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平等自愿原则物权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至3条详解。今天,我们请专家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有关平等自愿原则。

嘉宾

王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勇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

总则编第4条:平等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规则平等和受法律保护平等。

而《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有两个内涵,第一个是对所有民事主体不做类型区分,一律平等对待;第二个是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区分,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平等原则的全部内涵。

《民法典》总则编第128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28条彰显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理念。

《民法典》所说的平等原则其实是杜绝歧视,在市场经济生活和伦理家庭生活领域要拒绝歧视。但是在市场经济生活领域也有一些对民事主体不平等对待的事例,大家可以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规定进行矫正。

总则编第5条:自愿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达,是《民法典》作为自由决策法的基本体现。

《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具体包括所有权人行使的自由、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履行的自由、合同变更与中止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一系列具体内容。

《民法典》从总则编第4条至第9条所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一个价值的整体。对于自愿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6条至第9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都可以起到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补充或者必要限制的作用。

《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1126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3条其实是第4条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典》第1126条也是平等原则在法定继承权问题上的具体表达。

《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

整个《民法典》后续内容都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具体展开,自愿原则往后可以延伸出团体自治原则、私权神圣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人格自由等,几乎各编所保护的基本自由都可以认为是自愿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民法典》第1041条和1042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在《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其实也是第4条规定中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说婚姻家庭继承活动中,自然人不会因为自己的性别而多享有或少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负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对平等原则的一个延伸。

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是有机整体

案例:“同面不同价”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某大学法学院三位同学中午放学路过校外一家小面馆,面馆门口贴着一张告示:“本店好面每碗18元,本市公务员来吃每碗16元。”三位同学相伴进了餐馆,每人花18元吃完面后,持消费小票就把这家餐馆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每人多收的2元钱。

从生活情感上讲,经营者的差别定价的确有价格歧视之嫌,案例中三位同学的诉求最后没有获得法院认可,因为平等和自愿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市场经济生活中,经营者有权对不同消费群体进行差别化定价,达到自己商品或者服务促销的目的,除非差别化定价违反了价格法上价格管制规则,否则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面对经营者的差别化定价,消费者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经营者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

劳动用工上男女区别对待有违“平等原则”

案例:快递公司以性别为由拒收女员工合理吗?

邓女士2014年应聘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通过了面试、体检和试用期后,最终快递公司并未录用她。邓女士非常气愤,遂将某快递公司和某劳务企业诉至法院。被告给出的答辩理由是为了保护女性,认为快递员这份工作不太适合女性。

一般来说,以一定的标准对民事主体做出类型区分后要进行区别对待,前提是一定要有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存在。此案中,要考察对于女性工作主要保护在哪些方面,或者女性一定不能从事快递工作是否有足够充分的依据。

无论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表示男女就业平等,没有充分理由对女性就业歧视。

如果对男女就业区别对待,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女性不适合快递行业的理由是不存在的。

用人单位对男女就业做出区别对待,在法律上是违反了平等原则,是就业歧视的表现。对于这个社会现象,第一呼吁劳动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严格执法,同时呼吁女性就业人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殊群体的优先对待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既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也包括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情况下,可以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对待,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

在机场、酒店、商场等场合对军人优先检录,体现的是对军人这种具有特殊奉献的群体给予特别保护、特殊对待,本身并不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它恰恰是爱国这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生动体现。大家崇敬军人,在生活中也要有具体表现和细节上的关爱。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它体现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展现的是《民法典》的温度和人文关怀理念,也不违反平等原则。

现场提问

现场观众

《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平等原则”的例外规定?

总则编的第5章列举了各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广泛民事权利的基础上,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给予特别保护的,依照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弱势意义的平等对待时,通常是通过一个引介条款或特别法给予详细、细致、系统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民法典》中的“平等”“自愿”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有区别吗?

法律上讲的“平等”突出强调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并不是生活中所讲的全方位无覆盖的平等。法律上讲的“自愿”,一个是积极自由,一个是消极自由,例如本人有自由去干什么事情和合法权益不被他人干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或者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平等原则的全部内涵。

所以,法律上讲的“平等”“自愿”两项基本原则和生活中的“平等”“自愿”是有细微差别的,要区分理解。

线上观众

“当事人”和“民事主体”有何不同?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参与诉讼仲裁的活动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没有实际产生民事纠纷的活动主体。民事主体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物权编还包括国家和集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既不属于自然人,又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所以将“当事人”改为“民事主体”表述后更加准确,覆盖面更加宽广。

“业主投票”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吗?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关系到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应当由小区业主通过做出决议的方式,汇集业主的集体意志,这本身也是《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的体现。具体表现为小区业主自治,强调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做出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形成业主的集体意志,所以它也是自然原则的体现。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哪些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法规 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在民事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5634795b1d36c7000504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中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六大基本原则。接下来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具体回顾一下民法典中的六大基本原则吧! 一、平等原则 https://hi.huatu.com/2022/1215/1277926.html
3.重点推荐孔祥俊:挖掘民法典的公法价值学术卡片同时,民法典不仅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行政法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精神甚至民法规范(如合同法规范),可以成为行政法的补充性法源,在行政法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提升行政法治水平。民法典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权力约束的统一。 https://www.gmw.cn/xueshu/2020-11/23/content_34393239.htm
4.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诚信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https://www.lawtime.cn/tuwen/447770.html
5.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https://m.boolaw.com/mip/chosen/d4fc6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