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第二十条》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普法说法

电影《第二十条》一经上映票房一路高涨破亿元,该电影围绕检察官韩明的生活展开。挂职到永恩市检察院的韩明与检察官吕玲玲接手一桩王永强故意伤害案,但案件错综复杂,王永强的起诉一直延后,吕玲玲认为案件关键证据没有找到,王永强案的定性有异议。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案件是否有反转不断递进的剧情,情与法的较量正在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热议一: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怎么判断

【剧情回顾】

王永强为给女儿治病向刘文经借了高利贷,因还不上款长期受到刘文经欺侮,其妻子郝秀萍也因此被刘文经多次强奸。因被威胁,王永强一家一直忍气吞声。在妻子又一次被强奸后,王永强气不过追了出去与刘文经厮打到一块。见刘文经欲要去车上拿刀,王永强拿起剪刀就捅了刘文经,一共26刀,伤情鉴定为重伤一级。因刘文经车上的刀具一直未找到,检察官吕玲玲顶着压力一直坚持补充证据未起诉。直到最后,康村的大勇愿意出来作证指出关键证据刀具是刘文经的堂兄帮忙转移的;刘文经堂兄也招供其利用郝秀萍的女儿娟娟威胁郝秀萍改口供、和康村混混到检察院门口闹事的行为,而幕后指使者正是刘老爷子。在听证会时,就王永强案定性是否是故意伤害进行了讨论,在众多法律工作者根据法条认为王永强是故意伤害时,检察官韩明主张王永强是正当防卫,应不予起诉。

律师解读

黄如权律师:王永强前期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系定性错误,因剧中经办人员错误地、机械地理解法条所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②:王永强的行为为什么最后判为正当防卫

黄如权律师: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也呼应了电影的名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剧中刘文经实施了强奸、且可能使用刀对王永强进行杀害,王永强为制止不法侵害,对刘文经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问题③:剧中有检察官提到,王永强也可能是防卫过当。什么样的行为算防卫过当

黄如权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算防卫过当。

问题④:“保护自己打伤人怎么还有3种不同的说法不就是正当防卫吗”“难道因为对方当下停止动作,而我继续动手了,就不是正当防卫了”“难道一定要等到受到伤害了才能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吗”……观众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3种的评判一直存在热议,该如何分辨这三种行为

黄如权律师:正当防卫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主要问题在于办案人员会不自觉地用上帝视角去看待防卫人的行为,用过于理性的标准去要求防卫人的行为。

针对第一种情形“难道因为对方当下停止动作,而我继续动手了,就不是正当防卫了”重点在于对方停手后是否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倘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我方继续动手,则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对方有过错在先,我方可从轻减轻处罚。实践中判断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举例来说,停手3秒后还是30分钟后很显然用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停手3秒不足以确认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有可能对方仍然继续动手,但停手30分钟却足以判断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这是一个无法具体量化的问题,比如停手30秒或是3分钟,又该如何判断只能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

针对第二种情形“难道一定要等到受到伤害了才能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吗”并非如此。从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解释和立法本意来看,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规定的仅仅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必然意味着要产生损害后果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这三种情形之间的转换问题,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是否是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第二是阻止不法侵害的手段有无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后果。但实践中如何判断是一个难点。因此,个人认为应当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去结合当时的情形综合判断,切不可以事后上帝视角过于理性地要求防卫人作出精准防卫。

黄如权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刘文经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其有多次强奸被害人的恶劣情节,属于加重情形,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影片中,刘文经涉嫌强奸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应数罪并罚。

黄如权律师:涉嫌绑架罪和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热议二:遇到校园霸凌怎么办

韩明和李茂娟的儿子韩雨辰在厕所意外看见教导处张主任的儿子张科对同学拳打脚踢的一幕,韩雨辰勇敢地站出来制止,与张科扭打在一起,造成张科鼻骨单侧骨折属轻微伤,但因未有人证最终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后张科找人打了韩雨辰,李茂娟在与张主任讲和过程中气不过打伤张主任,被拘留7天。最终学校也查出,张科校园霸凌现象属实。

问题①:张科在学校霸凌同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黄如权律师: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第一,张科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张科侵犯同学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张科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张科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第二,张科的监护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实施霸凌的张科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学校如未尽到管理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校园霸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题②:李茂娟被拘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什么规定

黄如权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关键热议三:见义勇为怎么成了故意伤害

公交车司机张贵生多次上访,韩明便再次和张贵生解释判罚:张贵生在公交车上发现两名男子骚扰一女子便上前制止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在两男子不断推搡中,张贵生与两男子打在了一起演变成了互殴,在两男子打倒张贵生转身后,张贵生站了起来拿起身旁的灭火器砸向其中一个男子,最终男子颅骨骨折,应属故意伤害,也正是因此张贵生被判了3年。在张贵生服刑期间,其妻子因奔波上访累倒去世,出狱后张贵生也坚持上访,在最后一次上访途中被撞身亡,留下未成年女儿一人,最后张贵生被追授“见义勇为市民”称号。

问题①:张贵生的行为为什么被定为故意伤害

黄如权律师:按照剧情的设定,当时张贵生被打倒,两名男子转身后,张贵生拿灭火器去砸。电影中的韩明认为此时两名男子已经转身,停止了对张贵生的殴打,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张贵生拿灭火器去砸对方,已经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因而构成故意伤害。个人并不认同该观点,转身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绝对地停止了,被打倒在地的张贵生不可能准确地判断这一点。因此从影片最后来看,虽没有改判,但用了另一种方式来赞扬张贵生的行为,即追授“见义勇为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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