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
2、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二)民法的调
3、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
4、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
5、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渊源的概念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1)法律;(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4)
7、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1)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例外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8、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
9、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2.意义(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2)统帅作用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3)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当事人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