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指引性法律。2020年,该法完成第二次修订;2024年,又完成第二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的主要脉络。2020年,另一部事关未成年人的基础性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完成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需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进一步衔接配套,形成更加丰富多元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足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事关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苑宁宁以正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举例说,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出现严重失职的行为,可以考虑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立新同样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细化“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设置“督促监护人管教令”等,督促、引导家长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职责;同时明确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再次、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后果,即对监护人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制定部门责任清单
织密县乡村三级保护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说到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应该是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质是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精准专业服务。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县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搭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理顺三级工作职责,亟待加强研究和探索。而全国范围内业已实现全覆盖的儿童主任制度被寄予厚望。2024年1月,民政部联合14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关爱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的五大任务、十八项措施,在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方面16次提及儿童主任,明确未来三年基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方向,要求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及关爱精准化。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儿童主任即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人员担任,专门开展村居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主要负责开展信息排查、监护指导、定期家访、侵害报告及场所管理等工作,成为基层儿童关爱和服务递送的重要角色。在搭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中,苑宁宁建议,构建更加健全的综合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儿童主任专业能力,推动儿童主任队伍制度化建设。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也对家庭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未成年人保护乃至犯罪预防非常关键。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孩子或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责任意识不足、育儿观念偏差、监护能力不足等,建议应从国家层面给予相应指导。若父母因监护责任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通过监督来提升其监护能力,也要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谈及农村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苑宁宁认为必须考虑其特殊性,治理措施也要放到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的框架内去考量。
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方面,目前农村未成年人隔代抚养问题比较突出。从科学育人角度来说,零到六岁特别是零到三岁,是建立亲子依恋关系的关键期,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可能会伴随一生,最好还是由父母养育,而不是隔代抚养。另外,在一些地方的农村,由于撤点并校,三年级以上小学生需要寄宿。小学阶段的儿童对家庭依赖性高,过早寄宿的话,需要从家庭生活过渡到集体生活,容易产生心理波动甚至分离焦虑。对此,苑宁宁建议,首先要加强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都对家庭责任给予明确规定,加强普法有助于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其次,要在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积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就近就业,在县域范围内尽可能提供就近就业机会。另外,建议因地制宜、慎重评估撤点并校情况,不宜“一刀切”。鉴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可以考虑发挥邻里互助作用,支持家庭托育点、社区嵌入式托育等多种模式发展普惠育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