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普法小课堂“继承编”之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以既遂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不要求情节严重,虐待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悔改+原谅)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法定继承

(一)定义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方式。

提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仍是法定继承人。

(4)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在法定继承中互为继承人,但养子女与生父母无法定继承关系。

(5)继子女与继父母能否互为法定继承人,需要考虑是否有扶养关系的存在。继子女对生父母、继父母对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仍然互相存在法定继承关系。

(三)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提示: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提示:

(1)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2)遵循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3)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为被代位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应当继承的份额。

(二)代位继承人(谁能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注意一定是直系晚辈血亲,配偶、父母等不可以)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三)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先死亡,被继承人后死亡。

例如:老王有儿子王大力,王大力娶杨美丽为妻,二人育有一女王温柔。王大力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老王因老年丧子,悲伤过度死亡。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代位继承,老王为被继承人,王大力为被代位继承人,王温柔为代位继承人。王温柔代王大力(父亲)继承老王(爷爷)法定继承中应当由王大力(父亲)继承的份额。杨美丽不发生代位继承。杨美丽想要成为法定继承人需要在王大力死亡后,对老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代位继承人)。

【试题练习】(单选)1.根据《民法典》,下列关于继承的说法错误的是: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则乙的儿子丙有代位继承权

C.甲有妻子乙和妹妹丙,甲死亡后其妻乙与妹妹丙共同享有继承权

D.甲在其妻乙死亡后,仍与岳母丙一起生活并照料其起居,丙死亡后甲有继承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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