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只有公安局才可以侦查,检察院侦查合法吗?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由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
2、侦查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侦查的任务有两个:(1)收取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2)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诉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额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发现不予刑事追究者,应立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3、被害人和证人都是未成年人,询问时是不是要求必须通知家长?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维护他们的权利?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5、被公安局讯问过一次,我想聘请律师,不知道律师现在能给我提供什么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戚代为聘请,还可以有侦查机关转达请求,通过当地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聘请或推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的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监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合不合法?搜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执行。进行搜查时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实行又整搜查。但是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以搜查。所谓“紧急情况”,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身带凶器、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等。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以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最后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签章,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7、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有哪些特殊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不能少于二人,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不能公开批露未成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询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学校进行。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能影响其正常学习。在询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只要不是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老师到场。公安机关不可以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从未成年人那里获得证据。更不可以刑讯逼供。
8、公安局扣押物证时我没有签名,但他们还是拿走了,有没有效?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其家属如果在逃、或者决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将此情况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决定扣押的而不便于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责成专人负责,妥为保存。
9、重新鉴定精神病可以去哪些医院?有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或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论除鉴定人签名,医院还需要加盖公章。
10、哪些机关可以出通缉令?那些人会被通缉?通缉令是为了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应主体发布的书面告示。只能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查处中,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可在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对象被抓获或通缉原因已消失时,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改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也可以采用通缉措施。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11、侦查时,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的会怎么处理?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身患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从而使侦查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可以中止侦查,但不能撤销案件,应当分别采取通缉或者保外就医措施,在中止条件消失后,再恢复侦查,直至侦查终结。
17、我拒绝人身检查,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强行检查,这样合法吗?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因此,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如果进行人身检查时,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检查时,应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在其同意后方能进行检查,不能强制检查。即使是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人身时,也必须严格注意,不能侮辱被检查人人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一般不进行生殖器官的检查,特殊需要检查的,应当征得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并经(地)市公安处(局)负责人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法医或女医师进行
18、对仅是治安违法的人员刑讯逼供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21、在侦查期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怎么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2、案发后,我应当怎样保护现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其他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所谓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中心场所,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盗窃案件的被盗处所,爆炸案件被爆炸的部位等。在这些场所里,产生、形成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它物证。这些物证能够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在现场犯了什么罪以及犯罪活动的过程,也可以根据物证状况揭示犯罪分子个人情况,为侦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所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前准备、遗留、隐身的地方和犯罪后移尸、抛尸或逃跑、藏赃等后期处理的场所。这些场所不仅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痕迹,而且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弃的犯罪工具、凶器,被破坏的门锁、锁扣以及掩埋的尸体、隐藏的赃物等物证,它们也是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3、法律对侦查实验有何要求?(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5)应当制作笔录。
2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帮助?根据九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践,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25、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