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赔偿解释》)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于依法公正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规范科学开展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律师在实务中办理执行案件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执行赔偿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颁布以来,执行工作成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点。经过多番努力与尝试,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涉执行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据此,依法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是充分保障人权,彰显社会公平的基本路径。在此前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2016年〕》)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起草制定了《执行赔偿解释》。
《执行赔偿解释》共二十条,除了明确该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还将此类司法赔偿案件的受理要件、错误执行认定、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赔偿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不仅满足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当前执行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且符合今后该领域的形势发展规律。
二、《执行赔偿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量
三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执行赔偿解释》始终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当赔则赔”的工作理念,将人民性贯穿国家赔偿工作的始终,将权利救济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每一个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在执行、监督制度日益完备的今天,《执行赔偿解释》的出台是国家赔偿工作和执行工作的有机统一,以便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三、《执行赔偿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准确把握
(一)调整范围
根据《执行赔偿解释》的制定说明以及第一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的是受害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申请赔偿的情形,调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错误执法行为,且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产生。此外,《执行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了所执行的是“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因此,不仅仅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的正当依据,据于其他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时所产生的错误行为也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的调整,比如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就商事仲裁决定进行的错误执行行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权的解释,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是其两个组成部分。《执行赔偿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3点所列的“执行实施权”。所以,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执行审查行为不在本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内。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对此已进行说明,且就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之间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二)错误执行的主要情形
《执行赔偿解释》第二条列举了错误执行行为的十种主要情形,以及兜底的“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情形,虽然款项数量上较《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没有增加,但在内容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对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害后果不加赘述,而仅仅是强调违法行为的本身,较大程度地扩大了涉执行司法赔偿的受案范围,也进一步彰显了案件受理要件与赔偿要件之间的不同,更有利于赔偿申请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四)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的衔接
(五)归责原则及赔偿范围、标准
《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修订以前,使用的是一元违法归责原则,将“错误”摆在突出位置。而修改以后,归责原则转变为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并行的二元归责原则。基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制定的《执行赔偿解释》也应当遵守这一归责原则,不应只着眼于“错误”,而无视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新的归责精神。基于这一归责原则的转变,在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赔偿委员会不仅要审查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更要对其中的过错进行判断。
在认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时,《执行赔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进行,但其中“其他损害”的界定在实践中尚存不同的认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间的模糊地带尚待厘清。从第十四条所列明的“利息”“租金”可以知道,与错误执行有实际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皆可纳入赔偿范围。而《执行赔偿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以及第十六条所列出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等,也体现了实际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计算原则。
(六)适用效力问题
鉴于《执行赔偿解释》是基于《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更为明确充分的涉执行司法赔偿裁判基准,因此处理好《执行赔偿解释》与《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适用效力问题的重中之重。涉执行司法赔偿属于非刑事赔偿的范畴,而非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共同构建司法赔偿。因此《执行赔偿解释》与《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之间并非旧法与新法的关系,而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这表明《执行赔偿解释》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