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要目刑法轻罪犯罪化刑事诉讼法

2.犯罪圈均衡化与刑罚轻缓化: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发展方向

刘艳红(17)

【刑法理论】

3.刑法中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对刑法管辖权根据的思考

[德]京特·雅各布斯著、赵书鸿译、黄钰洲校(32)

4.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时延安(40)

【笔谈】

5.中国刑法再法典化:本土共识与国际视域

主持人:梁根林(56)

求同化异、凝聚共识,推动中国刑法再法典化

梁根林(57)

美国《模范刑法典》对中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启示

江溯(70)

刑法改革中学者的角色与贡献:从《德国刑法典选择性草案》切入

王华伟(79)

《日本刑法典》的再法典化尝试:小野清一郎的理论负债及理论资产

张梓弦(88)

【刑法修正案(十二)司法专题】

6.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田宏杰(97)

7.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刘仁文(113)

8.《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贿赂犯罪的罪刑关系及其司法适用

彭文华(128)

【诉讼理论】

9.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

闫召华(144)

10.刑事被害人代表人诉讼的理论检讨与制度演进

——以民事当事人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得失为镜鉴

郭晶(160)

作者: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等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优化了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明确了从重从宽处理情节,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化了办案流程,以刑事速裁程序为框架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形成更为严密的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该意见从实体、程序、政策、治理等多个维度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

关键词:醉驾;《刑法》第13条但书;宽严相济;快速办理机制;轻罪治理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轻罪时代我国的刑法结构应从传统重罪时代的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防止出现又严又厉的局面。轻罪时代我国刑法采用严而不厉的结构,应秉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当非犯罪化,从而维系犯罪圈的均衡化。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不能过于严密化,不合理的轻罪化同样属于过度犯罪化,而应合理控制轻罪立法的规模并限缩犯罪的成立范围。在刑罚设置上,我国刑罚应秉持轻缓化的理念并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不断提升旧罪的法定刑。随着刑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刑法需要在整合的意义上进行再法典化。以犯罪圈的均衡化与刑罚的轻缓化来推动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基调。

关键词:轻罪治理;严而不厉;刑法结构;刑法修正案;刑法再法典化

作者:[德]京特·雅各布斯著、赵书鸿译、黄钰洲校(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关键词:组织领域;交往安全保障义务;协助义务;危险前行为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事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

5.中国刑法再法典化:本土共识与国际视域(主持人:梁根林)

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梓弦(北京大学法学院)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平等保护;背信犯罪;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刑事政策刑法化;行贿罪;受贿罪;再法典化

作者: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无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对应幅度内的法定刑是否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均须根据社会危害性轻重决定它们之间的量刑差异。只有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才能真正实现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实质正义。作为贿赂犯罪罪刑适用的保障,在认定罪刑情节时需要贯彻价值判断。行贿罪的定罪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合,适用时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为必要,要根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有无特殊关系、受贿者的状况、行贿者的事后表现等加以综合判断。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具体包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所有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才能适用终身监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受贿人。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实质解释;终身监禁;证明责任

9.“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

作者: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认罪认罚;抗诉;确有错误;实质错误

作者:郭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动辄牵涉成千上万名被害人,案件办理存在诸多程序疑难,如涉案人员复杂而难以认定被害人身份、被害人过多而难以充分参诉、被害人内耗而难以合力对外、被害人分散而难以公平受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被害人代表人诉讼制度,旨在强化被害人程序参与、深化多方意见交锋、弥合被害人内部冲突、节约组织沟通成本。因刑事被害人缺乏另案起诉的充分自由,代表人的产生有必要遵循“完全代表,立场兼顾”原则,可通过检方推荐、被害人推选、法院指定的三级递进途径实现。为使代表人能有效影响定罪量刑、参与返还退赔方案博弈、监督财物返退过程,应由其集中统一行使被害人程序处分权。但是对于代表人的实体处分行为,应给予其他被害人限期异议权,涉及谅解被告人悔罪退赔、认可提前返还和处置财物、支付和分担维权成本等三类行为。为有效监督代表人,既要激励其积极履职,也要弹劾其失职表现,并在必要时否定其行为效力。此外,迟到被害人经法院核准可接受代表人行为并参与退赔,但若其拒绝参加诉讼并试图否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则仅应被视同案外人而给予其有限异议机会。

关键词:被害人代表人;群体性诉讼;集资参与人;涉众型经济犯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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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ttps://sthjt.nmg.gov.cn/sthjdt/ztzl/gclsxjpstwmsx/sthjzfjd/202307/t20230712_2346230.html
4.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也正是由此开始,中国刑法经历了由清末民初、民国政府到新中国的变革,实现了从传统刑法、近代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性转变,完成了从理念到体系、从内容到技术的重大变革,建立起了理念先进、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的现代刑法体系。古人云: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刑法变革发展的百年历程并http://www.hprc.org.cn/gsyj/zzs/shzyfz/201203/t20120322_4023085.html
5.空中暴力罪与罚:乘客肇事成全球民航关注焦点中国:强调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均有相应的民航安全规定,保证每一班航班与每一个旅客的安全。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https://news.carnoc.com/list/301/301565.html
6.春耕“烧荒”要不得!防火请注意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相关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m.jnnews.tv/p/887766.html
7.狭义刑法是指()A治安处罚条例B附属刑法规范C系统规定犯罪2024年3月29日,《中国教育报》发表“坚定走好教育数字化的中国道路”的文章指出,我们要以走向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的“3I”专项行动为依托,以( )为关键着力点,以( )为战略新引擎,以( )为发展新空间,助力扩优提质。①集成化②智能化③国际化 A. ①②③ B. ③①② C. ②①③ D. ①③② https://www.shuashuati.com/ti/863a8a7de7024fd692f2f4e3bab19915.html?fm=bd04fa0b419e24da3360556a526fac3fd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就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规,如1934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1942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1943https://www.pecxy.com/information-disclosure/regulations/7711.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简介书评为加强法治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http://product.dangdang.com/29690924.html
10.讲纪律守规矩——学习贯彻新修订《准则》和《条例》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http://www.pbcti.cn/lwjd/8507.jhtml
11.任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https://dangjian.qianlong.com/2024/0323/8227298.s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25510&page=73
13.释疑党员干部因酒驾被判刑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https://news.cctv.com/2016/03/24/ARTIEzfNygwplvjHdeMu7IOP160324.shtml
14.刑法所有条例篇2:刑法所有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2bs2uv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