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简单来说,就是不将他人的作品作为商用。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侵权人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情况,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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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任晓东,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3年从业以来,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以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当事人的好评。坚持锐意进取,不断探索新的业务领域。目前涉及的业务领域包括普通民事诉讼代理、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务、建筑工程纠纷等传统业务,也包括公司合规业务、风险投资和企业并购、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新兴业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