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搞乱搞垮中国者不少,但有此能力者只有“法律党”。“法律党”毫不掩饰自己篡夺国家全部权力的野心。如今中国只有“法律党”拥有足以搞乱搞垮中国的软实力和硬实力——“法律党”有极大的欺骗性和权威性。“法律党”已经有了全面篡夺国家各级政权的完整的理论、纲领、口号和计划。“法律党”的大本营——司法体系是“笔杆子”和“枪杆子”的结合部,控制司法体系就既有了“软刀子”又有了“硬刀子”,既掌握了软暴力又掌握了硬暴力,轻而易举就控制了政权的要害。“法律党”按照曹操的“挟天子令诸侯”的秘笈“挟法律令天下”,在“依法治国”、“司法独立”、“政治改革”的名义下冠冕堂皇地逐级逐步篡夺权力、发动隐形政变。“法律党”已经建立起了完整而严密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了足以对抗各级政权的“国中之国”。“法律党”对内到处插手,动员、整合一切动乱反叛力量。“法律党”最有条件以“人权高于主权”的名义引狼入室,直接勾结外来势力,从国外搬兵里应外合消灭自己的政治对手。“法律党”已经成为足以从内部威胁中国生存的头号大患。
“法律党”最大的欺骗性有二:
第一,它成功地把“法律”变成了宗教,使社会的许多人不知不觉地认同了“法律”=“公平正义”=“正统”=“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它成功地把“法律党”变成了邪教组织,使社会的许多人不知不觉地认同了“法律党”=“法律”=“公平正义”=“正统”=“神圣不可侵犯”。
1.法律与宗教
毛泽东说:“有许多的东西,只要我们对它们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就可能成为我们的包袱,成为我们的负担。”——只要“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不管多正面的东西也照样会变成迷信,变成宗教,变成“神”,连“科学”本身也不例外——街头巷尾不是常常能碰见“科学算命”的小贩兜售生意吗
同样,只要对法律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法律就要变成迷信、变成宗教。“法律党”正是利用“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宗教迷信”这个认识论的规律大造其神——“法律神”。
科学与宗教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唯物主义,一个是唯心主义;一个客观,一个主观;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个全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个靠客观实践检验,一个靠主观“权威”检验——靠客观实践检验,所以允许怀疑、允许争论、允许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靠主观“权威”检验,所以不允许怀疑、不允许争论、不允许广大人民群众参与。
——王甫律师:“我们希望法律是我们的《圣经》,我们希望法官是法庭内具备法律理性的至高无上的个体”、“法治是我们心中的圣女,法官在法庭上之所以应该拥有至尊的地位,就因为他们的使命如此神圣:保护我们的圣女不被玷污。”(“借被害案安顿我们良知”)
(注:直言不讳法律等于宗教,“法律神”等于“宗教神”。)
(注:“法律神”与“宗教神”在此合二为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陈有西学术网:“千钧一发,谁来唤醒沉睡的人们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律师精英们来啦。”“正义之师,担大义,挥斥方遒,运筹帷幄,鏖战法庭内外。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壮哉!真相,在雄辩之中流淌;正义,在人们心里播种”、“人们盼望‘陈有西们’,人们拥戴‘陈有西们’,人们赞扬‘陈有西们’,人们称‘陈有西们’为‘旗手’‘脊梁’‘英雄’,人们对‘陈有西们’寄托有无限希望,有人甚至‘祈愿’‘救生民于水火,力转乾坤真如神’。”(注:自己在自己的网站上把自己封成神——“力转乾坤真如神”,“抠着屁眼上楼——自抬自”。)
——陈有西:“人民利益、党的目标、法律原则……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法律至上。”(注: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人民利益,法律高于一切——法律不是神是什么)
——贺卫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绝不应当变”、“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去纠正它”。(注:“君无戏言,神无悔改”,为了确保“法律神”的神圣不可侵犯,错也要错到底,比皇帝的“金口玉言”还要斩钉截铁。)
——贺卫方:“法官一定要把独立性放在首位”、“司法人员甚至可以不遵守社会共同认可的伦理规范。比如说,律师必须遵循他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不是道德。”“我们哪怕牺牲掉个别的正义,我们也要维护整体的法治。”(注:可以“独立”得不讲道德、不守伦理、牺牲正义——所以叫“神圣不可侵犯”。)
——邓子滨:“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注:除了神,谁还能享有治外法权、至高无上得谁也管不了)
——都云:“法律精神,本质上是一种精英思维,即法律资源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注:宗教神的资源必须掌握在少数神汉手中,法律神的资源必须掌握在少数“法律党”手中,决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这才是“神”的精髓。)
——贺卫方:“真正能够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保障的司法制度,往往看起来是老百姓看不懂的那种类型。”“最重要的力量恰好是法院所形成的那套老百姓都看不懂的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注:老百姓都看懂的东西还能装“神”吗)
——贺卫方:“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注:看来收复南沙、钓鱼岛、台湾和捍卫国家主权等等再也用不着代表“野蛮”的解放军,把贺卫方、陈有西这些代表“文明”的“法律党”们请出来念念有词当众“作法”就行了——人家是神嘛!)
2.“法律党”与邪教
不为谋私利为信仰是宗教。为谋私利而假装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是投机。为谋私利而把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强加于人、哪怕伤天害理也在所不惜的是邪教。
⑴.“法律党”的根本目标是谋私利
——“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有一种普遍的偏见,就是律师收费高昂。但是,跟其他行业一样,有时候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法律产品跟通常我们买西瓜不一样”、“律师的品质得到保障,就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得到保障”(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提升创收能力,明确更高的奋斗目标”、“整个集团要在09年的基础上,争取实现业绩增长20%”、“各合伙人、各位律师要把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2009年度工作和2010年度计划的报告)
——“他(律师)的生存需求和生存法则,必然要趋利避害。”(陈有西:作客西南会客厅全程实录)
——“高竞争、高淘汰、高回报、高分化、高度强调单兵素质,无法替代性,赢家统吃”(陈有西:律师职业展望)
——“律师国家不给一分钱,他是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他的劳动就是法律服务,凭什么要他免费!”“商业律师做一个上市业务,收250万,并购項目十多亿,他收1000万,都可以,没有人说他不正常。”“亿万富豪不会请没有水平的、不敢依法抗争的、没有处理大案经验的、没有一点名望的律师。因为他的身家性命交给你了。他要求的法律服务标准也是不同的。一万个律师让他看中,选为辩护人、代理人的,没有几个。因此没有什么好妒嫉的。这是市场选择,也是一分钱一分货。”“北京有一个博士律师,考到了某省建工集团当首席法律顾问,一年年薪几十万,享受副厅待遇。我说你没有出息,北京一个成功律师年入几百万,去那做几十万的官干嘛”(陈有西:在中国法学会2011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杨金柱一小时收费5000元。陈有西的价码没查到,但肯定决不含糊:“四律师收费多则8千少则6千,以违法成本理论,他们不值得为一个小案的这点钱去冒一辈子代价的风险,触犯法律的风险。”(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听话听音,锣鼓听声,几千元在人家眼里不过是“这点钱”,根本看不上,可见财大气粗,“树上拉屎——眼高”。陈有西2011年1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2011年刑辩峰会上的演讲”中宣布:“今年我们京衡律师集团纳了470多万的税”、“现在平均税负是15%,100万赚来15万国家拿走”——据此推算,仅2011年1月的上半个月该集团的收入就已经超过了3,133万元。(“陈有西学术网”上发表的此文特别注明“根据录音整理,演讲人已经校阅”,陈有西在按语中也强调:“今天我进行了认真的校对”,可见此数据无误。)再看看“陈有西学术网”上列出的业绩:
——“2010年整个集团经营业绩净值达到####万,形势喜人、集团与总部业绩皆增长60%以上”、“去年总部增加了办公室面积,已经有1600多平米”、“舟山所也由律师出资购买了黃金地段高端办公楼400多平米”、“上海所在徐家汇商业中心地段租用了整层1100平米办公楼,全部重新装修,进行了大的投入,可以容纳90多人办公”(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2010年度工作报告)
——陈有西代理万吨轮主机买卖纠纷一审胜诉2千万;
——安徽沙河酒业公司1.4亿元税案无罪辩护案;
——宋某夫妻被控非法经营香烟无罪案;
——昆山月兔房产行政第三人胜诉案;
——京衡律师成功排解两艘万吨轮买卖纠纷;
——京衡将参与与中国民营游艇建造項目法律事务;
——京衡律师宁波所乔迁发展引进优秀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新购办公楼已经装修完毕,将于8月18日举行乔迁仪式;
——宁波所主要合伙律师这次投入巨资购房800多平米;
——京衡律师首个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完成;
——京衡律师参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大項目签约仪式;
……
⑵.“法律党”为谋私利而假装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
——“法律至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贺卫方——“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陈有西——“法律伦理上,律师的责任和道义,不是检举罪犯和指控罪犯,而是合法地用国家法律保护他。”(陈有西:九评法官检察官眼中的中国刑辩律师)
陈有西——“这个案子(注:李庄案)我为什么这样强有力出来阻击因为,现在受难的还只是律师,打掉这层法律保护力量,接下来就是老板,接下来就是我们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左棍眼里,就是资本家,革命的对象。唱红歌这些人公开说就是要打掉这些资本家。象我们浙江,民营资本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这样打黑打下去,民营资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险马上就到。这是意识形态直接影响行为的例子。现在民营老板不知道我们冲在前面是为他们作牺牲”、“保安打死人还少吗如果你把保公公司设定为黑社会的话,这个老板不是黑社会总头目吗”“这样主体一定,多少私营企业家要砸掉。”(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注:陈有西在这里明白无误地宣布:“法律党”真正的出发点根本不是看违法不违法,而是为了跟“左棍”斗,为了保护“民营老板”的利益——“冲在前面是为他们作牺牲”。)
从这些直言不讳中可以看到,“法律精英”哪里把法律当真当回事只要自己私利需要就敢公然教唆抗法,而且整个法律界无人反驳。可见“法律党”对“法律至上”的原则根本就不相信,只是为了谋私利装做相信。
——“司法独立”、“不能迁就、甚至迎合舆论”、“不得让舆论影响司法”:
陈有西——“当斯伟江在前方开庭时,陈有西正在后方排兵布阵,依托其‘陈有西学术网’和新浪微博,进行动态与总结并行的平行传播。”“通过利用其他媒体提供的资源,以及在渝律师提供的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网络微博直播,李庄案逐渐变成为庭外‘舆论陪审团’的审判。”(南都周刊:【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
陈有西——“李庄案我全程公开,所有证据目录都公开,判决书也公开,后来搞得当地很紧张了,这是对他们的一个重大的制约,司法的公开化是最大的力量。要让全社会来监督司法的运作,保障公平正义。”
贺卫方——“我们要努力让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迁就,而是主动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同时也有利于这个国家国民权利保障的舆论环境。”(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上述事实证明“法律党”从来说一套做一套:自己大造舆论影响司法、左右审判,却对别人大喊大叫“民意决定司法很荒唐”、“高层次的教授都能够被倾向性报道误导,网民更不用说。所以说,民意决定司法是开玩笑。”(陈有西:司法改革与社会控制)、“我向来反对民意决定判决,这是民粹主义思想。”(江平)。由此可见“法律党”自己根本就不相信自己大肆鼓吹的“反对舆论审判”、“舆论不能影响司法”之类,只是为了谋私利而装着相信。
⑶.“法律党”为谋私利把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强加于老百姓、哪怕伤天害理也在所不惜。
这一切不是偶然的,因为中国“法律党”实际已经成为邪教,专门祸国殃民糟蹋老百姓的邪教。
⑷.“法律党”是邪教。
萧瀚说:“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人类试图寻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寻求共同的规则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没有一个全人类共同接受的信仰体系,共同的规则就不可能。”
萧瀚这点倒没有说错。西方的法制体系与西方的基督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宗教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宗教的延伸,互相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基督教说,上帝高于一切,在上帝面前一切权威都不算数,任何人都不能比其他人高,否则相对于低的人来说就有了两个权威,就把上帝的权威给冲淡了。因此在上帝面前必须人人平等。既然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是非做裁判,只有上帝才有这个权威。这种价值观的本质是排它性的偶像崇拜:人们的偶像只许有一个,就是上帝。人们只能崇拜上帝的权威,不能崇拜其他任何权威。把“上帝”换成“法律”,就构成了西方法制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法律就是人间上帝,法律高于一切,人们只能崇拜法律的权威,不能崇拜任何其他人间权威,否则就威胁到法律的至高无上,因此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其他人的权威,这就导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人权不可侵犯”实际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大原则的推论和延伸:既然“人人平等”,那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他人的人权,否则就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这只是说“人”无权剥夺其他人的人权,并不意味着“上帝”和“法律”也没有这个权——你的人权“人”无权剥夺,但“上帝”有权剥夺,“法律”有权剥夺。“人与人之间平等”是以“人与上帝之间不平等”、“人与法律之间不平等”为前提的,即用“人与上帝之间的不平等”和“人与法律之间的不平等”来换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所谓“人权不可侵犯”实际含义是“人权不可被人侵犯”,但这背后的潜台词却是“人权可被上帝侵犯”、“人权可被法律侵犯”。因此“人权第一”只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对人与上帝、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效。(换句话说,只要以“法”的名义来对付你,就可以轻而易举避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约束。)
建立在这样的价值观基础上的西方法制体系包含四样权:神权(上帝)、法权(法律)、人权(个人权利)、政权(行政权力)。精神上神权至高无上,对人权、政权实施软制约;物质上法权至高无上,对人权、政权实施硬制约。这个体系要运转得有两个条件:
只要国内阶级斗争激化或大灾大难,神权、法权马上失灵,整个系统立刻乱套——美国新奥尔良一场天灾就让这个体系现了原形。
把这样的体系生搬硬套到其他国家不仅是制造隐患,而且是制造动乱。
这个体系要求摧毁一切其他权威,这样才能建立起排它性偶像崇拜、树立起法权的绝对权威。但在传统上多元化偶像崇拜的文明体系中这只能导致动乱——现有的权威被摧毁了,而法权的绝对权威却树不起来,鸡也飞了蛋也打了,一切权威荡然无存,谁说了也不算,最后结果只能是无政府主义,只能是社会混乱以至动乱。
(顺便说一句:按照西方法制体系,一切威胁法权至高无上地位的人间权威都要摧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不例外。只是现阶段“能做不能说”而已。等实现了司法独立、法治至上,接下来的发展必然是“共产党非法”——法权至高无上,决不允许任何政党能跟法权平起平坐,更不用说有超越法权的领导权威了。只要共产党认同“普世价值”、认同西方法制体系、认同“法律至上”、认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等于阿Q在给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了圈,只等着上法场被枪毙了。)
——“陈有西从不认为自己是个商业律师,而是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师”、“杨海鹏评价陈有西,‘身在朝野,心在汉阙’。陈自称‘心忧天下,心忧政权,开明政权怎么建设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因此,他更乐于在个人博客等平台发表对全国事件的看法,以及对制度的理解。”“李庄案第二季后,陈有西已经到过全国十几个省市演讲,他的目标是走遍全国。”(南都周刊:【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
——“经济改革越来越和法制方面的东西关联在一块”、“大家携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别的有必要。”(贺卫方)
——“政治体制改革要从司法改革突破。”(陈有西:中国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过程)
——“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司法改革的目标,整治好我们的司法队伍,建立独立超脱的司法机制”;(陈有西:中国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过程)
——“司法改革还必须考虑撤销党委的各级政法委”(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
——“美国历届总统有一半是律师出身”、“美国议员1/3当过律师”、“未来十年中国律师参政将势不可挡”(陈有西演讲:《律师与国情》)
——“将来十八大以后的趋势,肯定会在律师里面产生政治家”。(陈有西:在中国法学会2011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军事官僚治国——技术官僚治国——法政官僚治国”、“大趋势任何人都改变不了。一位历史学者曾经说过,新中国六十年,从军事官员主政,转移到技术官员主政,再转到法政官员开始走上舞台。懂法律者,将来肯定会进入中国的政治舞台,这些人会理性地管理国家。”(陈有西:司法改革与社会控制)
——“律师是在野法曹,律师是不在体制内的社会管理参与者。”(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依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南方人物周刊“刑辩律师之困”)
——“外国的总统、议员大都是律师出身”(号称“黑社会专用辩护律师”田文昌)
——“改革的下一步焦点是在立法和立法机构上”、“在政府改革转型完成以后,政府将不再担当改革主导者的角色”、“一个有高度职业伦理的、以律师、法官、会计师等为中坚的专业工作者阶层对于改革将是非常重要的。某种程度上,他们将决定改革政策的实施与实施的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改革的三大盲点》)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新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却出现了‘各政党’一词”、“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宪法中也被列入‘各政党’之内,这体现了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用法律来要求人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正是‘以党治国’观念的翻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高锴“关于党的领导:1982年宪法的重要修正”,炎黄春秋2011年第8期)
——“当前修法,必须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陈有西: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公安部门的宪法位阶低于法院”;(同上)
——“中国的检察院……它算不算司法机关的问题,可留待日后讨论”;(同上)
——“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贺卫方)
陈有西对自己“挟法律令天下”、“打着红旗反红旗”、空手套白狼搞“合法斗争”、当面夺共产党的权的本领非常得意,到处介绍经验:
“第一阶段的法律人公共参与,像一些法律学者为主的公共知识分子、维权律师,挑战强权,代理一些宗教性事件、民族矛盾案件、网络案件,很多行为往往特立独行,依靠海外的、国际的声音支撑,很难得到官方的理解和认同,已经遭到了强力阻击,有的甚至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声音已经日渐式微。而第二阶段是以职业律师为主而进行的依法公共参与。也有的称为商业律师的转向参加。”“他们娴熟地运用我们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体系,步步为营,理性平和,稳扎稳打,用国家法律的现有条文,付诸社会热点事件的适用,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在现实中实现。他们的行动往往能够得到现有国家司法的支持,能够被公权机构容许,因此已经开始广泛实现功能,用个案促进了国家法治的进步。这个第二阶段正在开始改变和促进中国法治进程。”(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陈有西更得意的是:“法学家龚祥瑞一生追随宪政梦。1980年代他在北大的法学课曾影响了一批杰出的年轻人”。如今这被影响的“杰出的年轻人”已接近最高权力,成了潜伏在共产党内的“法律党”高级骨干。“法律党”正在利用这种条件演双簧:借口“司法改革”让共产党把大权交给有共产党身份的“法律党”,表面上看来权还在共产党手里,实际已经落到了拥有共产党外衣的“法律党”手中——让别人以为权力从左手交到了右手,实际却是移花接木暗中掉包。等“法律党”大权在握再露出真相宣布清党不迟。(牢记:凡具有共产党和法律党双重身分又鼓吹“司法独立”者必“法律党”潜伏在共产党内的野心家、阴谋家,其真正目标必是通过“挟法律令天下”为“法律党”夺权,一旦权力到手必发动政变消灭共产党。
——“我想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贺卫方)
——“原告在西南政法毕业生,被告在西南政法的毕业生,然后法官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这样就不用回避了,大家反正都是一锅的一伙的。”(贺卫方:在成都法学论坛上的演讲)
——“中国现有律师20万多人,律师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中国律师不分地域,可以全国执业。”(陈有西:在浙江能源集团高管培训班上的知识产权讲座)
——“北海律师团的背后站着20万中国律师、站着千千万万向往法治的人民群众!”(杨金柱:网友捐款留言让我们泪流满面、信心百倍)
——“在广大踊跃捐款的朋友中,律师之外的各界人士约占四成。其中竟有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陈光武:为北海律师团捐款小结)
“法律党”的实际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远非普通政党所能比——“法律党”上通庙堂,下透江湖,交游广阔,无孔不入,用陈有西的话说是“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上省长部长,下乞丐游民(同事、客户、对方律师、媒体、司法人员)”、“能够付诸行动,能言也能行。”“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等都无法替代的。”不仅如此,“法律党”是所有鼓吹“普世精英”中唯一有能力直接渗透到整个政权机器的要害部门的团伙:陈有西以“浙江警察学院兼职教授”的身份能影响左右多少警官象陈有西这样在公检法系统有无数门生信徒的“法律专家”还有多少陈有西们通过积极为黑社会辩护,笼络掌握了多少黑社会力量陈有西宣布他积极参与李庄案为的是“冲在前面为民营老板作牺牲”,这岂能不获得资本家的欢心一旦“法律党”发动政变,谁知道他们能调动掌握多少警察等暴力力量能调动掌握多少三教九流黑社会暴力能获得多少资本家源源不断的财政支援
“法律党”不光抓组织,而且抓思想,大肆制造“法律神”的同时不忘顺手牵羊把自己塑造成伟大光荣正确英明的“神代表”——以下是“陈有西学术网”刊登的若干如醉如痴:
——“陈律师是个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如果能进入政界,国家幸甚。”
——“两个凡是:凡是陈律师讲的我们都要倾听,凡是陈律师做的我们都要支持。”
——“您身体的安康就是中国法制的旗向标和希望!”
——“您才是我们的人大代表。”
——“‘陈有西大律师’的才品学品律品人品形象已经不可动摇地牢牢矗立。”
——“千钧一发,谁来唤醒沉睡的人们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律师精英们来啦。”
——“正义之师,担大义,挥斥方遒,运筹帷幄,鏖战法庭内外。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壮哉!真相,在雄辩之中流淌;正义,在人们心里播种。”
——“人们盼望‘陈有西们’,人们拥戴‘陈有西们’,人们赞扬‘陈有西们’,人们称‘陈有西们’为‘旗手’‘脊梁’‘英雄’,人们对‘陈有西们’寄托有无限希望,有人甚至‘祈愿’‘救生民于水火,力转乾坤真如神’。”
——“保卫改革开放!保卫中国律师!保卫我们的陈有西!”
“法律党”在政治、经济、组织、思想、人力、物力、财力一切方面都已经成龙配套羽翼丰满,俨然一个国中之国,发动政变既有野心也有实力。
——“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贺卫方: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
——“执政党还要不要这个天下难道需要我提前结束做10年保皇党(改革派)的历史!”“在10年内朝野互动,使国家平稳转型,实现宪政民主,此乃中国之福!否则,一旦最后被逼革命,必定血雨腥风。”(杨金柱)
——“不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小改小革无关痛痒。”“渴望来一场席卷华夏摧枯拉朽的风暴……”(陈光武:抵触律师,是多数执法者骨子里的劣根性)
(“法律党”插手的许多案子并非毫无冤情。“法律党”只是借题发挥,把局部的、分散的、具体的问题全部集中纳入自己推翻共产党的政变轨道——借口7.23动车事故鼓吹解散铁道部;借口李天一打架鼓吹取消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借口北海律师案鼓吹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实现司法独立……同样的问题,我们说是背叛毛泽东的公有制搞私有化造成的,“法律党”说是毛泽东周恩来“制度设计的原罪”造成的;我们说要解决就得回归毛泽东、恢复公有制,“法律党”说要解决就得变本加厉清算毛泽东、彻底私有化。真正的分歧并不在案子本身,而在原因和结论。)
“法律党”到处插手更根本的原因是要按照西方法制体系的标准,系统地铲除中国社会一切妨碍法权至高无上的权威——公安、检察、铁道部、军队政治工作制度、“杀人偿命”、“情、理、法兼顾”的是非判断标准……“法律党”每次插手都把这些权威铲除了一部分,都向着把“法律党”变成“第二政法委”、“第二司法部”、“第二权力中心”、“影子政府”的大方向迈进了一步,都等于发动了一场局部的微型政变——别以为政变只有“一步到位”的全局性政变。“法律党”早发明了每次只咬一口的“渐进式政变”和“增量型政变”。人家每一次大张旗鼓的全国插手都相当于一次“渐进式政变”,等通过一次次的插手让全国老百姓只认“法律党”,不认共产党,“法律党”一举夺取全国政权、彻底清算毛泽东、周恩来的“制度设计原罪”自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凡是照搬西方法制体系的国家,“法律党”都是西方国家天然的同盟军。如果该国发生政变,总少不了“法律党”。
——巴基斯坦前总统穆沙拉夫被该国“法律党”发动的政变推翻。
——利比亚政变,第一个宣布脱离政府投奔反对派阵营的是卡扎菲的司法部长贾利勒(如今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又是“法律党”。
——叙利亚动荡,第一个宣布脱离政府投奔反政府阵营政府官员是司法部长——还是“法律党”。
——突尼斯政变,宣布通缉前总统本阿里以及家庭成员的是司法部长。
——埃及政变,宣布禁止穆巴拉克及其家人离开埃及,并冻结他们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是总检察长。
外国的“法律党”能干的,中国的“法律党”同样能干。可以肯定,“法律党”最有条件以“人权高于主权”的名义引狼入室,直接勾结外来势力,从国外搬兵里应外合消灭自己的政治对手。“法律党”已经成为足以从内部威胁中国生存的头号大患。中国如发生大动乱,罪魁祸首必少不了“法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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