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是“应该做”的规范,原则是“应该是”的规范。“应该做”就是说规则是直接针对人的行为的,直接告诉有关主体应该做什么。“应该是”是说原则不直接针对人的行为,而是直接针对规则,规定了规则应该是什么,规则应该符合原则。规则直接针对人的行为,人不能同时做出两个截然相反的行为,因而两个冲突的规则不能存在于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除非二者是一般和例外的关系。但是法律原则并不直接针对人的行为,因而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存在于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
二、规则和原则的确定性程度不一样。
相对于原则而言,规则是明确具体的。一个规则越明确越具体,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弱,所以规则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削弱自由裁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示。原则只是为人的行为大致设定了不能逾越的边界,因而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在法律原则之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规则和原则覆盖面不同。
一个概念内涵越确定,其外延越小。规则比原则确定,因而规则的覆盖面要小于原则。一个规则只针对一类行为,但是一个部门法的原则针对该部门法所调整的所有行为。
五、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方式不一样。
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先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然后在找到适合该案的法律规则,把法律规则规定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得出判决结论。在众多同类性质的规则中选定了一个规则后,其它同类性质的规则就不能适用于该案。比如,王某使用十万假币在某商店购买10箱洋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行为既构成了使用假币罪,又构成了诈骗罪,法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规则来定罪量刑,而不能同时定两个罪名。也就是说,一个规则对一个行为而言,只有两种情况,要么百分之百的适用,要么完全不适用,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性质的规则共同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情况,在上述那个案件中要么是诈骗罪,要么不是诈骗罪,不能说这个行为40%是诈骗罪,60%是使用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