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麻某与刘某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基本案情麻某、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领养一男孩A,2016年9月以试管生育方式生育一男孩B
案例一:为预防被告人再犯同类犯罪,应对其判处从业禁止期限——强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强某某在家中开设暑期补课班,招收附近的小学生补习。同村被害人甲(女,未成年人)在其补课班上课。强某某利用单独辅导作业之机,在其家中、车上或者甲家中,二十余次对甲实施猥亵行为,从2019年7月断断续续持续到2022年2、3月份。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辅导老师,对被害人负有教育的特殊职责,本应为人师表,但其却二十余次猥亵系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人,还进入被害人住所进行猥亵,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利用开办未成年人培训班的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依法对其判处从业禁止期限,严厉打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未成年留守女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特殊身份或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净化网上朋友圈,严防未成年人猎奇受害——王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王某明知乙未满14周岁,利用网络多次诱骗乙拍摄裸体、敏感部位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17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1月双方分居,2018年6月生育一子,孩子一直由张某某抚养,吴某某未支付任何费用。张某某认为,吴某某对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吴某某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孩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吴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一视同仁的。非婚生子女可能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探望权等纠纷,更需要法律和社会为其健康快乐成长营造温暖和谐的生活环境。
案例四: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麻某与刘某抚养权变更纠纷案
麻某、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领养一男孩A,2016年9月以试管生育方式生育一男孩B。2018年3月,刘某与麻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于麻某无法更好的照顾孩子,故双方协商A、B均由刘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0元。因麻某系家中独子,且与刘某离婚后再未结婚,多次与刘某协商抚养孩子未果,故起诉请求抚养两个孩子中的一个。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案中,刘某与麻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刘某抚养、麻某支付抚养费,现麻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理由是其较之协议离婚时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其仅依据自身情况变化提出,并不符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为由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则。遂依法判决:驳回麻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父母双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逐年增多,主张的理由千差万别。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断,不能仅以父母一方自身情况是否变化为依据。特别是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案件,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轻易否定,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考察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无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