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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篇
1、营利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不动产物权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动产物权生效:自交付时发生
3、专利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于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6个月的宽展期
5、著作权保护期:50年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抵押权设立:自登记时;抵押权生效:自合同成立时
8、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第二部分施工许可篇
1、施工许可证
开工: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
延期:2次(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否则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
恢复施工:应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核验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开工报告
开工:6个月内
超期:应当重新办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5年
届满延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
资质被撤回再申请:撤回后3个月内,低于原等级同类别(限)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申请:需先继续教育
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有效期3年
变更手续(变更聘用企业):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申请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选),不予注册:
(1)按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算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3年的;
(2)按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起算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必须招标的范围
同时具备范围+规模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
项目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1)施工≥400万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万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起算: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5、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8、专家组成员: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9、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
10、投标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80万
退还: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含利息)
11、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
提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答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
1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5、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16、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部分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篇
1、实际竣工日期争议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选择权):
(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原因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试用期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时效期:1年
起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申报
范围: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主体:施工单位
管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内容: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3、施工工地封闭围挡设置高度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不小于2.5m
一般路段的:不小于1.8m
4、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发现文物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部分安全生产篇
1、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3年
延期:期满前3个月办理(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提出)
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类型
其中之一
死亡
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1)特别重大事故
成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
注:(1)相互间为“或者”关系。(2)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8、开工报告备案
报送:建设单位
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管理: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拆除工程备案
1、国家标准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2、建设工程档案
数量:一套
管理: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单位:建设单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
5、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缺陷责任期
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起算: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承包人原因导致,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
7、保证金预留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以银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第八部分工程纠纷解决篇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主要类型)。
5、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