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郭松民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荣誉遭到侮辱“狼牙山五壮士”的洪振快起诉,法院也予以立案(虽然洪振快败诉了,但没有追究侮辱英雄者罪责)。现在,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池文举报副局长周某与人“通奸”被党纪审查、被行政拘留,进而上升到刑事拘留。
反腐者犯法了,理由是侵犯了上司的隐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什么是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可见,隐私是个人合法、合乎道德的信息,不包括犯罪、违反道德伦理的内容。与人通奸,虽然是两人之间的“秘密”,但实际侵犯了第三者的利益,会破坏他人家庭和睦,甚至导致恶性事件发生,因乱性导致离婚、自杀、杀人的并不鲜见。而身为官员与人通奸,败坏了党风,已不属于隐私范围。如果把别人不知道的信息都归结于“隐私”,那么,受贿、盗窃、杀人等犯罪行为在没暴露之前算不算隐私?难道为了保护隐私就不准揭露犯罪?有了保护隐私的法律条文,就可以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通奸虽然无法杜绝(盗窃、杀人案件估计也难杜绝,总不至于无法杜绝就纵容吧),虽然没触犯刑法,但违反道德和民法。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权”是和私有财产一样,理应受到保护。即使倡导淫乱的人,他也不会同意自己的母亲、妻子可以成为公共的“性工具”。而与已婚而还未生育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极有可能侵犯女方丈夫的生育权。有生育能力的人都有在计划内生育的权利,如果女方与人通奸生出孩子,其丈夫则失去了生育权利,还要一辈子为他人抚养儿女。这还有天理吗?如果乱性合法,那还要《婚姻法》干什么?
官员生活作风腐败是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的前奏。多少腐败官员都是首先在生活作风堕落再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的。向忠发的生活腐败,差点改写了共产党的历史!白公馆、渣滓洞的烈士用生命和鲜血总结的《狱中八条》更阐释了反生活作风腐败的意义。
可是,台州市黄岩公安分局的决定令人费解,莫非是为了给类似周某的领导留后路,来个杀一儆百?据说清朝时期,平民告官,哪怕有理,也要先打五十大板,警告百姓不能以下犯上。看来给池文五十大板有据可依。
周副局长是党员,是官员。选拔官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才,可以通过考试,可以通过工作实践考察;德,用什么考察?一个官员是否有德,是靠自己汇报,还是靠纪委和监察部门监督?让纪委、监察对每一个官员用卫星定位监控?这肯定行不通,这样对遵纪守法的好官员不公平。要检验官员是否有德,只有让群众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好谁坏,都有本账。发现官员违纪违法,只有群众自发去调查、去举报。
池文偷拍周副局长的“通奸”是否合法?周副局长的合法活动肯定可以任拍摄,而非法活动(属于隐私)是不会让人拍摄的。那要得到周副局长非法活动的证据除了偷拍,还能有什么办法?莫非国家为了反腐,专门成立一个偷拍的机构?
池文私自拍摄周副局长通奸证据违法了,池文怎样获取周副局长通奸证据才合法?是不是池文应该首先向上级反映周副局长有与人通奸的嫌疑,然后申请跟踪偷拍周副局长违纪违法活动,得到上级批准,再合法跟踪拍摄?
以后老百姓要举报腐败官员,可否申请私自拍摄获取证据?池文上交周副局长通奸证据进行举报,都被泄露了,在未得到证据前如果向上反映,岂不也同样会遭到打击报复吗?
池文反腐败“犯法”了,把池文举报周副局长的事泄露出去,是不是违法?对举报人池文处以党纪审查、刑事拘留是不是打击报复?这是不是犯罪?
我认为池文对领导腐败私拍取证完全合法,是帮助领导改正错误。允许人民用各种形式对官员监督,是对官员最好的保护。那些被抓被杀的贪官,如果有人对其拍摄监督,他们会走到身陷囹圄,血溅刑场的地步吗?
合法的隐私当然应该受到保护,但绝不能成为腐败分子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