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普法工作的趣味性、实效性,增强普法宣传质效,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事中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和谐,赣州市妇联“赣南表嫂来学法”将推出“家事案例析法”子栏目。
今天,转载刊出江西南芳律所事务所李雨晃律师的《爱情与法律:境外婚姻必知法律常识》。
随着中国大陆居民境外旅游和留学人数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其他国家结婚,一些国家独有的婚姻制度更是让不少年轻人心向神往。本文将重点分析中国人在境外缔结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及注意事项。
1.境外缔结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是否有效需要从结婚条件以及结婚手续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结婚条件是指双方缔结婚姻需要满足的实体要件,在我国也就是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情形:即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结婚手续是指缔结婚姻程序上必须满足的条件,我国的结婚程序即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那么对于境外缔结的婚姻而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这里简单举例说明一下,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下,两方均为中国人在境外结婚时,结婚条件必须满足我国《民法典》的结婚条件。而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英国人在英国结婚时,结婚条件需要满足英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若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英国人却在澳大利亚结婚的时,结婚条件需要满足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
对于结婚的程序而言,我国的法律规定就非常宽松了,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综上可以看出,针对中国公民境外旅行登记结婚的情况,只要双方满足我国的结婚条件,即便双方都是中国人,按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履行了结婚所需的手续后,婚姻关系即为有效。即便双方未前往使领馆办理登记手续,与在我国同样受到保护。
2.在使领馆办理登记和公证认证是否为婚姻生效的必要条件?
不是,虽然原则上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的,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公证认证也只是境外缔结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必要条件而已。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我国进行涉外婚姻诉讼的话,当事人的结婚证书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本人不能来中国进行离婚诉讼的,那么他的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离婚意见书等材料均需进行公证和认证。
3.在香港、澳门结婚属于涉外婚姻吗?
4.在境外结婚后又在境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构成重婚,正如前述所说,中国公民在境外缔结的婚姻只要有效,就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国家离婚非常困难甚至于是非法的,这就造成有些境外结婚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因离婚手续困难等原因未能在婚姻缔结地办理离婚手续。此时若一方又在国内登记结婚,程序上因境外的婚姻未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仍然可以领到结婚证,但却会面临重婚的风险。重婚的后果除了民事上国内缔结的婚姻无效和赔偿无过错方损失之外,还将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重婚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重后果。
以上情况同样适用于先于国内结婚后又在境外结婚的情形。总而言之,无论是境内的婚姻还是境外的婚姻,只要是有效的婚姻都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哦。
5.涉外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双方选择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的婚内财产约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单纯选择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并且可以分别约定,如约定在英国的房产适用英国法律,在中国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后者则是约定婚后收入是否为共同所有、是否将特定资产保留为婚前个人财产等等。
大家都知道我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实行的是一种夫妻分别财产制(separateproperty),并且各国法律对婚前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式都有差异,这就会导致同一法律事实的情形下最终的处理结果完全不同。因此涉外婚姻中最好通过协议提前确认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协议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并且经过公证程序,才能让自己的合法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
6.涉外婚姻离婚适用的法律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形,涉外婚姻中协议离婚的,双方拥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但若是诉讼离婚的,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法院受理离婚诉讼也就是适用中国法)。这就造成了对于在一些离婚困难的国家缔结婚姻的新人来说,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回到国内来进行诉讼离婚成了最佳选择,尤其是在我国现在降低了诉讼离婚门槛的背景下。
作者简介
李雨晃,法学硕士,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产品研发中心秘书长,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硕士(医疗与环保方向),江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成员,江西省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标的千万级别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成功办理赣州市第一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胜诉。
业务领域:公司合规治理,股权架构设计,涉外法律服务,环保合规与绿色金融。
原标题:《律师说家事《爱情与法律:境外婚姻必知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