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社会公正的作用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对社会公正的作用,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法院审判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就是不认可。只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情况。审判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法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地说,改进思想作风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作风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进生活作风就是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改进学风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六)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注释:

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

2、汤维建著:《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程序正义;司法技术

Abstract:Althoughproceduraljusticeistheformofthe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andjudicialtechnologyisthephysical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existinevitablelimitationsfor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toimplement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fore,thecombinationof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isnecessaryinimplementing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soastomutuallypromotethejudicialrealization.

Keywords:legaleffect;socialeffect;proceduraljustice;judicialtechnology

一、程序正义:形式路径

法律效果体现形式正义,社会效果表现实质正义,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增进两者的融合与协作,就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在法学界,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对于实现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价值。那么,程序正义能否成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路径选择呢?

程序正义的观念起源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在美国是“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它包括两个基本要求: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25。这两项基本要求,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早表述。在美国,程序正义观念得到很大的发展,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程序性正当程序所表达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1]29-30。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

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分析,使人们认识到程序与实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的重要性,引发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价值的思考。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程序工具主义,只要法律程序公正,实体结果就是公正的,程序是为结果服务的;一种是程序本位主义,强调法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价值,具有保障人的尊严与自主性等价值[1]36。本文并不想全面评价程序正义的价值,只想借助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来探讨程序正义对协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有什么样的意义。

(三)程序正义的局限

程序正义的引入对于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意义重大,但程序正义本身并非完美无缺,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它对现代法治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矛盾,但同时也产生了消极和负面的影响,从而为此付出代价。程序正义形成的负面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在法治社会,程序正义是成本很高的正义,需付出代价,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在诉讼中,程序越是中立,其形式性越强,也就越能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然而另一方面,高度的中立性要求高度复杂细密的程序保障,立法者不得不设计出精致的技术性规则。如对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保障现实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涉及贫困者得以利用程序规则。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兴起,诉讼案件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态势。案件的迅速增长造成了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程序规则越是复杂化、技术化,就越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而不利于当事人利用[4]。“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了程序正义而降低司法效率,甚至出现实际从事犯罪的人却被宣告无罪,从而违背实质正义的情况[5]5。可以说,这是法治进程中的代价,并被法治所包容的不可避免的缺陷。

综上,程序正义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法治社会仅对其局限性包容还不足以完成实现司法效果的任务。可见,形式路径不是唯一的价值选择,对程序正义所衍生的新的形式性如何解决又成为司法面临的新问题。那如何来补充程序正义的缺陷呢?各国在司法中普遍采用“合理性”原则来补充“合法性”原则[5]8。即法官借助于司法技术来适应社会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付不断产生的新事物,从而体现社会效果。这也就是法律适用的“衡平”化——法官司法政策的运用。

二、实质路径:司法技术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与范围

(二)司法技术的价值

(三)司法技术的局限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路径:程序正义与司法技术的互助

如前所述,程序正义的形式性与司法技术的实质性对于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都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我们认为只有将两者建立协作关系,才能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裁判中程序的引入,确保了司法在法律规则的轨道上运行,程序是司法裁判公正的基础。但裁判并非完全由程序左右,当程序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时,司法技术的应用就变得不可或缺,可以说,司法技术弥补了程序的不足,是程序的补充。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将程序正义和司法技术结合起来,共同互助促进司法公正。

总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和谐司法的需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或力争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但是对任何问题的追求都应有节制,需要的是把握平衡。正如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与感受[9]。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M]//诉讼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85-87.

[3]刑事司法正义论[EB/OL]./lw/yzcs/lw_68402_2.html.

[4]张其山.接近程序正义[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3.

[5]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浙江大学学报,1999,(5).

[6]胡玉鸿.法律技术的内涵与范围[J].现代法学,2006,(5):50.

[7]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J].中外法学,1997,(1):29.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影响;平衡

新闻媒体监督是当今社会中一项重要的监督工具,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为突出,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的监督目的在于促使司法保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媒体监督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更多地从道德、利益等方面出发对司法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鉴于此,国内媒体监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所谓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这三大公民权利而派生的一种监督行为,在实践中通过媒介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的体现。

舆论监督作为制约司法的手段之一具有其独特的特征,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众所周知,新闻、报纸、网络等媒体作为重要的大众传媒工具,其受众具有很高程度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新闻媒体能够为绝大多数的民众所接触到。其次,舆论监督具有其独特的引导性,它能够直接反应民意,并且监督内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民众对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问题的评价。再次,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虽然舆论监督能够反应民众所想与所求,但是在现阶段,舆论监督受利益与道德等因素的驱使,而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舆论监督具有如上的几个特点,导致了它对于司法公正的两方面影响,首先是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期,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社会上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冲突,因此司法机关责任重大,能否做到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的舆论监督形式,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闻舆论监督使司法权的运作趋于透明、公开,促使其沿着法制的轨道正常运行,使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实现。同时,舆论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在现实社会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要防止这种行为,就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实践证明,仅仅靠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职能机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并比之为“第四权力”。新闻自由的一项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众权力实施者进行监督。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能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并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舆论监督不仅在程序上可以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而且可以在实体上防止裁判不公,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道德防线。

舆论监督虽然对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新闻舆论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舆论监督得当,会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反之,新闻舆论监督也会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必须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可言,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可能实现。新闻媒体往往曲解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进行批评报道,而不适当进行正面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以“媒介审判”的形式出现。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三,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我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第四,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新闻媒体通常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蔽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从而造成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对舆论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我们应该适时改革司法,避免新闻舆论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减少司法工作人员对外界的依赖。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他们在审判的时候,由于专业素质不高,以致于其底气不足,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真正做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此同时,我们要同步构建起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现代社会既要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又要保证司法公正,要兼顾二者,那就要加强媒体与司法机关的交流,这就需要构建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机关要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司法机关应该通报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进展以及可报道的程度、范围等等,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以便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实现公正的两大重要手段,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弱化、避免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二者博弈中寻求和谐共处、基本平衡与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

2、康为民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

3、传媒与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A].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

北安市人民法院许蕊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2]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4]。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注释: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2、汤维建著:《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载.cn/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3、陈杰人著:《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载南方日报,2005年2月18日;4、马丽平著:《营造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改革与开放2007年第8期,第18页。[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

[2]汤维建著:《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载.cn/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

关键词:公正;意愿;平等

一、公正的性质和范围

]bcZbhl?n`公正,在希腊语中指:按照公正的精神或原则做事的品质。公正同法律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cZbh?公正的,在其词义上同时就是符合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同样,Z]bc?Z?不公正,就指不按照公正的精神或原则做事的品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1](p127)。亚里士多德将此做为作讨论的基础。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公正的探讨必须通过对不公正的探讨来实现。因为,他认为,首先"一种品质是相反品质中的一种",通过对相反品质的探讨我们可以了解所要探讨的品质。其次,对于一组相反的概念来说,它们在意义上是对等的。通过对公正的反面,不公正的的探讨,可以更加清楚的知道公正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这种品质的主要内容是"守法和平等"[1](p128)。在这里,公正是从两种意义来说的:即从合法的意义和平等的意义上说的。前者是作为总体德性上的公正而存在,后者是具体的公正。

二、作为总体德性的公正

合法的公正是指人们所做的合法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的。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规定本身的公正性,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必须要有利于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也就是要保证所以人,至少是有德性且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此外,法律所规定的还必须是有助于其他如勇敢、温和等德性的发挥,同时,减少恶的出现。所以合法的公正是抑恶扬善上的公正。

亚里士多德认为"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1](p131)。但它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比如幸福。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德性,是一种"对于他人的善",能够促进他人的利益。因为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善看作更高的善,同时把幸福看作最高的善。而对于他人的善是实现城邦的善的前提,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公正又被看作德性之首。

三、具体的公正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所认为的绝对的1对1的对等关系。而是一种比例上的对等。他对于平等的探讨是通过对不公正的探讨来实现的。他认为不公正的人是所取过多的人,并且认为其必定是在那些善的事物上取得过多的人。也就是说,平等意义上的公正的人是所取得适度的人,而且是在善的事物上取得适度的人。这种适度的具体标准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谈的具体公正的部分。

对具体公正的探讨,亚里士多德也是从具体的不公正的分析开始的。具体的不公正有别于一般的不公正,他是占得过多的东西的一种不公正,不是作为总体部分的不公正,即违法的一个部分的不公正。另外,一般的不公正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某种恶,而为着获利的不公正行为却不能归结为任何一种恶,而只能归结为不公正,这就是具体的不公正。最后,具体的不公正关涉的是荣誉、钱财、安全三者。由此可得出具体的公正也是在占得意义上的,遵守的是得所当得的原则。它不能归结为任何一种善,关涉的也是荣誉、钱财和安全三者。

四、政治的公正

五、公正与意愿

六、公正与公道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道和公正一样是值得人称道的,也是一种善。但公道比公正更善,它本身就是公正。然而公道与公正是同源的,是一回事,只是公道更好些。而且公道虽然优于公正,但并不优于公正的总体。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所谈的公道其实是公正的一种。这个公道的概念更接近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正义的概念。他又说,公道"不属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纠正"。法律所涉及到是通常的情况,而公道可以处理一些法律所未能处理的情况。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公道的人是出于选择和品质而做公道的事,虽然有法律支持也不会不通过情理地坚持权利,而愿意少取一点的人"[1](p161)。可见公道的人是通情达理的人。这种人超越了"得所当得"的具体公正,体现出一种德性智慧。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姚站军.亚里士多德城帮正义的实践智慧[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4).

[4]马颜利.公正(正义)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4,(4).

司法正义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从而使法的正义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立法不完善而又得不到任何历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导时,法官应当根据法的精神和正义的理念,确定最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英国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说,“自己作为法官的基本理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对程序正义的形象描述。意思是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在裁判结果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的公平和正义。一份判决即使结论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判决过程是不公正的,同样不能使人信服。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法官作为止争息纷的裁决者,必须做到不偏不依,平之如水。“法官对于纠纷的任何不当介入,都会必然导致正义天平的失衡。”完整的司法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司法正义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超然的心境。在具体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作出抉择,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一员,在作这种抉择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其自身本能、传统信仰、后天道德理念和社会世俗等观念的影响,在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为了捍卫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法官必须摒弃个人私欲,超脱世俗的压力,廉洁奉公,刚正不阿,做到“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域。

正义应是法官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法官选择了这个职业,也就意味着其在法官职业生涯中选择了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追求。一名优秀合格的法官,应努力走出自身的局限和观念上的压抑,去探求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只有当其自身的正义理念与法律中蕴含的正义价值相吻合时,法的正义才能够被发掘,进而得到实现。“对于法官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正义。”法官完美的人格、公正的理念和超然的境界,将赋予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新的生机。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和谐社会

公正德性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中最重要的德性之一,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专用一章论述了公正德性的问题。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论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借鉴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思想,而且对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公正是一种德性

总之,“公正就是守法和均等”,[8]不公正就是违法和不均,但违法的不公正和不均的不公正是有区别的,是部分对全体的关系(因为不均全都是违法的,而违法并非全都不均)。同样,守法的公正和均等的公正也是德性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为多数合法行为几乎都出于德性整体,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各种丑恶之事。

二、中道是公正德性的理想境界

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德性是关于感受和行为的品质,在感受和行为中都存在着过度、不及和中间三种不同的状态,过度和不及都是不好的,都属于恶,只有中间是最好的,才会受到称赞,所以,“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9]

只有命中中间才能获得公正德性。“在一切可称赞的感受和行为中,都有着中间性,不过很可能有时要偏向于过度,有时又要偏向于不及,我们很难命中中间,行为优良。”[16]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命中中间而获得公正德性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两项措施,一是要避开与中间对立较大的那个极端,即两恶之间取其轻。因为要准确命中中间是困难的,而在两个极端之中,有的危害大一些,有的危害小一些,所以不得以求其次,即两恶之间取其轻。与大的恶相比,小的恶在道理上就可以说是善的了。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是不公正的两个极端,而“在不公正的行为中,最小的是受不公正待遇,最大的是做不公正之事情”,[17]所以,要做到公正,就是要宁可承受不公正的待遇也要避免做不公正的事情。比如在分配中,在不能做到绝对按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宁可把有益的事物多分给他人,把有害的事物多分给自己。二是要研究我们所期求的东西,把自己拉向两个对立的方面。“我们的航线必须避开所面临的恶事,而航行在中间”,而“最重要的是要警惕那些引人快乐的东西和快乐”,[18]因为它们会干扰我们的判断。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抵制快乐的诱惑,我们就会少犯错误,就有可能命中中间。

三、公正德性源自公正行为的规训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良好的道德习惯在德性形成中的决定作用,他说:“从小养成这样或那样的习惯不是件小事情,相反,非常重要,比一切都重要。”[19]他认为本性、习惯和教育是影响德性形成的重要因素,而在这三者中,习惯的养成对塑造德性又是最重要的。因为本性是天生的,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而理论和教育,只能使那些生性高尚、真正热爱善良的人归于德性,但它却没有能力促使大多数人去追求善和美,因而对大多数人来说,必须通过习惯来培养他们的灵魂对高尚的爱好和对丑恶的憎恶,正如土地必须先开垦然后再播种一样。与所有其他德性一样,公正德性也是要通过培养公正的道德习惯才能养成,比如守法的习惯、平等的习惯、关心他人的习惯等等。

四、给予和维护幸福是公正德性的价值诉求

五、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论的现实启示: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德性之维

公正首先是一种个体德性还是社会行为规范,这是现代道德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道德哲学家赞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主张公正或正义首先应该是个体的德性,因为正义的规则只有对那些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有意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道德哲学家则认为,公正规范应先于公正德性。公正首先不是人的美德,而是制度的美德,“以社会制度为正义的论域,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同时也就表明在他那里正义优先于善。”[27]显然,在前者看来,公正首先是一种内在于人的遵守正义规则的能力与品质,是公民想要做公正的事情的品质,因此,“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28]后者则认为公正主要是一种外在的规则与制度,对公民来说,公正是制度强迫他不得不去做的事情。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34,94,32,33,97,99,101,98,36,106,106,36,122,111,112,43,107,42,28,28,182,107,125,19,96,19.

[27]黄显中.公正作为德性――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67.

[28][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56.

[关键词]法制国家;基本特征

法治国家是根本是依法治国,在法治国家,人民生活中的基本层面以及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法治国家的法律是建立在民主。公平、和谐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国家在思想条件上包括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限制私有权利保护了私有权利。

一、规范特征

法制包括内容与形式,内容与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倘若没有形式,内容会变得难以捉摸,倘若有形式缺乏内容会显得很空洞,容易引起误解。法治的存在形式不仅要求人们去感悟,还应当做到实实在在存在,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只有通过形式,人们才能够认识到法治内容。只有通过法治的形式,法治的内容才能够得以实现。比如,只有通过回避、表决等形式,才能够实现法律公正[1]。法治的形式是可确定的,而法治的内容是比较模糊的。比如,让人民当家做主,其形式是很简单实现的,而其内容却不比较难做到。但是倘若连形式都没做到,内容就更难实现了。因此,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目标、良好的法治内容以及适当的法治形式。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也是十分重要的。良性法治是法治国家规范特征的重要体现,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服从,人民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法律与自由、正义、真善美等价值观是紧密相连的,实施法律也就是促进良好的价值观,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其普遍性、平等性、稳定性以及权威性。在我国,良性法律已经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全面地表现出了民主性、科学性以及道德性。

二、前提特征

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在民主中,政治民主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完善的民主,政治民主由法律来保障,法律打击破坏民主的行为,对政治民主也加以了规范。我国政治民主的基本就是让人民当家做主。法治国家在立法上的基本要求就是立法应当要民主,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全部法治化。因此这些都是立法民主所必须的。立法民主为法治国家创造了民主的条件,从某个层面的意义上来说,法治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就是预想对国家法治状况的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守法等方面就是把这种预想使得实现,民主的立法实现了才能够实现法治国家,相反民主立法不能实现,法治国家也就形同虚设,倘若没有民主的立法,就无法实现法治国家[2]。

三、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应当所享有的权利。一个国家其人权保障程度与人权的权利范围体现着该国的文明程度,也是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一个国家的进步,实质上就是人权的不断的丰富与发展。非法治国家转换为法治国家,是人权内容实质上的变更。保护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不是任何时候、所有人都能够切切实实的享有着人权,有史以来侵犯人权的事件一直发生着,保护人民的最终利益是每个国家应当负担的责任。法治国家在所有国家中是最保障人权的,其核心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人权。在法治国家中,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比较少,在发生了侵犯人权的事件后,侵犯这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治国家中能够很好的保护人权。

四、权利制约与依法行政

五、司法公正

确定司法公正的内容是相对困难的,从理论方面来说,公正没有阶级也很难形成一个有关公正本身的共识,就司法公正来说,它是一个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的概念,公正的内涵在不同的阶段是不相同的,因此人民对司法公正认识也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在判断司法公正过程中,首先要看司法是不是符合了法律的规定,其次是看司法是否符合了人民对公正要求。合法公正在大部分情况下与合民公正是相同的,然而也有不相同的情况,一旦出现了怎样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了法律确定的公正出现了问题,这可能是由于在法律定制时就没做到公正,也可能是因为社会的进步,原来公正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在这个时候,政府就应当修正法律,从而保证能够做到真正的公正。又或者是人民的认识公正时出现了问题,将不公正的看成了公正的。在这时候就应当先看人民的数量,倘若这种人民的数量很多,那么就说明了法律并没有反应出人民的真实意愿,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倘若这种人民的数量比较少,那么法律不会少部分人的歧见。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又相互影响的。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应当实行法律统治,该国家必须具有法律的理念与规范的制度。作为法治国家,应当把保障人权作为核心内容,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广.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D].湘潭大学.2005.

在法制社会中,审判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要求审判必须是公正的。审判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不公正的审判会减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1

二、程序公正的含义

程序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审判。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裁判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

三、程序公正的标准

在上述程序公正的含义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一下程序公正实现的途径,即程序公正的标准。

程序公正的观念和标准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们要与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相适应,并受制于一个社会的法律传统,所以人们很难提出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时代和社会的公正理想。5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主体对程序本身的需求具有某种共同性的因素,这些共同性的因素才是程序的生命力之所在,有了它们,程序才会越来越发达,程序技术才会越来越科学。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标准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法官中立

程序公正首先要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6.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混淆,其结果的不公正是必然的。人们常常把法官形象地描绘为足球场上的裁判员,本身并不踢球,而是让参赛双方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竞赛,并最终宣布居优势地位的一方获胜。这就是法官中立(尤其是在英美法中)的生动写照。

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具体要求:

②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法官中立不仅要求他同争议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而且要求他个人的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产生偏见。法官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偏见,既可能源于纠纷解决过程中所形成的义愤、同情等情感上的好恶,也可能源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偏见和价值判断会妨碍他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公平地处理纠纷。在审判中要做到立场中立,没有偏倚,法官的人品个性和修养是十分重要的。冷漠、怠慢、涣散、轻浮、粗暴、偏私、虚伪和没有责任心的法官,是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的。为此,有必要建立符合情理的法官考核和选拔制度,选拔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综合素质和修养的法官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另外,也有必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国家每年都制订、修改、颁布一系列的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官的知识、思维方式必须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否则难以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熟练适用法律条款,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制度,学习新法,更新知识,鼓励法官自学或参加其他业务学习的制度,为法官支付有关学习、培训费用,以提高法官素质。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保障程序参与机会

即英美法中的“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opportunitytobeheard),其涵义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具体说来,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从实际上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而且在裁判形成之前,应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提出诉讼资料,陈述意见,或者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资料,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作出尽可能有利于自身的裁判。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程序参与权,诉讼程序的展开本身才能为审判的结果带来正当性。除了具有这种工具性意义外,保障程序参与机会还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因为各方一旦能够参与到程序过程中来,就更易于接受裁判结果;尽管他们有可能不赞成判决的内容,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从它们。

4、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一项程序是否公正不能由程序的制定者本人来认定,它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否则,就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黑格尔指出:“法律应予公布是属于主观意识的权利,同样,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即外部手续的历程以及法律理由等等也应有可能使人获悉,因为这种历程是在自在地在历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为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就是审判公开的原则。”11在正直的人看来,公开审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第一步。只有经过公开审判,人们才能洞悉案情,“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而且,公开审判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提供了公众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

5、维持诉讼行为效力

这是关于诉讼行为及其效力设置的一项程序公正标准,它是指诉讼行为一旦生效之后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因为,“程序的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12.程序具有操作过去的可能性,程序启动之时,程序主体具有最大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然而,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即使可以重新解释,但却不能推翻撤回。一切程序参与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上诉、申诉等程序虽然可以创造新的不确定状态,但选择的余地已经大大缩小了。13

维持诉讼行为效力要求立法者赋予程序主体的诉讼行为以法定效力,并且禁止任意诉讼。诉讼行为是在诉讼法上引起某种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合法等,都应当取决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行为的这种调整方法在法理学上称为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方法恰成反照。这是因为,民事诉讼行为并不象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表现为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与其他行为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前后相继的诉讼行为链条。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应排斥意思主义,而采取表示主义(或称客观主义),因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一般与行为的意思表示没有关联。按照表示主义理论,诉讼行为的效力以行为当时的客观效果为准,而不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因此,即使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与表示不符,在效力认定上也以其客观表示为准,意思表示瑕疵等民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于诉讼行为。

4龚祥瑞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5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

6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5期

7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2-83页

8龚祥瑞著《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页、第123页、第136页

11(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2页

一、程序正义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因而任何一种程序都不可能十分完美,也不可能成为一种完善的正义。无论诉讼程序如何设计,均不可能完美的实现实体正义的结果。

另外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的同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从而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三大局限性。不合目的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其在作为分配利益和不利益的工具时只注意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因而即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可能是不公正的。不周延性是由于法律的确定性难以实现造成其实然的外延小于应然的外延,即存在法律漏洞。滞后性是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而不能自我调整追随社会的发展并与之相适应,从而造成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

还有虽然刑事诉讼以发现真实为目的,但是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物质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不可能将纠纷的真实过程还原,只能根据诉讼中所能利用的资料再加上法官的经验及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的推定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而这种认定的‘真’并不一定是事实上的‘真’。

从以上可以看出,程序建构和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认知水平的局限,诉讼结果不可避免的出现不正义,所以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正当性绝无可能单纯通过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而得以确立。如何使一个可能在实体上错误的裁判结果获得正当性,程序正义就成为加强司法机关权威和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必然选择。

诉讼的目的是要解决纠纷,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就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认真适用法律,展示法律文化的魅力、树立善良的风俗、塑造行为的范式。但是任何程序所做出的决定都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部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决定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要件不充分的决定,即使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容易引起争论,从而造成贯彻执行上的阻碍;如果要强行实施之,那么就回给全社会以一种被放大了的压抑感;而如果试图解释说服,那么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威力。只有吸收不满才能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公众对解决纠纷程序之公平与否的感觉最终决定着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程度,程序公正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只有通过程序的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真正服从,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司法机构也就建立起了权威性。

二、程序正义有助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随着哲学对人的本质与价值思考的深入,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观念也深入人心。主体性原则也就作为一项重要思想原则体现到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正是主体性原则的保障,其功能就在于保障自由,保证人类所珍视的基本权利——人权不受野蛮的践踏和肆意的侵犯。

人权保障理念是程序正义的核心目标,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将被指控有罪行的人作为有着其自身目的的主题来对待,而不是将他作为惩罚的对象和获得证据的工具。在程序正义理念下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均应当享有一些与生俱来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受到公正地对待。

法官中立原则和程序参与原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是指法官必须不偏不倚、消极中立,不受偏见、利益、不适当的动机等因素的影响,允许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在程序决定的制作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声音并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尊重。然而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对于程序正义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几乎总是处于较弱的地位,他们在程序中理应受到更多的照顾,因此法律必须通过拟制的手段加强辩护方的力量,这就是程序正义的平等武装要素。程序正义还要求程序理性,即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做到仔细地收集证据并对各项论点进行考虑;仔细地对这些证据和论点进行衡量;冷静而详细地对案件做出评议;公正而无偏私地解决问题并以事实为根据;对判决和决定提供充足的理由。程序正义还有一个要素是及时性原则,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对被告进行迅速的审判乃是被告的一项基本人权,因为久拖不决一方面有可能使被告遭受无限期的羁押,另一方面又有可能使被告的法律地位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而这与人类追求确定性的心理本性相违背。

程序正义正是由上述五个要素来规范诉讼行为,通过抑制、分工对权力进行制衡,补充了实体法控权的不足,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使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和承认,从而使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得以实现。

三、程序正义能够促使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得到真正实现

法律的指引功能是指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提供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过其规范和实践活动教育人们接受一定的行为方式,培养一定的行为习惯。

虽然法律规范一般由假设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是一种确定的指引,也是对公民的教育。但是法律规范毕竟是很生硬和枯燥的,并不能以很直观的形式给公民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程序的参与者则可以亲身体会法律的氛围,正义的程序可以给参与者视觉和听觉上的冲击力,使他们对法律有更深的体会。正义的程序使一个人在国家审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协商的地位,即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他的意见和辩解被认真而充分的听取。。这样,不论被告人最终被定罪判刑,还是被无罪释放人们都会确信这种结果不是裁判机构任意或者随意作出的,而是经过了充分、合理的论证和讨论,也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辩解,因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由此使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通过这种正义程序形成的裁判结果不管对其是否有利,都会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只有让社会公众从心底里对法律产生信服感和尊重感,法律才能实现教育和指引功能,进而实现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秩序的功能。

另外,程序正义使公众对对法律尊重和重视,相信法律能够有效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法律有一种信任感和近乎的感情,这就具备了朴实无华的守法思想,愿意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才真正得以实现。

四、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五、程序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要素,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等等,都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和基本特征。而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全面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贯彻,有利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实现。

THE END
1.法律法规百科全书深入理解中国大陆的100条关键法律法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会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被称为“法律法规”。它们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并且对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为什么需要了解100条法律法规? https://www.qtleqzhor.cn/xue-shu-huo-dong/407608.html
2.目录《东方法学》2024年总目录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复合影响因子(JIF)”、“影响力指数(CI)”,《东方法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东方法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学术使命,以日出东方、及于全球为传播面向,以创新发展、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68449
3.法则纷呈剖析法律法规的奥秘一、法则之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分类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 法以及国际私法等几个主要类别。 二、宪政之基:宪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宪法是国家https://www.3svb9bc3.cn/ke-yan-cheng-guo/350776.html
4.光石一周法律新闻(12.22024年12月3日,国际专业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正式揭晓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所30强&2024年度LEGALBAND BOB中国律师30强两项大奖的获奖名单。 来源:LEGALBAND 3.LegalOne 客户信赖律师:国资国企15强榜单公布 12月5日,LegalOne正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2NjYzNjIxMQ==&mid=2247581336&idx=1&sn=d27a265bd653883b4f24dcd195ba5045&chksm=fd2ee0401588ac1e0a3fa5a01e999a63f7eeacbf20a8765ae7884054b787589fab083b62ad37&scene=27
5.编辑“法律”法律(Laws) 决定了领地的体系,对领地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录 1 权威 2 继承法 2.1 性别法 2.2 领地继承法 2.3 头衔继承法 3 策略 3.1 权威 4 继承 5 额外信息 权威[编辑 | 编辑源代码]封建制和氏族制政体拥有君权法,在发现所需革新后可以提高君权;https://ck3.parawikis.com/index.php?title=%E6%B3%95%E5%BE%8B&veaction=edit§ion=4
6.法律法规全书解读国家政策与规范体系的权威指南法律法规全书:解读国家政策与规范体系的权威指南 法律法规全书的重要性 法律法规全书作为法律知识和信息的总结,是研究、学习和实践法律活动不可或缺的工具。它系统地整理了大量相关法律条文,为公众、执业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的依据。 编纂与https://www.udnebayjc.cn/mei-ti-bao-dao/459891.html
7.“人生行为规则”,《民法典》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讲义(上下))书评“人生行为规则”,《民法典》的百科全书 2024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四周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民法典》的内容复杂且专业,理解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一本能够深入浅出地解读《民法典》的书籍显得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6172065/
8.打官司被告不来怎么办——缺席审判袁霄霄律师发表于法律百科3.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缺席审判的效力和对席审判的效力一样,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被告缺席审判的类型 (一)被告故意不应诉 此种情形指的是:被告明知诉讼的存在,仍作出拒不到庭的选择。具体而言,原告在诉讼时提供证据及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被告签收了传票,并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7444262
9.权威性是什么意思,权威性权威性是一个词汇,指的是某个人、组织、专家或概念在特定领域内的信任和权威地位,权威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建立,包括学术成就、专业知识、经验、声誉和权威的背书等,在学术界,权威性通常是建立在个人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声誉之上的,一个被广泛引用和承认的学者在某个领域https://faruo.com/tag/%E6%9D%83%E5%A8%81%E6%80%A7
10.社简介中国检察出版社怎么样中国检察出版社在哪里→MAIGOO百科中国检察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为中国检察机关唯一一家出版社,主要出版具有法律专业权威性的工具书、案例、案例评析、法律理论专著及国外法律译著等。其部分出版物已被国家版本图书馆、国家博物馆、美国国会图书馆列为重点珍藏书目https://www.maigoo.com/citiao/952383.html
11.政法委工作之维护稳定四、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坚决维护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举办专题法治培训,提高法治思维水平。为增强各级各部门依法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提高依法化解纠纷、处置违法维权行为的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全市维稳干部法治培训班,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盐田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讲课,通过讲解身边的因行政http://www.szbaike.com/course/politics/legal-system/2023-03-29/5631.html
12.最新醉驾入刑标准的深度解读百科2、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严格的法律规制使得道路交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减少了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3、增强了公众安全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公众对醉驾行为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4、树立了法律权威:严厉打击醉驾行为,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社会秩序。 http://zsrzb.cn/post/3360.html
13.邻居阻碍装修怎么办?农村建房纠纷解决方案全解析二、村民委员会调解,权威助力 若协商无果,我们可以将纠纷带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寻求他们的帮助和调解。村民委员会通常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他们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 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当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https://www.jiwu.com/baike/58101.html
14.网贷支付令是什么网贷支付令是什么意思啊逾期百科网贷支付令又称为“网络借贷支付令”,是指在网贷期间,方向借款人、连带责任人、保证人等发出的法律文书,请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罚息、违约金等相关款,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网贷支付令的权威性与效力 1.权威性:网贷支付令是依据我国《人民合同法》、《人民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备法律效力https://www.hezegd.com/lawnews/yuqibaike/516456.html
15.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关于犯罪 分享回复赞 学习吧 殁笛 走好新的法治“赶考之路” 分享3赞 熊猫百科吧 panpandar 河北省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零宽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期以来,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了永年县标准件违法征占土地案、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 分享回复赞 东江湖吧 深秋之旅AAAhttps://tieba.baidu.com/mo/q/hybrid/search?keyword=%E6%B3%95%E5%BE%8B%E7%9A%84%E7%94%9F%E5%91%BD%E5%8A%9B%E5%9C%A8%E4%BA%8E(%20),%E6%B3%95%E5%BE%8B%E7%9A%84%E6%9D%83%E5%A8%81%E4%B9%9F%E5%9C%A8%E4%BA%8E(%20)%E3%80%82
16.查找百科知识最权威的工具与途径是()。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百科全书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下列法律与烹饪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密切关系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的中层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https://www.shuashuati.com/ti/05c219e6b3684d45baf33ef982a56e35.html?fm=bdbds8f55a8408b4822925d289203e6d901d2
17.网络法律意识范文12篇(全文)现在网络上有许多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出于牟利等原因, 报道大量的法律负面新闻, 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 对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 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davxuzo.html
18.黄祖旺宗教与法律的联姻: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读《法律与内容提要: 宗教与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根据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宗教》,他们之间联系的纽带就是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需要宗教赋予其神圣性,宗教需要法律给予社会性,从法律角度上说,在当前社会中缺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法律面临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本身缺乏其宗教性,于是,改革法律就需要建立的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2402%20
19.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香港中联办:决定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权威[共同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香港中联办:决定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权威相关推荐 [央视财经评论]证券法大修:“根本大法”如何变法? [消费主张]吉林北大湖滑雪场:交通便利 雪道丰富 [生财有道]峨眉山特色美食:莲蓬豆腐和拔丝豆腐 [经济半小时]盗挖百年古树终获刑 生态红线不https://tv.cctv.com/v/v2/VIDEfpOeQiEWrEGIFe0DrkeR200812.html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规及优惠政策解读2024年权威解读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本法律法规参考图书编写组汇聚了国内一批在会计、税收等财经类法律法规领域业界富有权威和经验的专家学者。 商品评价(0)https://m.jarhu.com/book.php?id=677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