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前后顺序。
⑤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④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
允许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注意总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责任问题。
3、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2)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注意工程监理单位与那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熟悉各方的质量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符合规划;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
2、房地产经营。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商品房的销售。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开工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允许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保修证书。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