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条文理解]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例,对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告之可以到民政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规定结婚行为不得代理,而且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鉴于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处理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7、当事人结婚时,因怕麻烦没有到登记机关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后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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