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自己是百度四平贴吧吧主的身份及权限,为当事人删帖获得经济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为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被告人陈*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的身份情况。

3、查询结果。证明:用户名为“生活不认识我”、“曲尽其媚”,四平吧吧主身份注册信息的情况。

4、百度贴吧四平吧截图。证明:被告人陈*在百度贴吧四平吧内发所发的帖子的具体内容。

6、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信息科临时用工的情况。证明: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临时试用陈*为调试和管理运政局域网络并负责办公电脑维修人员,待遇参照其他临时用工费用,每月一千四百元。

7、证人腾某某证言:腾某某在2013年4月份设“四平在线”网站,准备在市区搞“万人健步行”活动,在活动期间公司的三部座机被某联*司无故停机,在和联通交涉过程中与某联*司人员发生了争执并把争执过程录下来了。陈*及蒋某某把争执过程传到四平贴吧加精、置顶炒作给联*司造成影响,6月份陈*以删帖为由从“王*”那获得删帖费2万元,后*某某给陈*删帖费1万元。

8、证人蒋某某证言:蒋某某将腾某某与某联*司人员发生争执的视频发在百度四平贴吧上,标题为“某联*司总经理对待客户如此态度?真是让人寒啊。”十多天后,陈*找到蒋某某删帖,半年后听说陈*利用删帖这事从王*得到2万元。

9、证人苏某某证言:2013年4月份苏某某公司开设“四平在线”网站,准备在市区搞“万人健步行”活动,在活动期间公司的三部座机被联*司无故停机,在和某联通交涉过程中与某联*司人员发生了争执并把争执过程录下来了。陈*及蒋某某把争执过程传到四平贴吧加精、置顶炒作给某联*司造成影响,6月份陈*以删帖为由通过“王老六”某联*司给其删帖费2万元,而后某联*司又给陈*删帖费1万元。

10、证人王*甲证言:王*甲在某饭店给陈*2万元删帖费,腾*、小*都在场。

11、证人王*乙证言:王*乙让王*出面与陈*、腾*等交涉删帖一事,王*找到腾*后,经过交涉腾*同意与其公司私下和解,之后给陈*删帖费2万元,陈*同意将涉及其公司的帖子删掉。

12、证人尹某某证言:其当时在“吉菜食府”饭店做财务工作,去年6月的一天,在某经理办公室,当时屋里还有几个人在,她都不认识,某经理从她那里拿2万块钱给一个人。

13、证人曹某某证言:2014年4月15日,曹某某在某海鲜烧烤店给陈*删帖费2万元现金,事后蒋某某送回1万元。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陈*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

三、禁止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使用自己的名字或者其他虚拟名字注册贴吧、论坛、博客及从事与网络有关的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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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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