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2)宣传收养法律法规,倡导依法收养。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4、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按照《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按照《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6、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答:(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均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

7、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答: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按照《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8、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9、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有何不同?

答: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二)《婚姻法》7问

答:(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结婚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11、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答:(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2、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与户口本不符如何处理?

答: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13、婚前检查有何规定?

答:《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必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事人如果从自身的健康考虑,自愿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14、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5、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能否办理离婚?

答:不能办理。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后再办。

16、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一方应具有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示的“准予离婚”的证明材料。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问

17、村民委员会属什么性质的组织?有哪些工作任务?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8、村民委员会是怎样设立的?

答: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19、村民委员会成员怎样产生?村委会任期几年?能否连选连任?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0、村民委员会是怎样选举的?

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村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1、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什么关系?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2、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况下当选无效?

答: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23、村民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怎样召集?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24、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5、村民委员会哪些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答: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④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⑤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问

26、《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根据《老年法》的规定,老年人享有九项合法权益:

①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②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③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

④有获得赡养的权利;

⑤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⑥有继承的权利;

⑦有财产拥有的权利;

⑧有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

⑨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2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赡养人是指哪些人?对老年人养老是如何规定的?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老年人合法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等。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习惯于“出嫁的女儿不养爹娘”说法,这是不对的。出嫁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年老体弱,以家庭养老(子女)为主,无子女也无其他赡养人的则以社会机构养老为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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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近代中国的婚姻法规与契约婚姻>清末民初,中国传统封建婚姻开始发生变化,不但传统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统的批判,出现了自由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而且开始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 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https://www.fwsir.com/wenshi/html/wenshi_20070816193716_39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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