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恢复审理,并于2015年6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仿及其辩护人罗**、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仿以营利为目的,从“肥仔”和“学佬”(二人均另案处理)处分别获得“时时彩”和“六合彩”网络赌博的分公司账号及密码,后将其分公司账号所生成的直属股东账号及密码分配给徐*(另案处理)等人,徐*安排被告人徐**负责与谢*仿及下级(总)代理蔡**、罗**、徐**、柯某河等人联系、结算赌资,并由上述(总)代理又发展下级会员,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抽取佣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海仿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其发展的股东账号只是发展了一个会员,一个代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谢**参与赌博是事实,但起诉书提到的蔡**、罗**、徐**、柯某河等人的参赌行为与谢**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因为谢**供述的赌博网站与上述参赌人员所提供的网站不同;且谢**与蔡**、罗**、徐**、柯某河等人不认识,更没有交往过。2、谢**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3、从现有证据看,谢**与徐**发展的下线的投注行为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本案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仿以营利为目的,从“肥仔”和“学佬”(二人均另案处理)处分别获得“时时彩”和“六合彩”网络赌博的分公司账号及密码后,其作为网络赌博分公司身份,将其分公司账号所生成的直属股东账号及密码分配给徐*(另案处理)等人发展下级。徐*安排绰号叫“鸡”的男子负责与上级谢*仿及下级(总)代理蔡**、罗**、徐**、柯某河等人联系、结算赌资,并由上述(总)代理又发展下级会员,接受参赌人员网上投注,从中抽取佣金。
另查明,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在丰顺县汤坑镇抓获被告人徐**,次日对其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1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和新村抓获被告人谢海仿,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再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后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徐**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徐**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徐*的证言
(2)证人蔡某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其发展了一个代理和两个会员:代理是蔡*撑,会员是刘**和徐**。
蔡*裕辨认出徐*是其陈述中为其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和密码的人;辨认出蔡*撑就是其在自己账户下设的网站赌博代理人。
(3)证人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柯某河辨认出徐*就是其陈述中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的人。
(4)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徐**辨认出陈**、蔡**、黎**就是其网络赌博的下线参赌人员。
(5)证人罗某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罗某江辨认出其网络赌博的下线是徐**、黄*云、蔡**(蛇哥)、马**(马*)、冯**、柯**、冯**。
(6)证人蔡*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了“六合彩”网络赌博,其是代理级别,赌博网址是w58.88****.com,其的上线是蔡*裕。蔡*撑辨认出蔡*裕就是向其提供“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的人。
(7)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其是会员级别,其的上线是蔡**,蔡**是代理级别。刘**辨认出蔡**就是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及密码给其的男子。
(8)证人柯某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其的上线是罗某江。柯某祥辨认出罗某江就是向其提供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参赌的上家。
(9)证人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其的上线是罗某江。冯**辨认出罗某江就是向其提供赌博账号的人。
(10)证人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名叫“鸿源”,其是会员级别,其的上线是罗*江。蔡**辨认出罗*江就是其所参与网络赌博的上线。
(11)证人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其的上线是柯某河,柯某河是代理级别,其是会员级别。高**辨认出柯某河就是提供“六合彩”网址、账号及密码给其的人。
(12)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在“鸿兴”的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赌博账号是其姐夫柯**提供给其的,其和其父亲刘**一起参与投注,其是会员级别。徐**辨认出柯**就是提供网络赌博账号给其的人。
(13)证人刘某光的证言,证实其有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其的参赌账号是其女儿徐**从其女儿的姐夫(姓柯的)那里拿回来的,其与其女儿共用一个账号。
(14)证人蔡*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鸿源”的赌博网站上参与“时时彩”网络赌博,其的上家是徐**,徐**是代理级别。蔡*文辨认出徐**就是其参与网络赌博的上线。
(15)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回力国际”的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其是会员级别,其的上线是徐**。陈**辨认出徐**就是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及密码给其的人。
(16)证人吴某丽的证言,证实其家里二楼是其跟其丈夫徐*住,主要是徐*使用二楼的电脑;三楼的两台电脑主要是徐*在使用。徐*几乎没有出家门,经常在三楼玩电脑。
(17)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去农业银行开了一张卡,卡号不记得,开好后就借给其弟妹邱**(徐**老婆)使用了,邱**说借给她用来做生意。徐**是其儿子,卢某妹是其母亲。
(18)证人邱某燕的证言,证实徐**有拿过一张中**银行的储蓄卡给其,用户名是徐**,其拿来后就直接拿给其丈夫徐**。其只有一张尾数是6XXXX的中**银行储蓄卡,这张卡平时都是其丈夫徐**在使用。
(20)证人徐某灵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徐*,他是其同村的人,但其不常跟他接触,只是和他弟弟“细栋”有来往,其的农业银行卡的网银有借过“细栋”使用。大概三、四年前,其把网银的U盾给了“细栋”,并把银行卡密码和U盾密码告诉“细栋”,但后来“细栋”说其的U盾坏了,到现在都没有还给其,该农业银行卡和另一张农村信用社卡现在都放在其家里,已经断裂不能使用。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1)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4日依法对被告人谢**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从谢**身上搜获NOKIA手机1部(1379855XXXX)、苹果手机1部(1392280XXXX),从谢**住宅现场搜获农行卡5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LenovoX201笔记本电脑1部、滑板NOKIA手机1部(1871805XXXX)、现金人民币8700元、天翼VIM卡2张、无线天翼上网卡1个,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2)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对被告人徐**的人身及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激情动漫城的工作地进行搜查,搜获U盘2个,苹果4S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人民币3500元;在其工作地搜获电脑主机2台(华普牌,硬盘S/N:WCC2EY217435;海尔牌,硬盘S/N:SYTVWAJE);同日在汤坑镇埔河村委会一老屋搜获手机2部(NOKIA手机1部,号码1521948XXXX;苹果手机1部,号码1581902XXXX),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3)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午6月11日依法对同案人徐*的人身及车辆(粤BR6M96)进行搜查,从徐*身上搜获建行银行卡1张(489592030154XXXX),农业银行卡2张(622848142807930XXXX、622849142800106XXXX),农业银行卡U盾2个,白色苹果5S手机1部(1375051XXXX),黑色苹果5手机1部,土豪金长虹手机1部,诺基亚1120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7481.5元,港币6870元,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4)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对徐*位于丰顺县汤坑镇埔河村楼下坝上新屋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徐*家中二楼发现电脑主机1台(S/N:SVMNEA56),中**行卡2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农村信用社存折1本、邮政储蓄活期存折2本、建设银行“一本通”2本、中**行一本通4本、手机9部,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5)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l1日依法对徐*的人身、车辆及位于丰顺县汤坑镇埔河村的住宅进行搜查,在三楼卧室梳妆台扣押四部手机,手机号码分别为:1501456XXXX、1341127XXXX、1571847XXXX、1501628XXXX;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中**银行卡1张,写有学生作业的纸张1张,人民币1700元,在徐*卧室门口的客厅扣押两部主机箱并封存,客厅茶几桌面扣押IPAD两部,客厅抽屉扣押中**银行U盾1个、无线上网卡1张、笔记簿1本,在其卧室床头柜抽屉扣押现金人民币28400元。
(6)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对蔡**的人身、车辆及位于丰顺县汤坑镇建设南路的玻璃店进行搜查,在一楼搜获1台笔记本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S/N:EB10922028),在二楼搜获1台台式主机(硬盘S/N:WMClU3630757),中国农业银行卡11张,中国邮政银行卡4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卡2张,中国银行卡1张,纸质笔记薄l本,现金人民币1720元,农业银行K宝7个,邮政储蓄银行U盾1个,工商银行U盾1个,手机1部,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7)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对柯*河的人身、车辆及位于丰顺县汤坑镇锦江美景城的住处进行搜查,在柯*河房间内发现电脑主机1台,电脑桌上发现7张银行卡: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国银行卡2张、招商银行卡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苹果5S手机1部,保险柜内发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8)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对徐**的人身、车辆及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408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徐**身上发现1部三星手机,在徐**二楼客厅搜获DELL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ipad1部,在三楼楼梯右边卧室搜获1部台式电脑主机,在徐**的粤MTD299汽车上发现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中国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U盾1个,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1个,农业银行K宝1个,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9)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对罗*江的人身、车辆及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汤沟唇的住处进行搜查,在罗*江的住宅处一楼搜获电脑主机1台,用于记录账目的笔记本1本,白色4S苹果手机1部,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10)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7日依法对蔡*撑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在蔡*撑身上搜获并扣押ETON手机1部,在蔡*撑住处一楼发现3台台式组装电脑,现场扣押电脑主机3台,提取主机内硬盘S/N分别为WCAYUS911697,WCAYUH444899,WCAYUEX11031。
4、鉴定意见
(2)梅*鉴定字(2014)122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对送检的谢海仿NOKIA1120手机1部(手机号码:1379855XXXX)进行取证,发现送检手机内短信收件箱内容、短信发件箱内容存在赌博网址和赌博账号。同时,经查:该随案移送手机的通讯录显示“细鸡”手机号为:细鸡:1354323XXXX,细鸡1:1521948XXXX,细坛:1375051XXXX,细坛1:1521918XXXX,细坛2:1521913XXXX。
(3)梅*鉴定字(2014)142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对送检的谢**的电脑SEAGATE硬盘,硬盘序列号S/N:5VD3Y9PH进行残缺网页恢复,发现用户使用分公司帐号1668访问分公司交收报表页面,2014年4月6日投注有效金额17461050。用户使用总代理帐号k9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4年4月24日投注有效金额1409280,2014年4月28日投注有效金额18146540,2014年4月29日投注有效金额5539275。用户使用总代理帐号6111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投注有效金额15592080。用户使用代理帐号kll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4年4月29日投注有效金额989967。用户使用股东账号***05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投注有效金额155609000。用户使用分公司账号xllx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3午11月18日至11月24日投注有效金额25520600。用户使用股东帐号ji***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3年11月23日投注有效金额982825。用户使用总代理帐号as1188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3年11月23日投注有效金额217235。用户使用总代理帐号gk129访问了交收报表页面,2013年11月23日投注有效金额143636。
5、银行流水清单
(1)证实徐*中**银行账户(622849142800106XXXX)与黄*菊的农行账户(622848414239208XXXX)于2014年3月14日网银转账190000元;
(2)证实谢海仿中**银行账户(622845012800285XXXX)与谢**的中**银行账户(622846012001056XXXX)于2014年4月至6月期间有多次大笔网银转账;
(3)证实谢**的中**银行账户(622846012001056XXXX)与卢**的中**银行账户(622848142833633XXXX)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网银转账合计3181200元人民币;
(4)证实卢*妹中**银行账户(622848142833633XXXX)与邱**、谢*愿、黄**、谢**、罗**、徐**、罗**的账户皆有资金交易往来;
(5)证实蔡某裕中**银行账户(622846142001389XXXX)与徐**的农行账户(622848142833636XXXX)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网银转账三笔款项,合计687510元;
(6)证实罗**中**银行账户(622848142377609XXXX)与罗**、徐**、高**、卢*妹的账户皆有资金往来,其中向卢*妹的农行账户(622848142833633XXXX)网银转账共计126580元人民币;
(7)证实徐**中**银行账户(622848142833636XXXX)与蔡**、卢某妹、邱某燕的账户皆有资金交易往来;
(8)证实徐**中**银行账户(622848142819181XXXX)与卢**、徐**、陈**、蔡**账户皆有资金交易往来。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7、抓获经过,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1日6时许在丰顺县汤坑镇抓获徐**;2014年6月1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和新村抓获被告人谢海仿。
8、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谢*仿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9、情况说明,证实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到埔河村委走访,无人愿意指证老屋是谁的,且激情动漫城已停业,无法找到员工进行问话。
10、激情动漫城转让协议、申请书、激情动漫城所有人情况说明,证实激情动漫城法人代表为吴**,主要负责人是徐*红。吴**脑中风,徐*红长期在佳鑫电声厂务工,两人均无经济能力经营。激情动漫城系徐*明借用吴**、徐*红身份证办理登记的,实际所有人应为徐*明。
11、同案人徐*的供述和辩解,其没有参与“时时彩”或“六合彩”网络赌博,其和谢*仿认识,但很少来往,无资金往来,其不认识卢某妹、徐**,黄*菊是其的奶奶,徐*是其亲弟弟。
12、被告人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底其开始在网上参与“六合彩”赌博,2014年4月份其开始在网上参与“时时彩”赌博。“时时彩”的网站名叫777,网址k78.8833***.com。其是分公司级别,参与“时时彩”网络赌博的账号是1***,密码是:qwe112***。分公司的权限是可以向下发展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然后会员通过赌博账号向代理下注,代理再向总代理下注,这样一级一级下注,最终其再向总公司下注,其只跟总公司和股东发生赌博业务关系,赌博赢输的资金其是通过银行账号跟总公司和股东交割。
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的上家是“学佬”,网站也是“学佬”提供的。他的手机号码其储存在诺基亚手机上,储存名是“学佬”,其都是通过中国号码联系他,他联系其就用一个境外号码。其占该网站的一成股份,“学佬”占九成股份,按赌博的输赢总额及占的比例来分成,因为其开设账号给他人参赌,参赌人员都没怎么参与赌博,在该网站中其没有获利。
其网络赌博使用的银行账号分别有: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5012800285XXXX,户名谢海仿;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6012001056XXXX,户名谢*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622128663512XXXX,户名谢*平;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2072538XXXX,户名谢*愿。
被告人谢*仿辨认出徐*是其“时时彩”网络赌博中的下线股东;不能辨认出“细鸡”。
针对控、辩双方所提意见及理由,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仿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仿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仿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谢*仿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700元,予以抵对罚金,罚金余款241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谢海仿的苹果手机一部、NOKIA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硬盘一块、天翼VIM卡二张、天翼无线上网卡一张,予以没收;中国农业银行卡五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谢海仿的NOKIA滑板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