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欢迎来到这周的一周监管动态,我是董小妮!
今天小妮想和大家讨论一个话题,就是为什么上市公司不能给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我们看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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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那其实我们深入思考一下,为什么上市公司不能借钱给激励对象或者不能给激励对象贷款提供担保呢?
因为上市公司没必要承担这个多余的风险呀,自己借钱给激励对象,然后激励对象参与之后可以解锁了卖出获得收益,整个过程都是上市公司给安排了,而且还要承担这个激励对象可能不还钱的风险。
因为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呀,比如说一下子拿出几千万借给别人,其实实质上是拿股东的钱去借给激励对象,帮助激励对象参与计划获得激励收益,公司因此多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应收账款,这种做法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来看是不利的。
可能会影响激励效果,从激励对象的角度来看,不用付出什么代价,公司借了我一笔钱帮我参与,我多了一笔债务,并不是拿我自己的钱去入股,激励效果上可能会打个折扣。
大家说的都对,其实这个事情其一上市公司没必要去参与其中的激励对象出资事宜,其二要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综合来看,上市公司不可以给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同样也不能给激励对象借款提供担保,因为实质上也是一样的。
上周有家公司就出现了借款给激励对象的情况,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
案情简介:
小妮解读:
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管理部对该上市公司发出监管函。
因此上市公司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给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者其他方式的财务资助,也不能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这是不合规的行为。
最后给大家留个小问题,上市公司不可以给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那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以给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吗,这个大家可以思考下哦~
Part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监管统计
上周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监管概览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证监会作出1份监管文书;证监局作出9份监管文书;上交所作出7份监管文书;深交所作出14份监管文书。
证监会证监局监管动态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证监会作出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局作出9份行政监管措施。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2)行政监管措施
上交所监管动态
01
上市公司监管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2份监管警示函,对3宗行为予以通报批评,1宗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1宗行为当事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0单。
(2)问询函统计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上交所共发出5份监管问询函。
02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上交所对46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对开开实业等严重异常波动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对22起加剧异常波动、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依规从严采取了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对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深交所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1)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深交所共对8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涨幅异常的“雅本化学”进行重点监控;共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