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生于农村,其父亲为城镇户籍,母亲为农村户籍。1993年,刘某出生后随父亲落户城镇,2009年刘某将户籍迁往母亲户籍处,但该村并未给刘某分配土地、宅基地及其他村民福利,刘某与村委会协商无果以致成讼。
案件焦点
村民资格待遇问题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法官释法
综上,本案中村民待遇问题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对此类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供稿:运河法院乔威
原标题:《以案释法|村民资格待遇问题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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