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1.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5.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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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其中,税法基本原则是能够贯穿税法活动始终、融化为税法内在精髓的准则,具体包括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合法性原则”)、税法公平原则以及税法效益原则;税法具体原则是在某些税法活动中所遵循的准则,具体包括社会政策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也称为“税率适度原则”)、税法简化原则以及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具有以下特点: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的基本特征: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是“扩充解释”的对称。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就应作出限制解释,以揭示立法原意。
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缩小,也不扩大其字面含义。字面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一般方式,也是法律解释中的基本要求。
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已在2015年取消)、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资源税税率的基本规定: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税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采用定额税率。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