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法法典化不仅是建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相较于单行法律创制,法典化的立法逻辑更具系统性、完整性和复杂性。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典编纂更映射出其立法技术法治化水平。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业已走入体系化发展时代。作为我国三大部门法之一的行政法,法典化的呼声日益强烈。面对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行政立法的碎片化急需体系化探索。当前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与立法经验积累,行政立法法典化在我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我国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历史沿革
回顾历史,行政立法法典化,并非空穴来风,亦非昙花一现。我国古代即有行政立法法典化的滥觞。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739年)的《大唐六典》,就尝试通过对行政法律的体系化来重构秩序。作为我国历史上最早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典,《大唐六典》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品位、待遇等进行精致的设定。其修典技术,对此后明清行政法典的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直至清代的《五朝会典》,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就此形成。民国时期,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并汇编形成六法全书中的行政法编。
新时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新时代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立法上仍需在统一性与科学性上进一步打磨。刑法和民事领域已实现法典化后,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的顶层设计,十分必要。
行政立法法典化是建成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最关键环节。而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法体系制度,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前提。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分散,对行政行为通用规则缺乏法律的统一、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只能从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编纂行政法典,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的一般规则规范化,从而建构起统一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为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立法法典化是避免各自为政的治本良药。碎片化的行政立法,是导致行政机关各自为政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行政立法法典化,可以减少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源头上防止行政管理中因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或者争权夺利导致的各种行政争议发生。行政立法的法典化,为构建统一、完整、有序的行政法体系提供有效路径,为整合多元利益、容纳不同价值,实现良法善治铺平道路。
行政立法法典化是提高法治效率的重要保障。分散的行政法规范,给法律实践带来潜在的不确定性,不仅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降低政府公信力。建立内在统一、完整有序的行政法体系,实现行政立法法典化,可以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提供标准化的规范指引,减轻法律适用的负担,提升法律实施效率。
(二)新时代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可行性
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年行政立法的不懈探索,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相对合理、层次较为分明的规范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技术经验,实践准备和理论准备均已就绪,进行行政法典编纂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成就,具有可行性。
现有行政法律实践智慧,使法典编纂不是“无源之水”。行政立法法典化,要以丰富的立法实践为基础。我国历代法典编撰的经验,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为我国行政立法法典编纂工作供给了丰富的养分。我国立法程序日臻完善、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的同时,借鉴世界各国行政立法法典化的成功经验,完成行政立法法典化工作,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现有行政法学理论积淀,使法典编纂不是草率行事。行政立法法典化不是一时冲动,一方面,学界对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学术论证已有一定积累;另一方面,学界对行政法一般原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和行政责任法等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法典的宏观结构上,可以从行政法体系化研究成果中汲取养分,搭建行政法典的基本框架体系。
新时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基本设想
行政立法法典化任重道远。行政立法法典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中国国情,广泛凝聚人民共识,秉持兼收并蓄的精神积极吸纳古今中外所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法典,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