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山东省招远市市公安局经济警察大队三中队原副中队长兼东庄派出所所长王书生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搜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4月,王书生利用职务之便,在途经招远市夏甸镇留仙庄村旁的公路上,将非法经营黄金的郑某截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黄金制品3000余克。为“摆平”此事,郑某当场拿出黄金1700克(价值约12.6万人民币),请求王书生“放他一码”。王书生笑纳"后,使其逃避了应有的处罚。
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间,王书生违犯办案程序,在缺少“搜查证”和见证人的情况下,分别对当地非法经营黄金的张某、纪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另一次搜查中虽然出示了“搜查证”,但在无任何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单独对非法经营黄金的王某、杨某等4人的住宅进行搜查,且均未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和出据"扣押物品清单",致使其中两人分别丢失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一人丢失黄金830余克,一人丢失金项链、金耳环各一副。事发后,在当地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法庭还调查证实,2002年1月,王书生利用保管所在单位东庄派出所的办案经费的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公款6万余元,用于自己进行股票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王书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其受贿所得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挪用的公款6万元发还招远市公安局。
此案一审判决宣判后,王书生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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