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学习、共同宣传《民法典》!
一.总则编
“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例如:
见义勇为可免责: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人居住权,“以房养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合同编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情势变更: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的“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人格权编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亮点和创新之一。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之一,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保护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设置离婚冷静期: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利于社会稳定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编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侄子外甥可以继承财产,不必收回国家:有效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制度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高空抛物:明确侵权责任,强化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