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三/6.单选)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难度】★
【答案】C。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时,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必须需要条件发生时,民事法律行为才生效或失效。
本题中,甲乙双方达成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该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未成就,所以该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A、D俩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条件的拟制效力,即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法则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干预的义务,也即不作为义务。恶意的促成条件的成就or阻止条件的成就,法律拟制条件不成就or成就。若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若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乙虽有阻止条件不成就之意,但却并未从事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所以甲乙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未成就,最终甲乙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存在重大效力瑕疵,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意思自治效果的法定效果。本题中,甲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重大效力瑕疵,而是属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类型。B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三/59.多选)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考点】任意解除权;特殊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难度】★★★
【答案】ABD。解析:A、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本题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小刘与何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可以确定期限的,即:月租金1万,租金100万,小刘与何某签订的是租期为100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所以小刘与何某双方均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or附条件。期限和条件的核心区别在于:“期限是确定的、条件是不确定的”。本题中,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刘某是否出现是不确定的,所以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D。
二、知识点总结
(1)特殊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期限是确定的,条件是不确定的;
(2)附义务赠与vs附条件赠与的区别:附义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但是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使法定撤销权;附条件,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