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没有大的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01
PART
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2
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0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04
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使其具备了现实财产的共同本质,《民法典》第127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民法典对互联网热点前沿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和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互联网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05
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6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