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关键词:自媒体,伦理
一、自媒体传播伦理典型案例回顾
正在公众舆论把抨击的矛头洪水般地指向“艾滋女”的时候,事情突然有了转变。15日从网络上了解到关于自己的消息之后,当事人闫德利十分震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博客上流传的内容是假的,我从来没有开过博客。”为了证明清白,闫德利18日从打工地北京返乡体检,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阴性。19日她又返回北京,到国家疾控中心进行最终检测,结果也显示她确未感染艾滋病毒。
虽如此,伤害已经无可挽回的造成,闫德利的母亲说,这件事让全家人在村里抬不起头来,尽管家里人认为这不是孩子的错,闫母喃喃自语,“以后可怎么做人呐?”
事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事件的反思远未结束,在事件中和事件后,一直不乏反思声。
网友“艾宾浩斯”说:“谁来保护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闫德利?谁来保护有可能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我们?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否则,今天你幸灾乐祸看热闹充当闲人,明天你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爱学说:“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和散布图片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新闻媒体对于未经甄别和核实的信息加以传播,扩大了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侵权责任。”
著名文化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说:“有关部门应当从‘艾滋女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反思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如何规范网络伦理,如何保护隐私权等;广大网民,应当考虑如何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发表言论,而不是无聊炒作、盲目跟风,以致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和困扰。”
北京网评会2009年11月举行的专题会议上,不少专家指出:网民层面,个别网民利用网络表达的匿名性和多种便利功能,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甚至进行造谣、诬陷、诽谤活动。有的网民不加分析和判断而盲目轻信谣言、传播谣言,为那些虚假、不良信息提供了传播、放大的空间,直接成为不法分子利用以伤害他人的帮凶。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郑端认为:网络服务商及管理者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他们没有及时将泄露他人隐私及含有不雅照片等明显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内容排查掉,致使公民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艾滋女事件的传播伦理层面来看,自媒体用户、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网民、治理机构,都是自媒体虚假信息和诽谤、侵权行为的道德责任主体。自媒体信息传播的道德建设,看来是一个系统性道德工程。
2014年7月25日,缪某某叫他人协助黄某某在微博、温州703804等网站发布网帖,标题为“永嘉惊现开房局长”,贴文包含王某单位、时任职务、历任职务等信息,并写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地区有多套房产,其在任职期间到永嘉县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等内容。
这次发帖未能在网上引起反响,黄某某等人又将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以照片方式拍摄下来。2014年7月27日,他们以“艾米丽@温州”的网名发帖称,浙江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和家人名下拥有多套房产,分布在温州市区、永嘉县瓯北桥头等地。而且,在任永嘉县工商局大队长、某分局长期间,王某某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多次。
但“官员开房200次”的帖子仍在网上被大范围转载,有网友戏称王某为“开房局长”。持续的网络曝光让王某精神几乎崩溃,2014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缪某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缪某某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三)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
猜疑变成事实:这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曝光率利用的正是人们的同情心。人们的同情心又一次被消费。对这一事件,网民斯涵涵的观点代表了众多网民的不满。
该微博迅速在网上传播,21日“手术台自拍事件”已经成为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新闻。“一群身穿手术服的医护人员,在躺着病人的手术台前喜笑颜开,竖着剪刀手,照起了合影。”这是“手术室自拍”照片传达给网民们的直接信息。由此招来网友最开始铺天盖地的批评,纷纷指责医生不尊重患者和缺乏医德。
21日晚,西安市卫生局宣布了对涉事医院及医生的处理通报。通报称,该照片发生在民营二级甲等医院西安凤城医院,涉事医院被处以多项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对常务副院长记过处分、留职察看一年,分管副院长陈某、麻醉科主任张某、护士长田某3人免职;还责成西安凤城医院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
22日上午,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西安凤城医院手足显微外科主任郑晓菊详细介绍了照片拍摄当时场景:2014年8月15日手术室最后一台手术,患者是一位40多岁的农民工,打工时腿部严重受伤,骨折、皮肤缺损,面临截肢风险。该医院科室医生从上午10点进行到下午5点30分,进行高难度手术,终于为患者保住了左腿。郑晓菊表示,当给患者打完石膏即将出手术室时,大家一同拍照留念。一个原因是手术成功,大家都很高兴;另一个原因是,第二天就要进入新手术室工作,对使用10年的老手术室作最后告别。
医生因纪念手术室搬迁和手术成功拍照留念,虽有不太严肃的道德瑕疵,但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因为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传播,形成线上线下热议的焦点事件,并进而招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回顾该事件,自媒体平台传播是事件发酵的最关键因素。那么,自媒体传播者有没有道德责任?
也有媒体反思自媒体的碎片化传播的弊端:“快”的背后,也意味着被传递的信息往往是碎片化、单维度的。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公众将对某个个案甚至是极端案例的情绪,扩展为对某个群体、某个行业的情绪。
(六)媒体人自媒体传播的伦理问题案例:
2012年4月9日上午11时,央视《晚间新闻》主持人赵普在新浪微博发出博文称:“转发来自调查记者短信:不要吃老酸奶(固体形态)和果冻,尤其是孩子,内幕很可怕,不细说。”
短短博文随即被众多网友疯狂转发13万次。不少网友发微博感谢赵普微博提醒。几乎同时,《经济观察报》调查新闻部记者朱文强的微博发帖印证了赵普的说法:“哪天你们扔了双破皮鞋,转眼就进你们肚子了”。
媒体人自媒体使用的道德问题:个人身份还是职业身份;媒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媒体人的介入,使争论超出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范畴,延展成媒体人微博上个人言论与所供职媒体的关系。
二、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及其特征
(一)自媒体及其传播特征
1.自媒体的媒介形态
2.自媒体特征
(二)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及其特征
自媒体传播伦理范畴涉及自媒体信息传播中所有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问题,对于有广泛和深刻社会影响的自媒体传播非常有必要。同时,作为一个新型媒介形态和传播形式的伦理类型,同新闻伦理相比,自媒体传播伦理有着独特之处。
1.自媒体传播伦理何以成立
自媒体传播伦理提出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自媒体传播的社会责任需要。自媒体传播引发了信息生产生态、舆论格局和话语结构的革命性变化,每个个体拥有了前所未有的使用媒介的能力。“人人都是记者”是对这种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恰切隐喻。对于记者的影响力,新华社已故社长郭超人曾说过:记者之笔,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每一个自媒体用户,虽绝非职业记者,当以此言自警。在前文所列自媒体伦理案例中,你可以体会到自媒体如同记者一样的社会影响力,“艾滋女”案例的毁誉忠奸,“医生手术室自拍事件”的是非曲折,“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和“央视主持赵普老酸奶微博”影响到的财产万千。自媒体传播不仅仅意味着到是非曲直、毁誉忠奸、财产万千、人命关天,更意味着每一个自媒体用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媒体社会责任的背后,就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的要求。
第二,自媒体技术普及应用下的利益冲突调整的需要。参与的低门槛,使得自媒体平台具有前所未有开放性。自媒体平台所提供的不仅仅是线上活动空间,它其实就是现实社会本身,反映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多元的传播主体,不同的利益表达,必然形成种种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这些关系的协调和利益冲突的调整,亟需自媒体伦理建设。
2.自媒体传播伦理特征
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具有区别于传统媒介伦理的一些新颖和独特之处。
自媒体传播伦理建设主体多元。自媒体传播的伦理责任主体,除了自媒体用户,还有自媒体平台运营商以及网络运营商。就拿新浪微博来说,微博用户、新浪微博平台、宽带运营商都是微博传播的伦理主体。在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秩序建设中,需要用户、平台、运营商几大主体共同努力。
三、自媒体传播中的常见伦理问题
自媒体传播伦理虽然是新形态的伦理范畴,但就问题现象层面,可谓新瓶装旧酒,可以说是新媒体,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信息真实和准确;隐私侵犯;造谣诽谤;炒作和信息操纵;不良信息传播问题。
(一)虚假信息传播
自媒体自由开放的平台,造成了新闻信息生产的社会化,社会化的信息生产,不可避免的成为别有用心的用户的话语场。无中生有,杜撰事实;网络炒作,造假借势;捏造新闻,诽谤他人,种种不良传播行为,都会导致自媒体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流言蜚语,造谣诽谤
自媒体平台上,除了这些“空穴来风”的都市流言外,还有别有用心的网民的造谣诽谤的传播活动。这些人针对个人或社会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谣生事。前文艾滋女案例中,网民杨某就利用博客平台,冒充女友“闫德利”开博客,捏造卖淫女、艾滋病等事实,实施诽谤行为。“官员开房200次”案例中,黄某某等人因审批手续未获批,通过自媒体平台上传当地工商局官员王某某“开房200次”的网帖,导致王某某卧轨自杀。
(三)隐私披露和公开
当自媒体传播中隐私公开引发道德质疑时,与传统媒体的经历相似,如果隐私主体是娱乐明星这样的公众人物,公众兴趣常常是被引用的道德依据;如果隐私内容涉及官员,公共利益则是最佳道德接口。
值得注意的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隐私公开争议,有着两类较为独特的传播情形。一类是上传和转发的不同情境,自媒体对他人隐私的公开,最早的上传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大量的转发者是否该承担道德责任?“艾滋女”案例中,毫无疑问,恶意上传闫德利隐私信息的网民杨某,理应受到谴责,不过,博客平台上那些大量的转发者是否收到道德指责,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四)炒作与信息操纵
开放的自媒体平台赋予每一个用户的媒介近用权,每一位公民均可通过自媒体账号进行信息传播活动,这其中,包括那些网络黑手、网络推手的舆论炒作和信息操纵行为。他们基于私利或者不可告人的目的,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策划、炒作和公关营销活动。更有甚者,不择手段,在网上兴风作浪、造谣诽谤、招摇撞骗,侵犯他人个人权益、扰乱网络秩序。
(五)不良信息传播
自媒体平台传播中,信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淫秽色情类信息、诈骗类信息、暴恐类信息等不良信息也泛滥成灾。在前文所列举的艾滋女事件、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中,不雅视频和有害信息传播,都曾引发社会的非议和不满。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015年5月统计的全国有害信息举报情况:共收到有效举报141.9万件,淫秽色情类有害信息举报居首位,达83.4万条,占比58.8%;政治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24.4%;诈骗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7.3%;侵犯网民权益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3.4%;暴恐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2.6%;赌博、私服外挂等其他有害信息举报占比3.5%。
(六)媒体人自媒体传播的伦理问题
媒体人是自媒体平台上特别活跃的、影响力较大的用户群体。作为职业传播者,媒体人凭借着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成为自媒体中的特殊力量,不过,他们在自媒体的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特别的伦理问题。
现在,媒体工作者普遍使用自媒体平台,将其当做获取新闻线索、拓展采访资源、进行话语表达和获取社会资本的工具。但,上述两类比较特殊的伦理问题,反映了媒体人自媒体使用中的道德困境,折射出了媒体人自媒体运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媒体人在个人身份和职业身份、个人表达自由和职业伦理、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组织利益之间艰难抉择而陷入困惑之中。
四、自媒体传播伦理问题的规范与治理
自媒体信息传播中涌现的伦理问题,反映了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诸多伦理关系的不协调,呈现出自媒体信息传播活动所导致的种种利益冲突。针对诸多问题,自媒体信息传播需要系统的道德建设和综合治理,以此建立良好的运行秩序、协调各方关系、平衡利益冲突。法律规范、行政规定、伦理规约,这些是自媒体信息传播秩序建设的标配,也是解决自媒体传播伦理问题的必备路径。
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出现的伦理问题,自媒体传播行为对他人、群体和社会利益损害。法律是强制性规范,也是伦理底线。国家有关机构和部门,也制定出来一系列的规章规定,也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1、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诽谤和要挟等行为的法律规范
(1)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入刑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4)有偿删帖可追究刑责
2、淫秽色情不良信息和低俗内容的法律规范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互联网低俗信息专项整治中公布的低俗信息认定标准:
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组织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办公室发布了专项行动中对低俗信息的认定标准,其中绝大部分可被认定为有关法规中界定的“淫秽色情”信息或“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具体内容有:
(一)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二)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三)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四)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五)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六)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八)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九)情色动漫;
(十)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十二)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十三)推介淫秽色情网站的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3、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传播内容及其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该规定确定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规定》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规定》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规定》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5、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该办法中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做出界定: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二)伦理公约
伦理公约是信息传播道德自律的重要机制,在互联网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些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伦理公约和道德共识,这些公约和共识也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重要道德规范。
1、七条底线
法律法规底线;
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道德风尚底线;
信息真实性底线。
2、微博社区公约
新浪微博是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新浪微博平台与用户共同制定《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是新浪微博自媒体用户须尊重的行为规范,也是自媒体平台较为典型的伦理公约。该公约对用户的账号信息内容和账号发布信息行为作出一系列规定。
《公约》规定,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昵称、头像、个人介绍、帐号模板等),但不得设置含有以下内容的帐号信息:(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包含人身攻击性质内容的;(三)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的;(四)包含其他非法信息的。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
《公约》规定,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也限定了一些不得发布的信息类别,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中的解释,这些违规信息主要有三类:危害信息、不实信息、用户纠纷类违规信息。
(三)新闻从业者自媒体账号使用的伦理规范
新闻从业者在自媒体个人用户账号使用中,遭遇到个人身份与职业身份、个人自由表达与媒体利益的冲突。国内外不少媒体组织对员工自媒体账号使用都有内部规范,美联社的雇员社交媒体使用指南是西方媒体的一个典范,国内学者徐讯提出的社交媒体使用规范则是国内媒体可资借鉴的范本。
1、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使用指南
2012年2月修订的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使用指南,具体要求有以下内容:
1.鼓励记者使用社交媒体,建议记者在社交网络注册账号,私用、公用或者公私兼用均可。如因公使用,账户名称不必出现美联社字样,但个人简介中应亮明身份。头像应使用个人照片。禁止发布内部或机密材料。个人简介不应包含政治倾向及政治观点。
2.对有争议性的公共话题宜谨慎发言,保持中立。喋喋不休地议论他人有损美联社及其雇员形象。
3.互联网上没有隐私,必须注意个人言行。
6.鼓励员工在社交媒体上提供美联社内容链接,谣言和未经证实的信息除外。
7.不得在美联社正式发稿前抢发突发新闻。重要、独家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应首先提供给美联社,而不是在社交网络上直接公布。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同意。
从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指南中,可以看出西方媒体鼓励从业人员使用自媒体账号,同时进行必要的控制,这种控制条文中呈现浓浓的新闻专业主义的伦理规范痕迹,比如要求对争议性议题保持中立、避免将政治候选人加为好友、核实社交网络上的消息源。另外,媒体组织利益也是美联社对雇员社交媒体使用进行规范的一大出发点,鼓励员工在社交媒体上提供美联社内容链接,要求不得在美联社正式发稿前抢发突发新闻,重要独家内容首先提供给美联社,这些条文的背后维护的正是媒体的利益。
2、国内学者的建议
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教授负责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课题组,于2012年10月完成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该手册目前虽未正式公开,但对从业者具有一定借鉴价值。其中,对新闻工作者使用微博提出如下建议:
新闻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体应避免与单位及职业身份产生利益冲突。
注册及使用媒体“官博”账号应有严格的批准程序,遵循媒体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
新闻工作者应注册个人账号,当其能够被公众识别其职业身份时,应该:
在首页加上“免责条款”,明确所表达内容与所在单位无关。
观点信息所持立场应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
在冲突事件中表态应谨慎。
对媒体内部事务的建议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不宜在微博中表达。
五、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及分析框架
自媒体信息传播中,那些违纪违法、不良信息传播行为,即使自媒体传播主体自身,也自知其恶的定性,社会对其善恶评价和是非评判,不存在根本分歧,对这些伦理问题,重在规范和治理。不应忽视的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却也存在着善恶定性模糊、是非评价不一的伦理难题,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并为形成共识,自媒体传播者也存在认知困惑。对这类伦理难题和道德困境问题,却需要建构起理性的认知框架,为传播者提供合情合理的伦理引导。
(一)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
(二)伦理范畴:信息伦理VS专业伦理
自媒体信息传播,是否要遵循新闻专业伦理要求?
新闻业经历近百年的行业洗礼,建构起了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意识形态,其中,就有被共同认可的职业信息传播伦理原则、要求、规范,比如:公共利益之上、客观、真实、公正、平衡。对于归为个体、公民、非职业化信息传播类型的自媒体信息传播,这些来自职业信息传播实践的道德规范是否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下的新闻生产社会化的趋势下,新闻职业伦理应当相应社会化,可以作为对公民信息伦理行为的一般性要求。这种观点把客观、真实、公正、平衡这些新闻职业伦理原则视作人类新闻传播实践的伦理文明结晶,认为这些原则、规范反映了建构公共信息传播秩序的社会需要,不应当局限于职业媒体人,应当成为公民信息传播的普遍性要求。
不支持自媒体信息传播遵循新闻专业伦理要求的理由很多样。新闻专业伦理的主体是职业传播者,属于职业伦理范畴,以此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公民传播者进行伦理规约,要求过高;公民不具备遵循职业伦理规范的条件,比如新闻核实原则,作为一般公民个体,没有媒体人所拥有的信源核实的人力资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多数自媒体用户的传播影响力有限,即使出现传播问题,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不大,不必承担过多的传播责任,也没必要遵循过高的职业伦理规范;职业伦理规范下的传统媒体道德失范问题严重,一个问题多多的职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没道理再强加到公民信息传播主体身上。
自媒体信息传播需要建构起信息伦理秩序,新闻专业伦理是浸润着百年职业媒体人的伦理文明成果,也是自媒体信息伦理建构可资利用的宝贵伦理资源。不过,是否将职业伦理规范迁移到自媒体信息传播领域,还应考虑具体传播情境、公民的伦理践行条件、传播社会影响力等等因素。
(三)传播原则:真实VS透明
第一,在可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说明如何得到所发信息的;第二,对可能导致误会的内容提供的决策和动机作出说明;第三,必须承认,所提供内容中还存在一些没有得到回答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必要说明。
(四)责任伦理的多维面向
依据自媒体用户身份及其传播行为特征,在评价同样情境下自媒体用户传播责任时,可有具体的或显著或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具体见微于以下一些用户差异上:
自媒体组织用户,要比个人用户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因为组织机构有更多的资源和条件来精心组织自己的传播内容。
自媒体组织用户中,新闻媒体用户要比非媒体用户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是职业的,他们的影响力更大,他们应当比其他用户更专业。
自媒体个人用户中,公众人物要比其他一般用户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自媒体传播行为往往借助他们的已有身份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他们也比其他一般用户更多的媒介资源为自己做辩护。
自媒体个人用户中,媒体人用户要比非媒体人用户承担更大责任,因为他们就是干这个专业的,他们具有相应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应该遵守更严格的传播伦理规范,承担更大责任。
五、网络中介者的道德责任
自媒体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样的网络中介者,为自媒体用户生产的内容提供发布平台,不同于报纸杂志电视台这样的出版者,对自媒体用户的内容较少编辑控制,更应视作信息散布者。在传播内容的道德责任承担上,死不应该像传统专业媒体那样做严格全面的要求,但毕竟提供了言论发布渠道,应该承担作为信息散布者的责任。在涉及这些网络中介者的道德争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自媒体平台的媒介属性,不应过分进行责任归咎,否则会危及平台的信息传播开放性和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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