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法律机制
论金融风险处置的司法机制
——李曙光
金融稳定监管权力的法律配置——兼论金融稳定法的立法逻辑
——贺丹
专题研究:行政审判质效提升研究
“穿透式审判”在行政诉讼中的展开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论行政诉讼立案的阶梯化构造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审判质效提升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律适用》“立信杯”行政审判质效提升主题学习交流会综述
——韩利楠
专题研究: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婚姻关系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若干实践问题
——王丹
法学论坛
数字藏品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规则研究
——王剑波
论打击网络空间犯罪中的跨境远程讯(询)问
——裴炜
论“问题楼盘”治理中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化
——邱书沁
案例研究
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及跨类保护研究——以“钉钉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切入
——徐俊
新公司法热点问题解析
——王毓莹
作者简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57)、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与破产法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2FXA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在全球金融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成为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司法机制作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金融风险处置司法机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着力优化司法处置制度设计、强化司法与行政衔接、完善重点领域风险处置制度并设立专业破产审判机构,以提升金融风险处置的法治化与高效性,为构建稳健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
关键词
金融风险司法处置府院联动金融稳定破产法
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157)的阶段性成果。
金融稳定监管权力金融监管金融风险法律配置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员:刘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殷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级法官。
行政诉讼穿透式审判诉讼请求主观公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员:楼常青,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金子文,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为化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题,立案登记制应运而生。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破解“立案难”立竿见影,但也催生了新的实践问题。这背后的制度之因恰在于行政起诉条件的分散化与高阶化。为优化制度设计,在平衡诉权保障与诉讼经济的双重价值基础上,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与立案流程进行阶梯化构造,即形成无条件接收诉状、适度立案审查与全面适法审查的三级层层递进的审查阶梯。在立案庭阶段,适时引入立案听证制度,适度审查起诉条件,及时裁定是否立案;在审判庭阶段,遵循逻辑顺序全面审查起诉条件,合理选择裁判方式。
行政诉讼立案起诉条件立案登记制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本刊编辑韩利楠
行政审判质效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裁判裁判标准
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夫妻财产约定一人公司分割优先购买权
王剑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贿赂犯罪的刑法应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但是,受数字藏品市场属性与法律属性的影响,对于数字藏品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现行法律规范尚未明确适用规则,因而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论与实务适用困难的问题。对数字藏品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有必要引入同类型数字藏品在同期市场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并结合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涉案贿赂属于未公开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额认定可考虑以成本价格为基础,以处置价格为补充,同时参照同类型数字藏品的同期市场交易价格。如果涉案贿赂属于已公开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额认定可考虑以受贿行为完成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处置价格为补充,同时参照同类型数字藏品的同期市场交易价格。
数字经济数字藏品受贿犯罪新型腐败数额认定
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正义视阈下刑事审判程序数字化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BFX1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远程讯(询)问跨境犯罪追诉电信网络诈骗涉外法治权利保障
邱书沁,海南大学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府院联动机制是推进房地产综合治理的一项关键举措。通过实践检视,府院联动的执行力度差异明显,深度和广度均受限。在国家关于房地产工作开展要求的指引下,宜以政府主导、司法参与为核心认知,明确府院职责分工;以预防型法治为策略指导,拓宽联动范围,延伸法院审判职能;以系统协同为执行要点,完善联动具体机制。在明确机制优化的基本路径之外,有必要区分常态与应急态下的府院联动,基于目标设定的不同分类施策,以实现两种状态下府院之间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动。
问题楼盘府院联动机制协同治理预防型法治
徐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目的在于规制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其适用服务于权利保护这一更高的价值目标。商标权人注册防御商标不影响其主商标的驰名认定,否则,注重商标管理所获得的保护反而更弱,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与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背道而驰。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商标被认定驰名后能否在相应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跨类保护,应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关联度和相似性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跨类保护
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公司法投资人中心主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反向法人人格否认董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