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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
问答
前言
偶有当事人对于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有疑问,认为为什么不可以当事人自己处理纠纷,必须要花费费用聘请律师。律师相比于当事人,一项重要功能是阅卷和会见,阅卷权和会见权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无法完成。本期由胡涛律师执笔,对【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范围和手续】进行概述和分析,该文档已进行脱密处理。
阅卷的法律依据
《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法[2017]8号)第九条要求“依法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根据上述条款,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可依法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依据《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保存档案并提供利用的行为不是审判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持合法手续依法向法院申请调阅包括侦查卷在内的案卷材料,法院不应拒绝。拒绝提供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阅卷的范围
现行有效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没有对“诉讼档案”进行明确定义,但第一条、第五条称“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都应依照本办法接收归档。这些诉讼档案再根据保密原则分为正副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第十一条所列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中明确包括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赃、证物鉴定结论,审问笔录,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等。这些材料都无一例外地出现在检方作为证据提交的侦查卷宗里。因此,在法院诉讼档案正卷的范畴里,侦查卷材料是一个子概念,它作为证据材料从属于诉讼档案正卷。
阅卷的手续
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
由此可见,律师阅卷无需律所所函。(关于所函,有思而备,有备无患,即便备而不用)
胡律师提示:
阅卷档案材料的证据效力
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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