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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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6)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06

施行日期:199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立场坚定

第三章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忠于职守讲究效率

第五章忠诚老实作风正派

第六章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第七章严格控制收受礼品和公款宴请娱乐活动

第八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第九章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十章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章模范遵守社会道德

第十二章仪表仪容整洁大方

第十三章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公务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持怀疑态度,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

(五)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六)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印刷、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

(八)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九)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按辞退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公务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抵制或变相抵制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或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八条公务员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半个月内不到任。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

第九条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政为民,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保护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困难漠不关心,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来机关办事的基层单位人员和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四)工作消极,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办公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做到:

(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如申请、报告不符合办文要求,应当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超过一次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二)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当在5日内转报有关部门,15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

第十二条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三)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公务员必须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二)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活动。

第十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做到: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搞个人独断专行;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不以任何方式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第十五条公务员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公共财物,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掌管的计划项目审批、工程招标、业务洽谈、资金分配、税费征收、证件发放、住房分配、出国审批,以及招工、招干、招生、毕业生分配、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公务员录用提拔调动等方面的权利,谋取私利,索要和收受贿赂;

(三)行贿或介绍贿赂。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分别按贪污、受贿、行贿处理,依法收缴违法所得。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不够开除处分的,按辞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下属单位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设施、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

(二)利用职权购买和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

(四)低于出厂价、商品购进价购买工业品和日用消费品,低于收购价购买农副产品;

(六)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供子女上学。

第十七条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三)用口头、信函等形式,要求为亲属经办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办照、场地、贷款、供货及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四)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分房等事项时,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分别按借用、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第三项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涉及刑事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人员说情,干预执法执纪部门办案的,一律辞退。

第十八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

(二)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三)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四)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的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

(五)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及其他商品。

违反本条规定,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外,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福利待遇发放申报批准制度,由各单位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发放的各种福利和实物折款总额报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违反本条规定突破批准限额的,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由财政部门根据其超出数额加倍扣减其第二年财政性工资拨款。

第二十条公务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

(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不按规定登记处理、据为己有的,除退回所受钱物外,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累计1000元以上或不满2000元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违反第三项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公款私请;

(二)行政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四)以各种礼仪、庆典的名义用公款组织超标准的宴请;

(五)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项目、指标、贷款、配额、资格证照、技术鉴定等事项的申请人,晋升考察、招收录用和评聘对象或调配、分配、安置等事项申请人的宴请。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除由当事人补交全部宴请费用或超标准费用外,还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对不执行公款招待登记制度的,给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桑拿浴”及接受按摩;

(四)用公款或让企业、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业、事业单位的钱搞娱乐性活动;

(六)动用、占用本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补交全部费用,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车辆的规定。实行公休、节假日非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确需用车的,应当填写〈<非公务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秘书处)审核、保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乘坐超标准汽车;

(二)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装修;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调换或长期借用各种车辆;

(四)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

(五)兼任社会职务的公务员由兼职单位配备小汽车;

(六)以贷款、集资或摊派等方式购买车辆;

(七)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八)非法购买走私车辆;

(九)冒挂外商投资企业车辆牌照,违反规定挂军警车牌照、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和标志;

(十)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十一)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

违反本条规定第一至六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违反第七项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八条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违反第九项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第十项的,追回所用公款,按侵占错误处理。违反第十一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租用公车补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超标准建造、购买、分配住房;

(二)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索要住房或低于成本价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或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出资为自己装修住房;

(四)个人出租公房;

(五)利用职权以低于规定的公房出售价格购买住房,或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项的,按超标加租处理,其中建造、购买豪华住宅和别墅的,依法予以没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违反第二项的,收缴房屋或补足房款,给予记过处分。违反第三项的,由当事人补交应承担的费用,并按侵占错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第四项的,由房产部门收回公房,依法没收出租房屋所得,给予记过处分。违反第五项的,补足应缴购房款项,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第二职业;

(二)直接或以投资人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五)处级以上公务员买卖、持有股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三项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的,予以辞退。违反第四项的,责令辞去兼职,依法收缴兼职所得,给予警告处分。违反第五项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办公用品和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办公设备的名义用公款配备各种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三)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挪归个人消费使用。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警告处分。违反第三项的,根据个人使用数据,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言行要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对方赠予钱物;

(四)利用职权明示或暗示外方和驻外机构邀请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

(五)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六)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七)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八)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第三至七项的,取消对外工作资格,并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违反第八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追加出国经费;

(三)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四)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五)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对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第一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缴费用。违反第二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补交超支经费。违反第三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逾期30天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四项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中多次观看反动、淫秽物品的或携带反动、淫秽物品入境,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违反第五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二)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泄漏、引用国家秘密;

(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五)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六)泄漏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同志询问不应当知道的有关秘密;

(二)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扩大密级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四)泄漏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第三十一条执法执纪部门的公务员在办案工程中必须秉公执法执纪,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调离办案工作岗位,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必须模范遵守社会道德,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注意维护公务员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非医疗性场所接受异性按摩;

(三)嫖娼卖淫;

(四)吸毒贩毒;

(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八)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九)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十)不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侵犯群众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言行。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多次违反的,予以辞退。违反第三项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四项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五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六至九项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违反第十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惩戒、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穿戴礼貌。

男性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留长发(长发指头发盖住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蓄胡须;

(二)穿背心、短裤和拖鞋。

女性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涂染指甲;

(二)佩戴大耳环、手链、手镯、脚链;

(三)穿戴短裙、紧身装、牛仔装。

按规定配备标志服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着标志服不清洁,不规范;

(三)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言谈举止必须文明、礼貌、大方、提倡讲普通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语言粗鲁,讲脏话;

(二)举止不端,粗俗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三)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违反第三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在国内外交往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接受,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礼品时,应当自接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的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公务活动接受礼品申报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和礼品一同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在调动安排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凡涉及与本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系关系和近姻亲关系,需要回避的,必须主动向组织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回避。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租用公房面积超标房租制度。租住公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应当主动向本单位申报,在核定超标房租数额后,按月缴清,不得拖欠。

(一)在1996年3月31日发生超标的,按原超标加租规定实行加租;

(二)在1996年4月1日以后发生超标的,超过标准部分实行成本租金。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足超标房租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轮换岗位的,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及配偶住房的分配、购买、调换、装修、私房出租和建私房等情况;

(二)子女、配偶出国(境)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等情况;

(三)本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对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违反本行为规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行为规范由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本行为规范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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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们摘抄下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的1000条留言原创 简单心理APP 简单心理 今天,我们想邀请你阅读一面墙上的留言 它们来自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600号 来自一群饱受抑郁情绪困扰 但依然富有生命力的人 我们摘录了这1000多条留言中的30条 留言墙由《是坏情绪啊,没关系》栏目组设立 这是B站首部聚焦心理情绪的医疗类纪录片 由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指导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270028
9.名言警句摘抄大全1000条(4)454、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455、读书使人长见识,实践使人长本事。 456、做人敢闯创新路,做事敢闯创大业。 457、无论恶人们有多么恶毒,他们总不敢公然敌视美德。因此,每当他们试图攻击美德时,就会装作发现了它的虚假,或是将罪恶归咎于它。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103/17/67691349_1002613198.shtml
10.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培训(通用9篇)第一条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二条 公司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是公司保密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rf5x4i0.html
11.法律百科全书解读常用法律条款的学术探究在现今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其中“常用法律1000条”这一概念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常用法律1000条概述 常用法律1000条通常指的是那些频繁被司法机关引用或普通公众所熟知的一系列基本法规。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131467.html
12.美女总裁的贴身狂兵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发行了1,500,000,000.00元(150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100元/张(1,000元/手),期限为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http://m.jlys604.com/mokpide34698.html
13.书记员法律知识多选题17.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ABC)。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A.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B.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C.制发检察建议书 D.制发检察公函 18.(ABC)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http://www.zgsjypx.com/about_flzs/sjyflzsdxt242.html
14.民法典摘抄短句我来解释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小知识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这时,了解一些基本的民法典知识是非常有帮助的。今天,我就来为大家摘抄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小句子,让你快速掌握这些关键信息。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民法典?简单来说,它就是我们国家的一部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书。在这个大书里,有很多小条款,每一个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4orxq11be.cn/jun-lei-zi-xun/474029.html
15.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https://www.cnfla.com/shangsuzhuang/2243741.html
16.中国法院网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以每首1000元方式支付明显违背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以每首1000元方式支付是无法律依据的。被告KTV包厢的歌曲量上万首,如果每个著作权人以此种方式向KTV经营者主张权利,将扰乱娱乐文化消费市场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2/09/id/12699.shtml
17.涉密人员考试试题库,《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69某单位进行文件汇编工作时,少量摘抄了某涉密文件,经办人员认为该文件汇编册不涉密,可不标注密级。(×) 70、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本单位答: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https://blog.51cto.com/u_14181351/5767017
18.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的新视角这正体现了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人才素养全面发展理念,即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地球环境。 标签: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内容、法律小常识100条问答、法律知识有哪些、民法典摘抄短句、1000条法律知识刑法https://www.6vjxuc8a1.cn/zheng-ce-fa-gui/460854.html
19.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采购项目附件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组织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1.项目名称: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档案数http://zfcg.longyan.gov.cn/upload/document/20211203/609a58c11a3b4e93b1c57bf931960c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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