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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附于合同之中,也可单独以其他书面形式出现。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效力不仅局限在合同双方,对于有关机构也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所定的仲裁机构解决,而且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已经有有效仲裁协议存在的纠纷。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依据,根据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裁决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受理。
一、现行仲裁协议认定机构的规定
(一)世界上主要国家和组织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的规定
仲裁协议效力影响重大,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的制度设计要十分谨慎和合理,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是大体在仲裁庭作为认定主体达成一致。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58条规定:“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若提交到法院,法院应拒绝管辖”。《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86条亦规定,“仲裁庭应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
(二)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决定或者裁定的效力,但是人民法院的认定权具有优先性。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第三条进一步详细指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停止仲裁。”
(三)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二、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制度设计的建议
(一)仲裁庭理应取代仲裁委员会成为认定机构
(二)针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发生阶段的不同,分别设定相应的认定机构
1.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没有受理申请时,应由法院认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一方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认定,另一方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还没有受理时,应当一律由法院做出认定。因为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后组成的,既然仲裁委员会还没有受理案件,仲裁庭没有组成,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组织体不存在,自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交由法院。
三、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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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模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内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韩国在中央政府设立采购供应厅,是世界上实行集中采购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香港地区政府采购也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分散采购。
对于分散采购模式,我们都不陌生。过去,我国长期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而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各部门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本级政府所设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实施。相对于分散采购来说,集中采购有自己的明显优势:一是有利于充分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二是增大采购规模和效率,降低成本,形成买方市场。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暗箱操作。四是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五是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技术水平,向专业化发展,减少重复采购和浪费。但是,集中采购也有其局限性,缺乏灵活快捷,不能很好地满足使用部门的需求。
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效益和效率的选择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两种模式的各自特点,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按照现行法律,凡是未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仍由各部门、各单位实行分散采购。据笔者理解,实际上,我国分散采购的还有许多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例如:《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显然,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对象,如果未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一方面是属于部门有权力自行采购;另一方面也是属于法律的真空地带,效力范围之外。可见,政府采购法还是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也是灰色交易频繁曝光的重大建设项目,往往都发生在分散采购领域。由于没有法定义务将采购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也就有机会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公司进行“合作”,提高采购预算和中标价格,从中赚取巨额的回扣和酬金(一般为20-40%)回报。
可见,法律的缺位为公共权力设租人和寻租人提供了“合法”的交易场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财政部出台的行政规章,将集中采购又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规定后者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招标采购机构进行,所出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特别列出了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其实质就是分散采购。
关键词:战略管理;政府采购;采购模式;采购门槛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
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
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关键词:集中采购审计分析操作规程询价定点采购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集中采购,作为会计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行会计财务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其内容日趋合理,对各核算主体业务指导的操作性加强,但实际中,对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观念等因素影响,集中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仍未实现标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行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会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差异。本文将对近年审计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异同分析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属政府采购范畴,组织、实施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强调内部控制有效性、采购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畴,程序简单,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有明确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及标准,划分各级机构权限,实施中注重计划、统计分析,更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补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定限额以上,由需求机构实施,强化对其他重要项目采购资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单位层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实现了财事权分离,由会计财务科承担会计管理职能,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权审核职能;但实践中,个别行财、事权部门未有效相互制约,典型表现为后勤服务中心直接拥有费用审批权,集中采购内部控制有效性难以保证。
2.职责分工层面。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环节的又一风险点。对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级,因人员等因素制约,一般未设立采购中心,普遍表现为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实施、评标、验收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流程未实行标准化,管采不分离,不利于相互制约。
三、集中采购管理
1.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实践中,通常需求部门在报送采购目标的核心技术规格、⑹方面会出现定位不精确的情况,或直接指定某款产品,且市场调查止步于价格比对层面,不利于实现资金高效使用;同时,日常使用环节,未全面建立在用商品、服务的维护档案,对其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其优缺点,供今后采购参考。需求调查、统计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与实际背离,表面节约费用,使用周期内受维护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典型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全面实行财、事权分离;调整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日常采购实际,改进、完善操作规程,尤其是非招标方式流程、基本要求;其次,改进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由需求部门综合成交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备选方案,再由会计财务部门结合本年、历年预算,兼顾项目特点,选择合理采购方式,交后勤部门实施;同时,应追加使用周期养护情况作为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相似、相同采购中作为参考,从根本上实现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购项目认定、方式选择上,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分行、省会中心支行下发的集中采购文件,及时调整、修订本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标准要求。
具体实施中,鉴于部分商品单价低、采购频率不易确定的特点,定点采购应为最佳采购方式,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中“应当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电子商城中选择”的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或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继而降低费用、减少舞弊;同时,通过登陆政府采购网,利于分支机构实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实现。
机动车保险采购应综合报价,赔付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参考车辆使用频率、行驶范围、整零比,选择合适险种,固定合作关系,减少赔付环节难点;维修保养方面,应当根据现有车辆状况,合理分配场所,做到相对固定,批量结算,提高资金效率;当然,也可选择政府公务用车指定维修厂作为定点机构。
集中采购的实质要求是在会计财务科统筹全行资金,在期间连续、资金有限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各行因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差异,所选择的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但都应以计划、有效节约、连续可行为基本操作原则。以上表述是在工作中对集中采购业务的一些见解,文中典型问题以地市中心支行审计发现为主。
[1]《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发〔2010〕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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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东方通中间件在电信行业又取得了重大突破。在中国移动2009年新建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和备份软件集中采购中,东方通中间件应用服务器软件TongWeb成功入围,并且获得全面预算管理系统项目订单,随后该系统将在全国31省市得到普及性应用。这是中国中间件产品第一次享受到如此“特别礼遇”。
从最终结果来看,本次入围应用服务器采购名单的是东方通中间件TongWeb和IBMWebsphere,而入围交易中间件的品牌是Borland。
相比较而言,东方通中间件的产品已经在联通165门户网站、福建移动BOSS系统、中国移动银企互联系统等电信行业项目中得到了成功应用。东方通中间件产品在这些项目中表现出来的卓越性能和稳定性,获得了电信行业的高度认可;加之国产中间件拥有外来品牌不可复制的本地化服务优势,东方通中间件胜出在情理之中。
对于东方通中间件的脱颖而出――成功入围且独享了全面预算系统的订单,也许会被认为是其执行了低价策略。其实不然,本次参与中国移动集中采购的,除了东方通还有多家国产中间件品牌,其价格都比东方通中间件要低,有些甚至低到一半。但最终入围的只有东方通中间件。
电信行业和金融行业,是信息化投入规模和信息化建设最为深入的两个企业级市场,企业优先考虑的是利益。他们的采购行为,与优先考虑国产软件的电子政务项目不一样,并不会刻意偏向国产软件。而此前由于整体实力的欠缺,或者产品成熟度不够,或者服务不够专业化,国产基础软件品牌在金融电信行业只能获得少许边缘应用系统的签约机会。所以,中间件企业只有依靠成熟的产品、专业高效的服务才有可能从外来品牌手中抢得订单。
1.政府采购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其实践,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和原则,采购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的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在实践中形成的管理方法和政策法律。完善和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会使得社会总福利扩大,节约财政资源。
2.政府采购的特点
相对于个人采购、家庭采购、企业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第二,政府采购具有非盈利性。政府采购是非盈利性的采购,它不是为了商品的买卖,也不是为了获利。它主要的目标是调节市场运行状况和为政府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以谋求公众的各项基本生活和权利得到保证,并且拥有最大福利。它也为政府能够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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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府采购具有法定性。政府采购的法定性是政府采购的最大特点。政府采购虽然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是它却有法可依有法律作为其保障,是依法行事,带有强制性。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公布和实施,政府采购成为一种依法行为,依法采购。并且,政府采购随着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规范,不同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的每项程序都会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规范操作,公开公正的进行,并且受到政府监管者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政府采购具有集中性。政府采购将零星的财政资源集中在一起进行采购,往往数额巨大。并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而集中采购占据主要地位。并且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广阔,包罗万象,既有用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而集中采购则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规模递增成本递减”的经济学原理,利用较少的资金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财政开支。
第五,政府采购拥有竞争性。政府采购的交易对象并没有固定的供货商,而是通过公开采购信息,让各个供货商公开招标而来。所以,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每一个供货商都是平等的,政府采购不指定,供货商也不垄断,这就保证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竞争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也是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和本质机制。
第六,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信用为国家信用。与私人采购和企业采购相比,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的信用即国家信用。国家信用的等级在信用评级里面是最高的,所以政府采购在采购人方面是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正因为政府采购的风险小信用高,政府采购的交易价格才应该能够降到最低,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政府采购具有调节经济的作用。在宏观经济学中,政府采购作为一个自变量直接影响到国民收入和GDP。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和企业采购,每一单的数额很大,购买力非常强,通常一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要占到整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的8%。因此,政府采购对于一国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政府可以利用政府采购这一经济杠杆,逆市调节,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减少政府采购,在经济转冷时增加采购,从而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此外,我国现在推进和谐中国,加快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转型,政府可以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手段,扶植有潜力的行业,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3.政府采购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方式按照其是否具备招标性质,总体来说分为2种,分别是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一、关于黑名单制度的概念厘清及其性质界定
(一)概念的厘清
1.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
2.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危害性。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或者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或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使黑名单的设立成为必要。
3.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人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黑名单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笔者赞同该学者的界定,这一界定实际上己将现存的各类黑名单形式的性质和特征全而予以概括。
(二)法律属性
二、现行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黑名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对策
进入2000年代以后,我国各地在医药购销领域开始陆续试行集中采购,到2005年后开始在省级层而展开,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也是各地在各自探索的情况下实施的。由于在具体操作方而缺乏统一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直接影响此项制度的正当性和实际效果。下面,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进行探讨:
(一)相应实体规定及其程序
黑名单制度归根结蒂是行政公权力行使的形式之一,属于行政行为,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大原则下实施。以此检讨此项制度,最突出的问题是缺失在合法原则指导下的具体程序设计,表现为随意性较大,不合乎行政法治的要求。针对此问题的改进策略:其一,必须尽快制定统一、具体、细化的黑名单制度认定规则,哪些行为属于黑名单的公示范围,此乃必须明确的前提。其二,作为单方的行政处理行为,必须解决由谁认定的问题,这是黑名单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前提。相应的行政主体应在中立不偏私的前提下另行组成相应的权威性处理机构,而不应是具体负责集中采购事宜的行政机构人员,建议交由行政机构的法制部门另行组成机构办理。其三,具体实施程序的设计主要包括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提前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及处理决定的送达程序、时限制度及黑名单退出程序等。
(二)权利救济机制
黑名单制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论其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指导,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捷,一旦适用不当,对于当事人的损害之大不可想象。为此,在审慎适用的同时,救济机制的设计尤为重要。
(三)统一的信息平台
目前,黑名单制度虽然己在各地普遍实施,由于全国性统一信息平台的缺失,各地公示范围有限,期限各异,加之信息更新缓慢,彼此交流不畅,很可能导致某些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曝光,即使在甲地被公示,乙地未必掌握相应信息,使其得以在异地继续参与药品采购活动,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为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更新信息,并对全社会无条件开放,便于机构、公众查询及舆论监督,以发挥制度设计应有的威慑力。
三、结语
黑名单制度是适应现代商业社会对于行为主体诚信自律守法的要求而产生发展的。诚信自律守法的要求不限于在药品采购领域,而是在整个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正常活动所必需,要真正解决这种问题,社会信用体制的健全不可或缺。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在多个领域实施的黑名单制度,虽内容各有不同,但是实质相似。这种多头监管、多种标准、各自发展的状况必定是暂时性和替代性的,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在现阶段,我们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致力于此项制度的完善,必将为将来整体信用机制的健全和规范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事业单位的领导一般精于自己的专业研究,对财务知识不太精通,他们认为单位的东西,丢失不了就不会对单位产生影响,对资产管理情况很少过问,也不知道单位资产管理上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去做资产管理工作,事务均交由财务人员,任凭财务人员处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领导财务知识的缺乏,给资产管理创造了不利的空间环境。
2、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对财务重视不够,安排单位家属子女工作时,一般认为专业干不了就去财务,造成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无学历人员很多,让这些人员从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给资产管理埋下隐患。
5、账外资产大量存在。很多单位存在外单位捐赠的资产、项目报账制购入的资产、上级单位拨入的资产等等,因为自己单位没有直接支付资金,资产便没有入账,造成大量资产在账外存放,脱离财务人员的管理视线,增大了资产流失的风险。
6、资产购置由本单位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很多单位购置资产不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领导自己进行决策,这一现象普遍存在。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不知道购置资产还需要报批,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造了管理漏洞。
7、政府采购执行不严。应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单位自身分散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散采购多是采购后再到政府采购部门补办手续。总之,现实中政府采购执行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
8、大量资产闲置,浪费严重。事业单位缺乏资产调剂使用能力,致使一方面大量资产闲置,另一方面又重复购买,闲置资产因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而毁损严重。
10、私自使用资产出租收入。很多单位擅自做主将资产出租收入弥补了经费不足,既不去税务局缴税,也不纳入预算,认为自己的钱自己做主花理所当然。
11、对外投资经验不足。前几年国家政策多次提到事业单位“断奶”,即停拨经费,鼓励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由于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经营经验普遍不足,在缺乏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投资,致使投资后亏损情况大量存在,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一现象非常普遍。
12、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形成了严重的资产问题。2002年河北省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建立了一批科技型企业,分流了部分科技人员,按当时的政策,五年内要彻底分离企业与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和人员,五年后停拨科技型企业的人员经费。现在已经近十年,但是改革仍未彻底完成,人员经费仍按2002年计算的数额拨付,资产也没有划转到企业,形成了科技型企业既不能完全按企业运行,又不能回到原事业单位的局面,结果是分流人员意见很大,事业单位资产企业使用,无法确定资产产权,给资产管理带来了麻烦,分流人员短期行为使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受到质疑。
1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随意。前几年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大量亏损挂账,单位为应付财务决算,私自做主核销了货币性资产,领导认为这一举措不造成资金外流,只是会计自己账内核算,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14、报废资产没有及时报批销账。固定资产报废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批准后,会计及时销账。然而,现实中很多资产不能使用了便扔在一边无人问津,造成报表资产虚增。
15、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处置不报批。很多单位领导认为破旧房屋没用了,自己拆除理所应当,不通知财务人员便命令职工拆除,致使账面资产现实不存在实物了,会计人员却不知道。
16、资产处置收入处理不当。对资产处置收入领导从不过问,只知道卖了钱,入了账就完成任务了,不知道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为自己的钱怎么花都可以,很多单位便直接用于资产购置。
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普及财务知识,增强领导层的资产管理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财务培训,让单位领导熟悉资产管理常识,明晰疏于资产管理对单位财务的危害性,增强领导层的资产管理意识,让他们重视财务运行,重视资产管理,减少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失误,在全体职工中创造一个合规的资产管理氛围,为资产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创造环境条件。
2、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单位资产管理活动合规合法。财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据以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将与资产有关的日常工作都纳入制度之中,让领导及每一位职工涉及资产的活动都有据可依,确保单位资产管理活动合规合法。
3、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从根源上抓好资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引进本科以上的会计专业学生,更新单位财务人员,同时对现有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避免以往财务人员胡管乱管的现象发生,在做好主业工作的同时塑造单位“高精尖”的财务形象,为单位主要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是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了,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才有可能做好。
4、严格资产购置管理。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着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规定限额,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6、完善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永续盘存制度,并切实抓好资产定期盘点工作。财务人员除建好规范的固定资产账以外,还应当督促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台账,严格资产收、发、销、存的日常管理,各种账目应当按规定存档保管。单位应将资产盘点的日期、人员、盘点方法等纳入制度管理,严格资产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8、加强闲置资产的管理。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闲置资产的维修、保管,防止资产损坏丢失,并注意在单位各部门之间调剂资产使用,避免重复购买,造成国有资产浪费。
9、资产使用合法合规。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0、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前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明确改革的方向。只有机构改革尘埃落定,资产的产权关系才能明确,资产管理才能按着相应的政策法规进行,才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1、谨慎对待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盘点结果,对报废资产及时报批处置,核销账目,保证账面资产符合资产定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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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关税贸易壁垒;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
一、非关税壁垒的介绍
1.非关税壁垒的概念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者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政府管理贸易措施。
非关税壁垒措施出现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关税措施不太灵活;二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替代阶段都普遍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三是高关税不仅不能杜绝进口,反而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四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产生以后,已经大幅度降低了关税税率,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必须将关税约束在协定规定的水平上,不能提高关税税率,这样使得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减弱。基于上述情况,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了非关税壁垒。
2.非关税壁垒运用的优点
为什么各国喜欢用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相比,我觉得非关税壁垒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且手续简便,行动迅速,又可以针对某个国家和和某种产品而实施;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往往是不公开对抗,而是用某种借口是对方捉摸不定或者规定极为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烦琐的进口程序,使出口商难以适应达到保护的目的。三是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关税大都从价计征。
二、非关税壁垒的几种主要形式
本文主要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及技术贸易壁垒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国外的各种情况以及我国的法律应该进行何种改进。
1.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必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的制度它是属于从数量上进行限制的进口商品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定额进出口许可证和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
该种分类是从进出口许可证与进出口配额之间的关系划分的。定额进出口可证是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实现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以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发给进出口商一定的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一旦进出口配额用完,则不再发放许可证。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与进出口配额没有任何联系,有关发证机关只在个别考虑得基础上发放许可证,没有公开的标准。此种许可证没有透明性,其限制作用大,因而也容易引起他国的不满。
(2)公开的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公开的一般许可证又称为公开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一般许可证。凡是属于要领取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出口商提出申请以后,一般会予以批准,并签发许可证。特别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许可证,它是指进出口商提出申请以后,必须经有关机关逐级批准方可以发放的许可证。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经常把特别许可证和无定额许可结合起来使用,使得许可制度更加具有保护性。
2.进口商品检验制度
为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各国都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设定了专门的检验机构。比如设置了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以下简称TBT)是指一国或某一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种壁垒比以往的贸易壁垒手段更隐蔽,单纯的贸易保护手段太过明显。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因此欧美等国要真正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最终还是会通过更隐蔽的手段,TBT手段就是其中较为易于操作的一种。
3.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人作为消费者为自身消费而不是为了商业转售目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该制度一般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师,应当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限制外国商品。
在WTO体制中,关于非关税壁垒的规则主要存在于关于贸易的多边协定中,即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定。另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尤其是前者,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1.对于进口许可证法律制度和我过进口证法律制度的整合
我国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分为禁止性,限制性和允许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国家准许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对外管理部门基于监测和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国家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以进口或者出口。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与许可。基于监测货物进口的需要,国务院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职责的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该目录应该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自动进出口的有效期是六个月。
我国可以对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凡是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以内发放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职能延长一次,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如需更改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签发。
2.对于贸易技术壁垒我国法律应该怎么样进行整合
首先我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设计,生产力的要求,内容上全,细,严,对消费,适用上的要求体现不够,不利于商品交换,而且主要是根据国内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导致我国的标准适用性差,水平偏低。我国的标准大多数难以和国际接轨,我国不少商品由于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的要求而销售不畅。其次在认证工作中存在对国内产品和进口商品实行不一样的认证标准的情况。
贸易技术壁垒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将受到约束。
首先,我国要制定技术法规体系,应该理顺技术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技术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两方面的内容。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制定有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法规。防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大量流入我国。同时对国内现有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整顿,把强制性执行的产品标准逐步转化与技术法规配套的资源性标准,缩小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建立起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3.关于政府采购制度中我国有关法律的改进以及建议
政府采购也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我国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整合。
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多反面规定都太过于简单化,原则化。美国在刚开始实行政府采购的同时,颁布了《联邦采购法》,《采购美国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对于国家的采购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至今没有对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任何的界定。由于没有明确的岗位任职要求,有些采购人员就不一定能够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从而发生很多的纠纷。
(2)新的立法注重和国际规定相结合。
(3)明确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的界定范围。
我国应当按照世贸组织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的根本特征是采购的用途和目的,即政府采购应当是以政府为最终的用户。不以商业转售和商业销售为目的。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只是考虑了主体,资金和采购对象,并没有提及“非商业性目的”这一根本的区别方式。这个无疑为实践中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的行为区分埋下了困难。
关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的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的目录确定。”虽然有这样的原则规定,但是从其他条款来看,规范分散采购的规定并不多。而现在多数国家是以分散采购居多,所以要进行相应的改进。
在WTO下,各种非关税壁垒可能导致了我国很多企业出口的困难,但是我过还是应该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适应这个现状。毕竟世界的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中国的经济发展部可能脱离世界。所以中国要参与到整个竞争中。并修改我国相应的法律,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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