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道德风险范文(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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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与经济发展

道德风险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它的存在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社会经济变迁、制度缺陷有关。道德风险阻碍了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阻碍了企业组织从传统形式向现代形式的演变。因此我们必须有效发挥伦理道德的'秩序化功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硬性约束作用;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抑制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国有企业风险防范是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道德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道德环境变化影响人的行为。道德环境是人们道德行为选择的依据,对主体道德行为具有影响。良好的道德环境可以激发良好的行为,不良环境往往抑制好的行为并助长恶行的繁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经济行为的逐利性确实会引发甚至诱导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致使部分国企经营者逐步丧失敬业精神,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生活与事业等关系时价值取向的错位,滋生贪污受贿、吃喝玩乐、职务消费泛滥、利用职权侵占国有资产等各种违法腐败现象。

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风险防范,既要靠制度、体制、法律、规定等硬约束条件,也要靠意识形态、道德规范、价值取向、审美情趣、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形成软约束条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道德,通常被人们看作是经济运行中的非制度性的安排,但它在维护经济运转,降低经济运行成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效率等方面却时刻发挥着重要作用。伦理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包含着丰富的、来自于人类文明进程中长期形成了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用伦理道德防范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度层面不可替代的优势。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靠伦理道德作为基石。市场经济伦理道德是保证经济市场信用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也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但在我国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一些过去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变得不那么自觉了,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伦理道德缺失、依附人格、小团体意识,缺乏契约观念、信用观念、忠诚观念,这些错误的伦理道德观及行为,增加了国有企业转型的道德风险。

防范道德风险,重在建设与强化

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首先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国有企业经营者是最易被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侵蚀和影响的一类人群。必须加强对经营者队伍的道德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树立给自己、给别人带来幸福的人生观以及崇尚廉洁的职业操守。因此,国有企业党委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着力抓好企业经营者队伍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

中国传统商人在长期经营中相信“财自道生,利缘义取”,逐渐形成了“诚”、“信”、“义”、“仁”的商业道德。经商之道讲求诚信,重产品质量。义与利向来是一对矛盾,只讲义而不求利,就不成为商人,但只求利而不讲义,既不合乎社会道德规范,损害公众的利益,从长远看也是损害商人自身的利益。所以,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商人素质的体现。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守诚信、讲道德,需要德才兼备的经营者。要加强对经营道德、商业伦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大力弘扬优秀的职业道德,激发企业经营者道德责任心,约束、引导、调整他们的经营行为,使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要求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道德认知和信念,从而自觉践行其职业道德义务,为企业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要组织国有企业经营者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保护自己的意识;要从法人治理和企业治理两个层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和减少企业在决策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要建立监事会、职代会、纪委监察以及内部控制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避免和降低风险损失,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使企业经营者远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为国有企业防范风险奠定基础。

[职业道德风险防范]

摘要:新农合定点医院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参合农民的参合意愿和受益程度,加强定点医院道德风险的管控已成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方面。归纳了定点医院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如何对其进行控制与规避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道德风险;约束机制

1引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为了提高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状况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中国自起在全国范围试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尝试解决农村医疗保障这个“老、大、难”问题。试点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全面覆盖,参合率为91.5%,截至6月底,已经达到参合率95%以上。参合农民的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其就诊率和住院率均明显提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但是,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不断深入,新农合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滋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分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及其控制手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与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2.1诱导医疗行为

诱导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掌握的知识或信息诱导甚至强制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消费,主要形式有:

(1)药品使用不合理、不规范。如多品种用药、超药品报销目录范围用药、违规使用有特别限定的药品、用药不对症、使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住院期间开外配处方等。

(3)乱收费。如自行提价或不按规定及时调价擅自收费、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来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并单独收费、将应一次收费的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收费、医院或医生人为地降低服务质量但收费标准维持不变等。

2.2医、患、管相互合谋行为

医、患、管相互合谋行为指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医生与参合农民或农经办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谋,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具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现象表现为:医患联手开具虚假新农合保险支付项目,将非新农合保险支付病种按新农合保险支付病种申报;医院为患者虚开上下联不符的票据,骗取新农合保险基金;将普通药写成门诊特殊病用药;医院为患者造假病历等等手段。医患合谋先天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严重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

4.1引进约束机制,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预付制主要包括总额预付、按病种预付、按人头偿付这三种方式。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新农合各实施地的实际情况,以总额预付为基础,测算出各年度各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总额,然后与病种预付制进行组合,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疾病分为若干级制定标准并进行预付。

4.2建立定点医院信誉等级评审和进退机制

目前的新农合试点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大多是公立医疗机构,而民营医疗机构尚未进入到体制中。目前这种体制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局面,也不利于定点医院主动控制自身的道德风险。因此,在保证医疗服务提供的前提下,严格定点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控制不合理费用非常必要。

第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机制,完善信用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可每年定期对定点医院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程序与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形成规范,然后在新农合管理和费用支付上应根据各定点医院对应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对待政策,对于不能达到评审标准的定点医院进行降级或取消定点资格。另外,将医生的信誉评估等级与医院定点资格联系起来,可赋予医师协会更多的监督职能,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医生,医师协会可直接进行处罚,如直接吊销执照、严重者取消其定点资格。通

过评审结果,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医院就医配药。这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重视单位信誉、积极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控制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在医疗市场上逐步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进退机制。允许一部分达到定点标准的民营医院进入定点医院目录,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在医疗费用、服务质量上的不同表现,对其实行淘汰制。对于在新农合运行中违规行为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终止其定点资格并对其实行市场禁入。通过这种在国有和民营医院间引入竞争机制的方式,能够打破目前新农合医疗市场上的垄断局面,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动力也会得到进一步刺激。另一方面,在管理水平允许的前提下,可允许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医院进行医疗,从而使得各医院自发展开优质服务的竞争来吸引参合者。这就可以促使医疗机构产生自我成本约束的主动需要,改变经办机构控制费用的被动地位,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抑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目的。

4.3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机制

目前医生进行诱导需求、开大处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少医院将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其对所属科室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正确处理医院、科室、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制定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增加医生的基本工资与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而提升医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其次,应取消医生额外收入与门诊及科室收入挂钩,改为与服务质量和医生声誉级别挂钩,医生声誉级别可取决于疾病治疗数量(手术量及难度)、治疗效果(手术质量)、服务态度(病人满意度)、被投诉次数、大处方的次数等。这样可以激励医务人员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服务质量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信誉级别并增加收入,同时规避医生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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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中义,刘淑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控制[J].经济经纬,2010,(5).

[3]刘卫斌,李长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防控[J].卫生经济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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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宁宁,高选.新农合制度运行中风险识别与监管机制研究[J].长江论坛,,(1).

[6]刘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对策研究[J].重庆医科大学学报,.

3.1医疗服务本身的特性为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1)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供方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即是信息不对称。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医疗服务供方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医疗服务需方缺少信息,所以医疗市场是一个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由于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医疗服务供方对于医疗服务需方即患者来说处于专家的地位,且由于拥有患者的处方权而掌握主动;而参合农民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就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认为在医院中只要是医生所说的都必须听从,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医疗服务消费的种类和数量,使得医疗服务机构具有诱导需求的能力和内在动力,从而导致医疗服务供方产生道德风险。另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方主体关系中,新农合管理部门属于委托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同属于代理方。农经办由于各种限制无法直接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去,既缺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也无法完全掌握参合患者的病情信息,从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此时,掌握信息的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来“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

3.2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缺陷为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提供了便利

(1)参与主体的角色错位和利益冲突。新农合管理机构大多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这实际上形成一种管办一家的体制,削弱了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效果,更不利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医疗行为进行控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深度不够,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主要是单纯的行政监督,其虽然是医疗行业的管制者,但职能主要停留在行业规制、业务指导层面,未将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监督作用利用起来。另外我国医疗保障管理者也未能扮演好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这种参与主体职能之间的重合无疑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2)“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目前,定点医院的补偿渠道主要有三个:政府财政补偿、医疗服务收入及药品差价收入。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对医院补偿政策的变化,政府对医院差额拨款与税收优惠的规模逐渐缩小,我国医疗机构成为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需要更多地通过市场方式来形成收入。而另一方面,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医院长期按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严重偏低,医院不能从医疗服务上得到足够补偿。为减轻政府投入,国家允许高新技术大型贵重检查项目的收费价格被提高、药品销售收入的15-30%的差价可为医院所得来弥补医院的补偿不足,这就在医药不分的情况下诱发了医生提供过度医疗。医疗服务供方进一步被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不完善刺激进行创收。

3.3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促使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蔓延

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多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事后报销的支付方式。在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下,定点医疗机构面对的是软预算约束,控制成本或限制服务数量的激励不够强,容易倾向于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和滥用高新技术和昂贵药品,因为能够得到与治疗手段与服务相应的补偿。另外,由于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与第三方付费方式,供方将有更强烈的诱导需求倾向。

其次,由于新农合中“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存在,参合患者既缺乏控制医疗费用的动力,也不会对医疗供方的费用进行严格监督。更有甚者,参合患者与医方可能联合起来骗取新农合基金,最终结果导致大多数参合农民利益受损,小部分人获利,这严重冲击合作医疗基金。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通常由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具有潜在性、长期性、破坏性和控制的艰巨性等特点。

1.社会保障领域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

2.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3.市场经济行为中道德风险防犯探讨

4.行政人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

5.试论政策性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

6.不过此举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

7.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

8.道德风险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

9.论知识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

10.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最优保险契约模型

11.保险业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及防范对策

12.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

13.农业政策性金融道德风险控制初探

14.防范道德风险的博弈分析和契约设计

15.环境治理中的道德风险与激励机制

16.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机制

17.论道德风险与道德创生

18.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制度消解

19.人体实验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与控制

20.论我国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1、现在部分分析师担心,道德风险,抑或激励银行及投资人从事不顾后果市场行为的诱因,可能正在升高.

2、此外,金融检查机构未能克尽厥职也是道德风险提高的主要原因.

3、本文认为,防备公务员的道德风险是一个主要而辣手的工程。

4、近年来,银行会计人员道德风险引发的大案要案不断发生。

5、中国银行业的风险主要起源于“道德风险”,这是国有制固有的缺陷。

6、同时,道德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保护。

7、道德风险:保险中指受保人因已投保受到保障而越发粗心,并愿意面对更大的风险,从而增加了向供保方索赔的可能性。

8、在道德风险问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代理人行动的监督与对自然状态的观测所起的效果是等价的。

9、道德风险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领域中常见的现象。

10、如今,英格兰银行行长金恩却希望能够拆分尾大不掉的银行,并且对金融救援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忧心忡忡。

11、从制度设计角度看,财务重组乃至上市无助于硬化银行自身的预算约束,国家围绕改革所作的严厉承诺也不可置信,最终都无助于消除道德风险的原动力,由此不仅不能一刀两断,反而会进入新一轮的道德风险循环。

12、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变更中的机会主义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产生了“敲竹杠”和投资过小现象以及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

13、研究表明,除了一些合理的影响因素以外,来自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双方的道德风险是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主要原因。

14、过去间,资产市场一直假设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周四的反常表现显示,市场正意识到道德风险或许才是真正的风险。

15、“爱尔兰的问题在于,银行变得过于巨大,而且承担了太多风险,并且最终将债务转嫁到了纳税人的身上,”兰多夫说,“这其中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金融系统不该这样运作。”。

16、内部原因包括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道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等。

17、而参合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后,由于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结果使得医疗费用上涨。

18、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它赋予受托人充分的自由度和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19、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医疗保险为主要支柱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的功能即在于分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抑制财务风险,更在于约束医患行为,抑制道德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防控

市场经济行为中道德风险防犯探讨

本文试图借助信息经济学有关原理,从理论上对市场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风险予以界定,然后,着重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成因,并提出有关防犯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较具争议之处就在于该制度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事实上,我国现阶段已经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不能完全避免道德风险,但其风险程度要远远低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来降低道德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2.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4.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三)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如何克服我国契约型基金中的道德风险

一、基金业中道德风险的现状及理论解释我国基金业中的道德风险可以用契约经济学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来解释。所谓不完全的契约是指契约无法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即使双方能够预计将来发生的情况但无法用明确的语言描叙出来,或者前两者都可以但无法为第三方所证实。根据这个理论,可以判断我国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契约就是非常不完全的。在这种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面临着双重道德风险:

(1)来自基金管理人方面的道德风险。由于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是基金的发起人和组建者,同时也是契约条款的制定者,因此当出现现有合约没有规定和说明的情况时,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显然享有实际上的解释权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而基金的持有人或投资人一般都较为分散,并且处于信息不完全的劣势,难以联合起来争取剩余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资人的行为。

(2)来自基金托管人方面的道德风险

基金托管人本应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以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基金持有人无权选择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都是由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这样一来,就使得基金托管人本应向基金持有人负责而变成了向基金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极有可能使得托管人与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场上共同侵害持有人的利益。

二、解决之策

为了解决我国基金业,尤其是封闭式公募基金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在这里,笔者将解决之策分为两类,改革的政策和改良的政策。

(一)有待改良的八个方面

1.改革现行的契约制度,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分摊机制

我国目前基金业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不兼容、风险分摊不均匀的问题。高比例的基金管理费已经可以使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了,这直接导致了持有人利益与管理人报酬的脱钩;并且基金发起人在整个基金中所占份额过低,投资损失时,其承受的损失远不及管理费收入,这样的风险机制不足以约束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既存在“不作为的道德风险”也存在“作为的道德风险”。而后一点在我国尤为严重,我国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是券商,由于券商自己也有自营业务,这样基金的发起人和基金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竞争关系,当基金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基金损益又不危害到券商自身利益的时候,基金就可能沦为券商牟取私利的工具。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规定基金公司的佣金及费用标准,以维持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必要开支为上限,下不设限,以提高基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2)合理调整分配方式,将佣金与基金红利相挂钩,采取在基本佣金基础上的累进奖励报酬制度;(3)放开基金管理费用的自由竞争。竞争可以有效降低基金的运营费用,促使其提高运行效率;(4)提高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者在资金中所持份额的比例,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投资者利益绑在一起。

2.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完善内部制度规范

虽然契约型基金组织与基金管理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它们又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是基金监管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治理是相当薄弱的环节,是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

(1)建立基金持有人投票权代理制,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性机构为其投票代理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就重大事宜代表投票;(2)加强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数量。董事应该真正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则,然而其中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其中包括:

5.建立发达的职业经理人市场

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而一个较为发达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可以对经理人的经营行为产生较为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减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动机。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业绩将会对其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价值产生正的信号,增强他的信誉,提高今后的价值:而那种损害投资人和管理人利益的行为将会对其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产生负的信号,不利于其信誉累计和个人价值提升。比较二者的效用增减,经理人会理性地约束起道德风险行为。

6.鼓励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引入外资竞争。

中国正处于市场转型时期,基金业在我国还很不成熟,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大于基金业成熟的国家。由于科学的内部管理、成熟的经营理念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要低得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基金业的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基金管理公司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可以为我国的基金业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氛围。在这种竞争氛围中,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会为了生存和发展而把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摆到最重要的位置,道德风险从而大大降低。

7.加强事中、事后的外部监管

厉制裁基金管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8.建立高效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对基金绩效的评价还很不科学,投资者只能从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值变动率两个方面对基金进行评价。而一个科学、高效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可以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和有效的信息,减少投资人的决策失误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使好的基金得到更多的资金流人,形成对管理人良性的外部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地抑制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的任何损害投资人而利己的行为都会反映到基金的绩效上来,都会影响基金的评级结果,从而影响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净现金流入和生存。这对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产生较强的约束,可以减弱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动力。

(二)改革的两种方案

在介绍了在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的框架内应当进行改良的八个方面之后,我们来探讨改革的方案,就是要尝试新的基金组织类型,对基金组织形式进行大胆的制度创新。在这里笔者介绍两种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组织形式:

1.业主有限合伙制。业主有限合伙制是近几年来美国持续的企业重组和组织创新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是一种介于公司制和合伙制之间“人资两合”的组织形式,由一名总合伙人和数名有限合伙人出资组成,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总合伙人享有组织中近乎独裁的经营管理权,同时享有组织管理费和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

2.公司制。公司型基金是欧美国家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中,基金本身是由基金发起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基金单位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而非信托关系。规范各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而不是基金契约。基金的董事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股东)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就基金资产的保值增殖向基金持有人大会负责。这种机制既保证了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管的地位,又使持有人有了董事会这一具体的权力执行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基金管理人滥用基金的剩余控制权的机会,并且可以解决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从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三、小结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业主有限合伙制基金还是公司制基金都不能完全地取代现有的契约型组织形式。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基金市场来看,美国主要是以公司制基金为主,而英国主要是以契约型基金为主。既然契约型基金可以在成熟的市场中存在发展,那么它通过自身组织结构的改良同样可以有效的克服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是由中国不完备、不健全的基金内外运行机制所造成的,具有特殊性,同契约型基金本身组织结构没有太多的关系,所以只要认真的解决好以上八个方面的问题,契约型基金在我国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外,道德风险在我国基金业中具有普遍性,在很多方面是基金运行的外部制度的问题,即使是开放式基金,公司制基金,业主有限合伙制基金,其在我国的道德风险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开放型基金来说也是较高的,所以以上提出的八个有待改良的方面对我国基金业来说具有普遍意义。

(1)来自基金管理人方面的'道德风险。由于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是基金的发起人和组建者,同时也是契约条款的制定者,因此当出现现有合约没有规定和说明的情况时,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显然享有实际上的解释权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而基金的持有人或投资人一般都较为分散,并且处于信息不完全的劣势,难以联合起来争取剩余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资人的行为。

(1)合理规定基金公司的佣金及费用标准,以维持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必要开支为上限,下不设限,以提高基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2)合理调整分配方式,将佣金与基金红利相挂钩,采取在基本佣金基础上的累进奖励报酬制度;(3)放开基金管理费用的自由竞争。竞争可以有效降低基金的运营费用,促使其提高运行效率;(4)提高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者在资金中所持份额的比例,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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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降低行政官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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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立法的意思,立法造句,立法注音制定法律。《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儒林外史.第三四回》:「小弟為朝廷立法:人生須四十無子,方許娶一妾。」 立法 「立法」更多造句 1、 這次選舉,他眾望所歸,又當選了立法委員。 2、 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於立法者的教養。黑格爾 http://twdict.lookup.tw/%E7%AB%8B%E6%B3%95.html
10.常来常往歌谱58、常备不懈造句:理想的做法是联合国建立一支短小精悍、训练有素、常备不懈的快速反应部队,一旦某地发生,而安理会决定干预,即可派上用场。 典故:时刻准备着,毫不忪懈。 59、三纲五常造句: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社会基础是小农经济和宗法团体,则其必然以家庭为纽带、以“三纲五常”为核心。 https://www.zivkopuo.com/cydg/20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