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

3.1.1有权要求乙方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

3.1.2有权要求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3.1.4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合法、有效;

3.1.5保证出口产品符合境外买家的要求、出口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进口国贸易管制法等各项规定;

3.1.7保证向境外买家披露或者协助乙方向境外买家披露乙方在出口服务中的角色;

3.1.8负责与境外买家接洽,并对产品质量、数量、包装、交期、售后等供应效果独立负责;

3.1.11在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服务项下,甲方下单或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构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保证配合乙方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乙方权利义务:

3.2.3保证甲方出口信息的安全性,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披露的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3.2.4有义务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但在3.2.2所述情况下除外;

3.2.5有权依据乙方自身的审核标准审核甲方资质、产品、背景、经营状况等信息。

4.物流安排及出口报关

4.4在本协议出口报关业务下,甲方委托出口的产品必须经乙方进行系列审查(包括产品的品牌、价格、HS编码等),同时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适时对出口货物查验。

4.5在乙方提供外贸代理出口服务项下,以乙方为经营单位,甲方为发货人的双抬头形式出口报关。如甲方以乙方名义报关且明确指定报关行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出口产品的品名、价格、数量等数据给乙方并保证使用乙方制作的报关资料。因甲方未如实提供数据、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报关资料、指定报关行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6在甲方以乙方名义且明确指定报关行报关的业务下,甲方应保证在合理期限内(但该合理期限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给乙方(但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则无需提供)。因甲方无法按时提供该些材料原件及其他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后续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7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甲方应保证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办理退(免)税申报。因甲方原因未如期或按规定申报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知识产权

5.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6出口退税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服务时,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本条第6.1和6.2款所述的所有约定履行。

6.2垫付退税服务:

6.2.1垫付退税服务内容:如需乙方垫付出口退税的,乙方将在三个条件【1、出口报关完毕(甲方自行安排报关的,须待乙方收到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2、收到全额外汇货款;3、收到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满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退税金额的百分之九十六(96%)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6.2.2垫付退税服务费:甲方同意就该服务向乙方支付退税金额的百分之四(4%)作为乙方垫付出口退税的服务费;

6.2.3在甲方的出口业务符合税务机关函调条件时,乙方将暂停办理该垫付退税服务,并将根据函调结果继续或停止该服务;

6.2.4未经税务机关函调的情况下,乙方垫付退税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此额度,调整的额度以阿里巴巴国际站公布信息为准;

6.2.6乙方垫付退税款后,如甲方及其供应商出现下述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向税务机关申请该笔退税的,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己垫付的全部退税金额退还给乙方:

(1)甲方及其供应商委托出口的产品在乙方提交退税申请后,涉及到退税函调且出现回函异常,导致无法办理退税。

(2)甲方及其供应商因自身的问题无法符合出口退税要求,导致乙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3)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情形。

7外汇收结

7.1外汇的收取:

7.1.1甲方的境外买家可通过TT/DP/信用证等乙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必须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7.1.2服务项下的出口均须通过乙方报关,否则因甲方自行委托报关行出口所致的损失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排报关的除外。

7.1.4甲方须对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负责,承担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责任,因单据不符所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2外汇的结算:

7.2.1如报关后收取外汇,则乙方将在收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汇手续,并将结汇款项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第三方账户。

7.2.3因境外买家迟延付汇、境外买家不付汇、甲方指示付款错误、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第三方银行账户问题等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结汇延误或无法结汇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①深圳、杭州账户收汇的:当日上午11:30之前到账的以当日上午11:00-12:00汇率结汇;当日11:30-17:30收汇的以当日16:00-17:30汇率结汇,当日17:30以后收汇按次日上午11:00-12:00的汇率结汇。

②香港账户收汇的: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前收到的外汇,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十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后收到的外汇,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十五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

7.2.5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进行结算,不承担收汇及结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7.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收、结汇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保证

8.4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资料,不对其公司和/或产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9费用结算

9.1单笔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报关、服务等费用)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

9.2报关单打单费用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如遇政府部门收费价格调整的,该费用将相应调整。

9.3通过信用证收款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给乙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

9.4如甲方境外买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仍未支付外汇款的,所发生的上述服务费、报关费等所有费用及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在其境外买家逾期支付之次日起5日内支付给乙方,同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9.5甲方结算的收款银行以每单的《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确认的为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收款账号后,因结算收款账户变更、冻结等原因需再次变更收款账户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乙方己知悉。否则因乙方付款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6本协议项下,如乙方将部分出口服务项目转由乙方关联公司提供的,则转让后的该部分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关联公司与甲方结算。

9.7甲方委托出口的产品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留存在乙方账户上的外汇款、退税款等所有款项,乙方有权暂不予其结算,直至前述情形了结。

9.8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报关环节费用、服务费等),甲方按含税价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结算,费用结算后由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10.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0.1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致的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因乙方操作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在出口环节中增加的支出,不包括产品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协议正常履行时非违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及支出的增加。同时,针对海关、税务、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0.3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出口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10.5预收的外汇金额累计或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乙方有权在结汇时扣押预收外汇总额的5%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如期安排货物出口的,乙方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未安排货物出口的,则该笔履约保证金则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无需退还。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6甲方违反8.1条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1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解除和终止

12.1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2.2依据本协议,甲方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2.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2.4甲方未通过乙方依据本协议3.2.5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2.5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12.6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整体业务的调整,提前30天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3.其它规定

13.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者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失效,或与适用法律相冲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且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项尽可能接近协议本意的替代条款。

13.2乙方为甲方就每单《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提供的出口服务均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3.3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供货合作合同》、《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三方供货合作协议》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附则

14.1本协议所称境外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

14.2本协议所称境外买家均指通过乙方出口货物项下的甲方境外买受人。

14.4本协议所称乙方关联公司范围指乙方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与乙方处于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公司。即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一达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安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乙方后续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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