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各站办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号),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聘于步云山乡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切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法律事务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研究和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对司法行政领域有较强专业能力及选聘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评估;
(三)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为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对以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信访案件、投诉案件以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履行职责期间,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四)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聘用的法律顾问应从庄河市市政府法律专家库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外聘律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生效日期和聘用期限;合同到期后续签方式;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签订服务协议;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外聘法律顾问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可以续约。
第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对需要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和执行或其他非诉程序的,应及时参与案件办理,并签订委托代理文书;
(四)乡党委政府可以组织专门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合议研究,综合分析外聘法律顾问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并仅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合议过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和服务记录制度,完善对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以保证其发挥最大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合理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纪律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处分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等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内违反本办法,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聘任或变更后15日内报乡党政办公室备案,并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并及时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