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同志讲解,转自学习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摘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法律法规知识自测
01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级。()
A、一级科员,二十五
B、一级科员,二十四
C、四级主任科员,二十五
D、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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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四级调研员,对应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
A、四级高级主管
B、一级主管
C、四级高级主办
D、督办
03
综合管理类二级巡视员,对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
A、一级总监
B、督办
C、二级总监
D、二级高级主办
04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A、对
B、错
05
对1年内因进一步使用、调任或晋升职级等已履行过考察程序的干部,如继续晋升职级,可不再组织考察。()
原标题:《【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第十二讲公务员职务、职级和级别的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