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考范文10篇

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这个概念是指直接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援引,予以“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的过程;有学者将其理解为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兼有以上两种含义①。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宪法司法化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依据的依据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某个具有特殊地位的机构依据宪法审查有关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另一方面,宪法司法化也是指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这两方面在本质上都是将宪法直接纳入到了司法的范围之内,使宪法在司法的过程中直接被运用,无疑这都是在将宪法进行司法化的过程。所以,宪法的司法化应兼具以上两方面的含义。

二、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纳入司法领域,也就是说要使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可诉性。我们难道真的要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对我国的宪法要进行司法化吗?笔者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一部良好的宪法是依法治国、宪政建设的前提。根据时势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八二宪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型塑我国宪政秩序的首要法律文件。十六大报告的诸多理论创新,使宪法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为了确保宪法成为社会发展、法治宪政建设的引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通过部分修改的方式,实现宪法变迁应是我们的理性选择。

一、宪法修改的价值

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通过科学的方式实现宪法的变迁。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法变迁主要通过立法方式、宪法的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宪法文字的自然变更等途径来实现。[11]对于成文宪法国家来讲,宪法修改是宪法变迁的重要途径。

本文作者:李林李勇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陇

一、独立审判宪法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独立审判作为中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反复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历史上长期实行人治,司法与行政不分一直是中国历史上司法体制的一大特点。从清末修律开始,贯穿于整个中国近现代的独立审判问题才开始酝酿和勃发。“自清末以来,无论是在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混乱的北洋政府时期,还是战争频仍的国民政府时期,各种关于合理政制的评点,对行政干预司法、尤其是基层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围绕司法党化或党义化的争论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l〕但是,实践证明,宪法、宪政和独立审判不可能在政治动荡、战争频仍的条件下生存,所以,实际上,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在旧中国形同虚设。

二、中国宪法关于独立审判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内容提要]宪法修改即修宪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我国民主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现行宪法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为了确保社会发展,促进民主建设和实现宪政,通过修宪实现宪法变迁应是我们理性的选择,也是我们开启宪法时代,实现百年宪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修宪民主宪政财产权迁徙自由权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解释制度

一、修宪的价值

那么,什么是修宪呢?修宪,即宪法修改,是指在新的宪法产生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需要对宪法规范做出适当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修宪的对象是宪法规范,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变更宪法形式,如宪法规范的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规范的内容可以通过修宪予以废除、改变或者增加。这也是当

今各国修宪的主要方面。从各国宪法创制实践看,修宪都以不改变原有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社会制度条件为限。

论文关键词: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司法化

论文摘要: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的逻辑基础,适用宪法行为的本身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不可将两者完全隔离开来。宪法的司法适用也不意味着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及违宪审查权。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应先从保护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从解决宪法权利受私权侵犯开始,逐步建立起宪法的“司法审查”机制。

一、引言

二、宪法适用的辨识

[摘要]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不仅缺乏合宪性基础,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在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属性以及司法权的概念加以明确规定和定位,是解决目前司法解释诸多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

[关键词]检察解释,检察权,司法解释体制,宪法修改

一、高检法律解释权缺少合法性基础

高检与高法(最高法院的简称,下同)事实上行使法律解释权,是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实际上世界许多国家司法解释权的表现形式和操作进路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解释权的取得往往经由判例而产生。比如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问题,但是美国司法机关最终之所以取得司法解释权,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有直接的渊源关系。早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当初,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就曾经提出过解释法律的问题。汉密尔顿说:“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3]汉密尔顿和马歇尔都认为,司法机关要将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案件,必然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不解释法律,就弄不清法的含义,也就谈不上正确使用法律,因此,法官必须解释法律,并在解释法律的基础上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代表法院阐明判决意见时,明确地强调:“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4]在此案例之后,美国司法机关最终取得了司法解释权。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应当于宪、于法有据。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在全国推开。这一改革整合了我国现有的监察资源,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新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这项重大改革的宪法依据还不充分,一些具体的举措在合宪性上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需要通过修宪、修法和立法等方式来使改革在正当性上更为充分,在合宪性上无可挑剔。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监察委员会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必要性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分析

摘要:通过对宪法诞生的讨论,对宪法哲学建构的解读,以及对宪法成长中功能和目的演变的描述,探析了宪法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并对中国宪法未来的宪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生长宪法哲学宪政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如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摘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效力,不仅仅只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文组合,而应该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人本价值的根本是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价值诉求,从而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宪法哲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价值取向。新时代宪法的修改,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对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问题的初步回答,并且监察委的设立重构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本质是人本价值取向必然性的具体体现。本文将从宪法哲学中基本矛盾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立足于宪法哲学核心价值——人本价值产生的根源,发展趋势以及在新时代修宪中具体体现,浅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从而倡导创造和谐文明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法哲学;人本价值;公民权利

一、对宪法哲学基本矛盾的认识是研究宪法价值的前提

二、人本价值是宪法哲学的根本价值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其特点表现为“五六七八九”,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国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表现出了诸多发展的瓶颈,比如宪法保护力度不够。本文将从宪法这一制度层面分析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遇到的困难,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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