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的近亲属。(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应当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法律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有效性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婚姻有效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作出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为威胁,违背真实意思强迫对方结婚的情形。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生活需要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作出重要决定,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对方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共同意志的表现的,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双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丧失或者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准予离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