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构建刑事指控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需要转变以书面审查为重点的诉讼思路;在证据裁判和监督制约理念的指引下,强化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方面的功能,使检察机关真正能够发挥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

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这对刑事检察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刑事指控体系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检察机关在这三个阶段的指控活动都要以证据为中心。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需要转变以书面审查为重点的诉讼思路;在证据裁判和监督制约理念的指引下,强化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方面的功能,使检察机关真正能够发挥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概言之,应当立足证据收集、证据审查与证据运用三项基本工作,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强化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中的应有作用,构建协同型证据收集模式

证据收集是特定主体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收集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也直接影响刑事指控的质量。基于此,检察机关应注重证据收集的整体性和全局性,强化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中的应有作用,构建协同型证据收集模式。

一是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一种侦诉衔接机制,不是对警检分工负责模式的改变。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就要做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不仅应在重大疑难案件中重视检察机关的意见,尤其是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意见,还应注重建设其他侦诉衔接机制。例如,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督办机制,重大疑难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检察机关还可通过发布办案指引、业务研判通报,以及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同堂培训和联合调研等侦诉衔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

强化证据审查,确立层次性证据审查模式

证据审查是检察官依法对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充分性进行的三个层次的审查和评估,从而决定证据能否作为指控根据。证据审查体系解决的是收集到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发挥着侦查监督和公诉把关的双重功能。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应注重确立层次性证据审查模式,既重视三个层次的证据审查内容,也重视两个层次的证据审查方法。

一是重视三个层次的证据审查内容,强化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充分性审查。开展证据审查的核心工作,是对“案件的可证明性”和“起诉的必要性”作出事实层面的评估,考察是否有适格且充分的证据支持提起公诉。这里涉及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充分性三项要素,以及犯罪、责任、可定罪性和起诉必要性四个初步的问题。证据审查首先应根据审判采纳证据的标准评判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决定该证据是否有资格进入法庭接受调查、能否作为提起公诉的根据。根据现代证据理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一种阶梯关系。一个证据通过证据能力规范的检验后,还应对其证明力展开进一步判断,以评估该证据对于确定待证事实的真伪,可能发生的心证上的作用力。只有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可证明性评估的第三步,是审查全案证据的充分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提起公诉达到的标准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只有全案证据充分,案件才能立得住、诉得出。

二是重视两个层次的证据审查方法,在书面阅卷的基础上强化亲历性审查。查阅侦查卷宗是开展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对于判断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充分性有着重要作用。但是,证据审查本身包含了调查核实、听取意见等亲历性活动,许多证据瑕疵或错误具有隐蔽性,这都要求针对阅卷中发现的证明重点、证据疑点、关键证据进一步开展第二层次的亲历性证据审查。检察人员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办案权限,亲自审查、亲身调查在案证据的重点、疑点和难点。亲历性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调查核实、复勘复验、自行补充侦查、听取意见等。这些方式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跳出侦查卷宗寻求其他有效信息,做到关键人证要见人、关键物证要见物、关键现场要到场;以亲历性的方式寻找并掌握侦查卷宗之外的信息,并综合卷宗内外的信息来全面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全案证据的充分性。

强化举证质证,形成一体化证据运用模式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有力揭示和有效证实犯罪,提高举证质证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应围绕证明标准这一核心,强化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方法的相互关联,共同服务于达到证明标准这一指控目的,进而形成一体化的证据运用模式。

二是履行证明责任,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举证质证方式。应在划定的重点证明领域,特别是有争议的证明对象,通过积极的举证和质证活动履行证明责任,有效组织证据,善于发挥客观性较强的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通过实物证据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复勘、复验、鉴定等方式挖掘客观性证据隐藏的信息,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构建全案证据体系。与此同时,需强化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建设,推动完善证人出庭机制,善于运用被害人当庭陈述、证人当庭证言这些原始言词证据加固自身指控体系。

三是运用证明标准,遵循先“证据裁判”再“内心确信”的方法路径。证明标准的适用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解释遵循了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应重视先“证据裁判”再“内心确信”的方法,首先通过举证质证活动引出证据,再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组织证据,进行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证立指控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应跳出单一的指控思维,建立正向证实与反向证伪交互的双向思维。不仅需要从正面运用证实的方法,通过逻辑和经验法则组织证据,说服裁判者相信自己的事实主张;还应从反面运用证伪的方法,通过过滤、查证、补强和解释等方法澄清质疑,排除法庭证明中出现的合理怀疑。

四是掌握证明方法,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明方法证明案件事实。目前较为重要的证明方法是印证、推定和综合认定方法。印证本质上是经验法则的具体化,避免了孤证证明导致的真伪难辨的局面。检察人员开展诉讼证明工作应用印证的方法组织证据,用印证的思维调查证据,不断加固自身的证据体系。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所证明的基础事实来认定事实成立的方法。在刑事司法证明中,推定是一种替代性司法证明方法,是基于经验法则明确规定的法律推定。在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等主观性事实的证明中,可依法使用推定的方法。当然,这些方法往往需要综合运用,进而形成以逻辑为主线,综合运用一般经验法则及印证、推定等方法,开展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说服裁判者排除合理怀疑,强化指控体系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2YJC820046)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HJ2022C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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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二)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http://www.wqlsw.cn/xszc/5057.html
7.速览要点!来自全国刑检会的重要信息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会议指出,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NTMwMjU3OA==&mid=2247507872&idx=1&sn=b188a786e83177ebdd1c14ce8e6b8f9b&chksm=ebecd5fddc9b5ceb8f238c1f3709deb0a91ee5986234cd4103949c2e5c33542dcd800ed56a0b&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