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概莫能外。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如前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或其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则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使一些经济管理关系规范化,明确化,为人们享有经济权利(力)和履行经济义务提供了外部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是经济管理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具有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不同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联系的。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渗透着国家意志。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
其次,国家的意志,必须借助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无疑,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有意识的,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只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力),履行经济义务,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国家意志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实现。
(二)独具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而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性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的特性也取决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
前已述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它包括因政府进行宏观管理而发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因国家维护市场秩序而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因此,不论就经济法调整的总体而言,还是就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而言,其社会管理性极为明显的。无疑,这种社会关系经经济法调整之后,其社会公共管理性仍渗透在权利,义务之中。所以,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