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

新京报:请问红十字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王汝鹏:中国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这一性质定位涵盖了三层意思:第一,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不是政府机构;第二,红十字会从事的是人道主义工作,不完全是慈善工作;第三,红十字会是桥梁纽带、是政府助手。虽然人道工作包含慈善的内容,但人道不等于慈善,两者不能画等号。因此,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的人道组织。

新京报:现行红十字会法定性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次修法将对此进行修改?

王汝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次和二次审议时,都有委员建议修改这一条款。郑功成委员的意见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对于红十字会的属性界定,不应该用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的工作不只是社会救助。”的确,随着红十字运动的发展,红会的职责已经大大拓展,从“三救”(救援、救护、救助)到“三献”(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遗体和器官),还有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人道法传播、国际人道援助、民间外交等,这些职责已远远超出“社会救助”的范畴。

工会法将工会组织定性为“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红十字会法时能借鉴工会法的表述,将中国红十字会定性为“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并明确“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规定:“国家立法正式承认红十字会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的红十字会法律中都有这样的表述。

红十字会将建立怎样的治理结构

新京报:从修法草案看,红十字会专门增设了监事会。请问这样的治理结构改革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王汝鹏: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在原有理事会、执委会的基础上增设监事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权责分开、互相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增设监事会,并不是说红会过去没有监督,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红会的监督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设立监事会属于红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增设监事会如果获得通过,将有利于红十字会建立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衔接机制,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综合监督的水平。

“三献”工作要否写入法定职责

新京报:有委员建议将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写入红会法定职责。但也有委员认为红十字会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职责。对此你怎么看?

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例,自2010年开始,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工作,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反响。但这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力的器官捐献工作必须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将“三献”工作作为红会的法定职责写入修改草案是非常必要的,也符合实际。

如何理解红十字会“去行政化”

王汝鹏:红十字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三性”,坚决克服“四化”现象。对红十字会来说,尤其是要去掉工作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不能自闭于机关的高楼大院,用行政机关的运行方式、工作方式做红十字会工作,而是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展人道救助。红十字会“去行政化”,决不是“去”党的领导,决不是“去”政府的资助和支持,决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方向。

红会财产民政部门是否有权监督

新京报:修改草案第25条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你对此怎么看?

“法律责任”是对现行法的补充

新京报:修订草案专门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请问这样的条款将对红十字会产生怎样的作用?

王汝鹏:增加“法律责任”,是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这次修订草案专门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不只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追责,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违法追责,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同样有责任追究。

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保护。这些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必将对捐赠人的保护,对红十字会的名誉保护、品牌标志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明确港、澳红会的法律地位

新京报:有委员提出,这次红十字会法修改应明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请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是怎样的关系?

王汝鹏:现行红十字会法之所以没有对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作出法律规定,是因为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时,香港和澳门还没有回归。现在,香港、澳门均已回归祖国,根据国际红十字运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原则,香港和澳门的红十字会先后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正式加入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分会。因此,在此次红十字会法修改中,明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是什么关系

新京报:红十字会法在修改过程中,慈善法已经颁布实施。你认为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王汝鹏: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面我已经说过,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因此,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是遵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也就是慈善法所说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遵从慈善法的规定。我们也希望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充分考虑到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处理好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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