法系将法人分类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为人的组织体;而财团法人则是以捐助财产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是财产组织体,基金会就属于财团法人的范畴,而我国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

我国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定义基金会为“非营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个类别),相较于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归类为“社团法人”进步了许多,但像中国台湾、日本等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地区或国家,基金会作为财团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王名和徐宇珊对于基金会的本质,有一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如以结社类比,可将基金视为财产的“结社”形式,基金会则表现为用之于公益的捐赠的特殊财产的“结社”形式;相对于其他非营利组织来说,基金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

听听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金锦萍怎么说

2017年又出台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一法律看起来好像跟基金会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但事实上关系非常大,涉及到境外资金进到境内活动的时候,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要不要受该法调整的问题,在这点上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我国基金会的法律地位:

其一,是非营利法人的一种,是捐助法人;

其二,是税法中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其中一类,独立税法地位的初步确立;

其三,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基础组织形式之一;其中如果基金会获得慈善组织资格,那么还将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能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徐宇珊在其博士论文《论基金会——中国基金会转型研究》(已于2010年出版)中就指出,美国现代基金会成立的基础,来自于几个商业大亨的巨额捐赠,而中国很多基金会成立之初并没有钱,甚至一度出现“没钱就办基金会”的局面。大部分的中国基金会,首先作为一个筹款机构出现,广泛募集公益资金是中国基金会的首要职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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