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二、问:公路法对设定公路用地有何规定?镇江市公路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以《镇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根据公路等级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3至5米为公路用地范围。
三、问:何为公路附属设施?违法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将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违法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照《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问:哪些情况属于公路超限运输?
答:从2004年5月份开始,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办局统一行动,实施全国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五、问: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要经过哪个部门批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国、省道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乡道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六、问:什么是公路违法建筑?
答:依据《公路法》第56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1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建筑。
七、问:公路违法建筑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依据《公路法》第81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江苏省公路条例》第48条规定:擅自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八、问:什么样车辆可以免收通行费?
答:关于免缴通行费的范围国家有明文规定,免缴车辆必须符合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包括插秧机),免交车辆通行费。持有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联合颁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减免车辆通行费。
九、问:收费站的设置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十、问: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终止收费的条件?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的,必须终止收费。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我省对违法在公路及公路范围内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将给予什么行政处罚?
答: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违者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十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吗?
答: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上述业务活动,均需要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答: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收费吗?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发放经营许可证每证收取8元工本费,发放营运证(《道路运输证》)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
十五、道路客运经营者从事班线客运经营活动,在办理客运站进站证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客运站进站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客运车辆进站证审批表》;
(2)进站协议书;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十六、申请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十七、运输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何办理?
十八、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审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经营业户应当提交货运车辆的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审验表
(2)道路运输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5)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十九、对旅客不能按客票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该如何处理?
答:旅客可在该班车开车两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前两小时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按规定核收退票费。
旅客中途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退还未乘区段票款,免收退票费。
二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乘车有哪些禁止性要求?
答:为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必须装入容器)。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二十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在运输经营中,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将会被记分吗?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规定,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为诚信记分考核的主要内容。
诚信考核等级及考核周期。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根据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