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
其宗旨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任何违反这部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如:
(1)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2)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5.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如果情节恶劣,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溺婴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引诱、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